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作为一种法解释方法的利益衡量,是法官审判实践中填补法律漏洞、做出正确裁判所必须依赖的重要方法。司法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工具,通过利益衡量方法对冲突利益进行确认、评估、限制和保护,以化解社会矛盾,调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当然,利益衡量是把双刃剑,这种极具主观性的审判方法,运用不好,就会在法官的恣意妄为中,把已经取得的严格法治建设的前期成果破坏殆尽。这就需要严格限制利益衡量的适用条件、明确衡量方法、引导法官衡量的思维方向,尽最大可能地客观、科学地规范它。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在对利益衡量理论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借助案例分析总结了利益衡量的主要方法,并归纳出法官进行利益衡量时的一般思维步骤。同时结合和谐社会建构中对审判工作的要求,强调了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利益衡量的前提和基本出发点,是司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和具体体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利益衡量不可逾越的一条底线,是司法裁判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根本保障。作为一种思维模式的利益衡量论,是一种法官审判思维方式。它要求法官对待一切案件都要在坚持能够合法化说明的原则下,积极地进行利益衡量,以期达到最好的审判效果。本文在对德国和日本两种不同利益衡量进路进行比较后,分别指出了二者不同的理论根源和得以产生的社会背景,得出了变革中的中国社会更需要日本利益衡量论的观点,并进一步指出无论从传统还是从国情现状来看,当前审判工作都离不开利益衡量论的思维方式。在论述了利益衡量论对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论及实践意义的同时,本文也分析了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容易产生的风险及其保障措施,并指出当前审判实践中运用利益衡量的困境。最后,在文章的结尾,作者强调了利益衡量是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解决途径,并指出了提倡利益衡量论给中国法官带来的挑战与要求,表达了对中国法官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以便更好地驾驭利益衡量方法的盼望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