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过失共同犯罪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对于共同过失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则是该问题的核心所在。在我国否定过失共同犯罪的观点占据通说地位。但近几年,也有学者对通说提出了质疑,笔者亦对通说抱着质疑的态度。与故意共同犯罪相对,过失共同犯罪也是共同犯罪形态的一种。虽然传统刑法理论只承认共同故意犯罪形态,但是从过失犯罪的本质以及共同犯罪形态的特性上看,承认过失共同犯罪有着理论及现实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过失共同犯罪是指负有共同注意义务的二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不注意,共同实施或促成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成立过失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三个特殊条件,即共同的注意义务、共同的过失行为以及共同不注意的意思。对于成立过失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应当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追究共同犯罪的责任。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三万五千字:前言部分对过失共同犯罪理论渊源及本文的选题初衷进行了说明。第一章是过失共同犯罪问题概论。本章分为两节,分别阐述了国外、国内刑法理论界对过失共同犯罪理论的研究现状及判例,并在肯定过失共同犯罪成立的基础上将其定性为共同犯罪。第二章是过失共同犯罪的科学界定。本章共分三节,首先对过失共同犯罪与竞合的过失犯罪进行了区别,然后明确了过失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进而否定了过失教唆犯与过失帮助犯的存在。竞合的过失犯罪(即过失犯罪的竞合),是指二个以上的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但是,在各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注意义务和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心情。第三章包括两节,主要论述了过失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及相关的立法建议。过失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应当遵循三个原则,即共同责任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以及罪责相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