论文摘要
分居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在当时由于秉承基督教的教义,确立分居制度目的在于将其作为禁止离婚立法的补充手段或救济方式。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对离婚的观念有所改变,许可离婚主义已经成为主流,因此,作为离婚制度的重要补充,被许多国家所保留下来的分居制度也已经被赋予了新的意义。但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只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视为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作为离婚判决的一个根据,并没有对分居作为一项制度进行具体规定。这种法律上的“真空”给司法实践操作带来许多弊端,也不利于婚姻家庭法的完善。本文着眼于此,揭示了分居制度的缺失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包括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分居、分居后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子女抚养问题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并从实现法的价值、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完善司法、保障人身权、明确财产权五个方面进一步探讨设立分居制度的意义。最终,从分居制度的体系选择、分居的方式、分居的期限、分居的条件、分居的效力、分居制度与离婚的衔接以及分居的终止等方面,综合提出如何在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