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交往活动日益频繁,行为的影响力日渐扩大,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纷争已超出了单个主体和某一地域范围的限制而呈现出新的特点,群体性纠纷的解决已经成为保障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行政诉讼制度以其所具有的公正性、权威性和终局性在现代法治国家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大规模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涉及大量利害关系者的新型行政公益案件对诉讼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传统行政诉讼制度难以满足群体性纠纷解决需求的现状,如何改进相关制度以妥善解决纠纷、保障权利、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已成为我国法治进程中必须面对的难题。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代表人诉讼制度,并得到不少学者较高的肯定性评价,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群体性纠纷的内容、形式、类型具有多样性,并不是所有的群体性纠纷都能够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当代世界各国解决群体性纠纷的诉讼方式多种多样,其所追求的价值取向和功能也各有侧重,本文选取了以凭借协会、行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对现代社会进行治理和控制为基本理念,并受到世界许多国家青睐的团体诉讼制度,从立法和实践角度对这一制度进行介绍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当在坚持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前提下,借鉴该制度对我国群体性纠纷司法救济制度加以完善的建议。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团体诉讼基本理论的梳理。这一部分从社会团体的概念、团体诉讼的制度特征、基本理论以及与其他制度的比较等方面客观全面的解析了团体诉讼的制度内容以及制度优势;第二部分是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团体诉讼制度及对我国大陆行政团体诉讼的借鉴意义。鉴于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团体诉讼制度比较具有代表性,此部分即以该国家和地区为切入点,对团体诉讼制度作初步介绍,主要梳理出团体诉讼制度在德国和台湾的发展脉络及实践运行情况,据此分析了它们的团体诉讼制度对我国大陆行政诉讼的借鉴意义,并结合我国实际,分析了团体诉讼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的制度优势;第三部分是我国社会团体提起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这部分先从我国行政诉讼立法的完善、公权力的制衡、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以及社会公益的实现等方面分析了团体诉讼的理论基础,然后从公益性团体的兴起、行政诉讼的宗旨、团体诉讼的制度优势、以及域外团体诉讼的的实践等方面分析了团体行政诉讼的现实条件;第四部分是社会团体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则和制度设计。这部分从社会团体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类型、方式、限制和保障等方面对团体诉讼进行了规则和制度上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