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缴纳出资论文-李华丰

分期缴纳出资论文-李华丰

导读:本文包含了分期缴纳出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分期缴纳,不能清偿,期限利益

分期缴纳出资论文文献综述

李华丰[1](2018)在《司法实务中的分期缴纳出资制度下的债权人保护——以催缴权制度的确立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处于破产或清算状态下的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同时享有对股东未到期出资债权,此时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清偿利益产生显性的冲突与矛盾。在法律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技术层面,公司催缴权的确立不仅使公司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具有了正当的请求权基础,而且也为公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及申请代位执行扫清了障碍。同时,催缴权的确立能够为破产管理人请求未界履行期限出资人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提供正当性,并且为债权人在公司清算阶段向未界出资履行期限股东请求其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权利基础,进而使公司债权人保护体系更加完整统一。(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3期)

李美多[2](2015)在《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代社会,公司都是以资本为核心形成的现在化企业,无可厚非的是出资就成了公司资本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股东出资分期缴纳指的是股东就自己所认购的股份向公司缴纳股款的一种出资制度。该制度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它有助于公司的设立便捷,并且能够更好的优化资源配置,所以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都有分期缴纳制度的相关规定,当然,我国也根据具体的国情需要,规定了适合我们公司发展的分期缴纳制度。这不仅给予了投资者更多的投资选择权,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当然,作为一个制度,出资缴纳制度同样存在缺点,文章主要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法对该制度的缺点进行了概括,通过比较外国先进立法,针对不同的缺点,也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一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阐述:第一部分主要描写了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的概念和其理论价值及意义。让我们对制度有一个更加全面和深刻的认识。第二部分主要是写国外就分期缴纳这一制度的立法比较,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立法概况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介绍,以及对德国、法国、日本、美国、英国的公司法的研究分析,得出我国公司法应该积极学习他们的优势,及时完善股款催缴机制的立法,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债权人和企业的利益。第叁部分是对我国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缺陷的总结,从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不明确讲起,最后通过对缺乏未按期缴纳出资股东的责任承担方式的阐述,一一说明了该制度目前存在的缺点。进而,针对各个缺点给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意见,从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到表决权的区别对待以及未按期缴纳出资股东责任机制的设立,最终实现完善该制度的目的,也让其更好的为我们服务。第四部分简单的描写了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的出现对当今资本制度的影响,在一定的程度上推进了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度的演进。(本文来源于《吉林财经大学》期刊2015-05-01)

黄琨[3](2013)在《《公司法》中发起人出资分期缴纳的再思考——以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2005年《公司法》进行修改后,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是否适用分期缴纳制未作出明确规定,业内人士对此问题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见解。本文从新旧公司法对比、法条系统性解释等多个角度加以分析,认为股份有限公司不应适用分期缴纳制。该问题的澄清有利于监管层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和规范。(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3年07期)

李翰杰[4](2012)在《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我国《公司法》确定分期缴纳出资制度为切入点,主要探讨了在未缴足出资情况下,股东如何行使其权利,并分析了在未完成缴纳义务的阶段股东对于其权利的处置方式,最终对我国分期缴纳出资的完善提出笔者的观点。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从分期缴纳出资制度的基本概念入手,了解了主要资本制度包括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度和折衷资本制度,并提出我国现行资本制度可基本归纳为严格的折衷资本制度。并分析了我国分期缴纳出资制度建立的意义。第二章以股东权利的类型作为主要的区分依据,对未缴足出资情况下股东权利的行使进行了深入探讨,从自益权和共益权划分的角度讨论了股东权利行使的出资比例依据,同时笔者认为在特殊情况下也应当在遵循一定原则的情况下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不能教条的遵循权利的分类方法。在第二节中,笔者总结了股东权利行使应当遵循的相应原则。在第叁章中,笔者总结了分期缴纳出资过程中,股东对于可能出现的变化作出的应对,在出现客观情况或者主观情况变化的情况下,股东增资、减资等权利如何行使,是否收到限制笔者进行了具体分析。第四章中,笔者结合上文提出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各种探讨,对我国资本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建议尽快建立催缴制度和失权制度,进一步明确股东权利行使的规范,使我国的出资缴纳制度完成进一步的改革。(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2-04-15)

房岳鹏[5](2012)在《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1993年《公司法》的立法缺陷,立法机关曾于1999年和2004年两度修改了公司法。尤其是在2004年的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为了鼓励投资兴业,维护交易安全,增强我国公司在“入世”后的国际竞争力,妥善处理公司与其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立足我国公司实践,大胆借鉴国际先进立法例、判例与学说,全面修订了《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上,取消了股东出资一次性足额缴纳制度,代之以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这样的变革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有学者指出,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的引入是我国公司立法从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过渡的前奏。两种公司资本形成制度各有利弊,法定资本制倾向于保障交易安全,而授权资本制倾向于保障交易效率。新《公司法》的资本形成制度在债权人保护方面,由于采用了授权资本制下的股东出资分期较制度,在公司设立方面,扫清障碍提高了公司设立的效率,但是在债权人保护方面存在不足。这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不能有效的防止股东的不真实、不诚信出资;没有明确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的适用范围;在股东转让出资时,对于未缴清出资的股东没有做出有效的限制;对于到期未缴纳出资的股款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等。有鉴于此,本文在厘清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有关概念和债权人保护的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横向比较了世界各国有关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的规定。并且分析了我国现行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在实践中各种弊端并提出了完善建议。最后,本文对我国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改革作了大胆的前瞻,提出了我国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过渡的见解,并且对英国公司法中的股款催缴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做了大胆的改进,以期能够在以后的公司立法中引入该项制度。(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2-03-01)

顾克强,王敬,何建[6](2011)在《分期缴纳出资股权转让中的几个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制度,规定股东可在章程中约定分期缴纳,完成首期出资后经办理股东登记即取得股东资格。此时,仅缴纳首期出资的股东可否转让股权?是否还需承担补缴剩余出资义务?未经股权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可否以公司名义作出意思表示?(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1年16期)

徐喜荣[7](2009)在《分期缴纳出资与资本制度的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类型化归纳,主要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叁种类型。2005年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修改时,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从修改后的内容来看,比较分期缴纳出资与各资本制度的关系,可以得出:我国《公司法》设计的资本制度仍然属于法定资本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08期)

于彩侠[8](2007)在《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在探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制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有限责任公司分期缴纳出资制度运行所需的相关配套制度及某些限制性规定、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几个极富争议的问题以及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进行重点研究分析。梳理有限责任公司分期缴纳出资制度运行过程中复杂的法律关系,以期获得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制度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制度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都还有欠成熟,这与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显然是不相适应的。完善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制度对有限责任公司乃至于我国经济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最后,本文在全文讨论的基础之上,针对我国股东出资法律制度不完善之处,给出较为具体的完善建议。鉴于此,笔者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制度作为自己硕士学位论文的论题。(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7-04-02)

王根长[9](2007)在《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分期缴纳出资制度是股东对自己所认购股份如何向公司缴纳股款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赋予了股东更多的投资选择权,对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很多国家的公司立法因此确立了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我国的新《公司法》也加以效仿。但是,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自身也存在一些缺陷。这就需要厘清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与其它制度之间的关系,并设计相关的配套措施来保证其有效运行。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一些国家公司立法中的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进行了探讨,分析了我国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一共有叁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概述,主要考察了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基本理论知识。分期缴纳出资制度对股东具有赋权性功能,有利于公司的便捷设立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但也存在一些缺陷,如事后缴纳不足的隐患、加大了公司债权人承担的风险、提高了公司管理成本等都将影响该制度的有效运行。第二章主要介绍了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及其相关制度的立法。在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对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进行立法的基础之上,着重介绍了英美国家的股款催缴机制。结合一些案例,论述了英美国家在规范股款催缴的主体、程序及其责任保障机制方面的先进理念。第叁章对我国的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主要体现为模糊使用“出资”概念、股款催缴机制的缺失、对未缴出资的股份转让没有作出回应等。针对这些不足之处,本章提出了一些完善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的建议,以指导公司实务操作。(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07-04-01)

徐喜荣[10](2007)在《分期缴纳出资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对我国分期缴纳出资制度的考察,运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从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公示机制、股权界定、催缴机制、责任机制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并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分期缴纳出资制度的建议。全文共分为叁章。第一章阐述了分期缴纳出资制度的概念与法律意义,分析该制度与公司资本制度的关系;通过对该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现状的综述,指出我国分期缴纳出资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二章介绍了德国、美国特拉华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分期缴纳出资制度,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公示机制、股权界定、催缴机制、责任机制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期为我国分期缴纳出资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第叁章这是全文的重点,从分期缴纳出资制度的适用范围、公示机制、股权界定、催缴机制、责任机制五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分期缴纳出资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07-04-01)

分期缴纳出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代社会,公司都是以资本为核心形成的现在化企业,无可厚非的是出资就成了公司资本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股东出资分期缴纳指的是股东就自己所认购的股份向公司缴纳股款的一种出资制度。该制度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它有助于公司的设立便捷,并且能够更好的优化资源配置,所以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都有分期缴纳制度的相关规定,当然,我国也根据具体的国情需要,规定了适合我们公司发展的分期缴纳制度。这不仅给予了投资者更多的投资选择权,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当然,作为一个制度,出资缴纳制度同样存在缺点,文章主要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法对该制度的缺点进行了概括,通过比较外国先进立法,针对不同的缺点,也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一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阐述:第一部分主要描写了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的概念和其理论价值及意义。让我们对制度有一个更加全面和深刻的认识。第二部分主要是写国外就分期缴纳这一制度的立法比较,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立法概况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介绍,以及对德国、法国、日本、美国、英国的公司法的研究分析,得出我国公司法应该积极学习他们的优势,及时完善股款催缴机制的立法,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债权人和企业的利益。第叁部分是对我国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缺陷的总结,从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不明确讲起,最后通过对缺乏未按期缴纳出资股东的责任承担方式的阐述,一一说明了该制度目前存在的缺点。进而,针对各个缺点给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意见,从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到表决权的区别对待以及未按期缴纳出资股东责任机制的设立,最终实现完善该制度的目的,也让其更好的为我们服务。第四部分简单的描写了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的出现对当今资本制度的影响,在一定的程度上推进了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度的演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分期缴纳出资论文参考文献

[1].李华丰.司法实务中的分期缴纳出资制度下的债权人保护——以催缴权制度的确立为中心[J].法制与社会.2018

[2].李美多.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5

[3].黄琨.《公司法》中发起人出资分期缴纳的再思考——以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视角[J].现代经济信息.2013

[4].李翰杰.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5].房岳鹏.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研究[D].兰州大学.2012

[6].顾克强,王敬,何建.分期缴纳出资股权转让中的几个问题[J].人民司法.2011

[7].徐喜荣.分期缴纳出资与资本制度的关系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

[8].于彩侠.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制度[D].吉林大学.2007

[9].王根长.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研究[D].厦门大学.2007

[10].徐喜荣.分期缴纳出资制度研究[D].暨南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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