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农民失去土地就等于失去了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失去了就业机会和生活来源。失地农民是我国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出现有其特殊性: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这是一个国家现代化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另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的经济结构客观上决定了土地对农民具有基本保障性的功能。由于我国征地制度不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低,失地农民再就业能力差,社会保障缺失等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因此,立足于我国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的现状,针对我国在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致力于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及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从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农民失去土地后权益受到侵犯的原因。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使农民在征地过程中丧失主体地位,农村土地不能像国有土地一样可以直接进入交易市场,二者地位不平等。所以土地产权制度是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前提性缺陷。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相矛盾,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确,导致征地权运用不规范。土地征收制度对征地的补偿标准规定偏低,不能体现土地市场的经济发展规律,农民不能享受土地的增值效益。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缺乏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专门立法,而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模糊也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提供主体具有不确定性。社会保障的缺失使农民难以维持长远的生计。针对我国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本文提出了对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首先,对土地产权制度进行改革。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确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使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具有主动地位。严格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制度,使集体建设用地能够进入市场,切实保障农民在流转收益分配中的主体地位。其次,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强化土地的用途管制,限制征地权的滥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建立公平的征收补偿机制,使农民充分享受土地的增值效益。再次,构建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医疗、住房以及就业制度,解决农民失去土地的后顾之忧,使失地农民逐步进入城乡一体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