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 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研究
论文类型: 硕士论文
论文专业: 经济法
作者: 罗小丽
导师: 高晋康,耀振华
关键词: 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利益平衡,解除权
文献来源: 西南财经大学
发表年度: 2005
论文摘要: 告知义务源于早期海上保险,200 多年前,告知义务制度的创设者、有“英国海上保险法之父”之称的曼斯菲尔德认为:“保险合同是一个射悻合同,评价危险的特定事实大都只有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人信赖被保险人的陈述,相信被保险人没有保留其所知道的任何情况。如果被保险人的保留诱使保险人确信某一情况不存在,并以此为依据作出错误的风险评估,保留这一情况就是欺诈,从而使保险单无效”。可见,曼氏创立告知义务制度的认识前提为“推定被保险人更为了解有关评价危险的特定事实”,保险标的始终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掌控之下,他们对相关危险状况和危险事实最为清楚,而保险人只有依赖他们的告知和陈述才能对保险标的有所了解,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披露保险标的危险状况的义务。这是对早期海上保险中保险人所处的状况的描述。 近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文明的发展以及承保经验的逐渐积累,保险人核保的手段并不象早期海上保险人那样单一,换句话说,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与危险事实并非像早期海上保险人一样完全无知,只能依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才能评估风险的时代已经结束。面对这样的变化,我们不禁要质疑:既然告知义务制度存在的前提已经发生改变,告知义务制度本身还有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又应该如何正确地认识该制度?如何重塑该制度以适应新的时代变化的需要?带着这些问题,本文以“告知义务存在的依据——谁履行告知义务——履行什么样的告知义务——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为主线,运用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经济学分析法等方法对告知义务制度作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全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界定告知义务的性质和理论基础。由于“告知”与说明、通知、声明等词意义相近,因此,本章先从告知义务的涵义开始,明确界定了告知义务与保险法规定的其他义务(通知义务、说明义务)2的区别;紧接着界定其性质,认定告知义务在制度层面上是法律片面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先合同义务的范畴,是不真正义务,因为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时,保险人不得请求强制执行,也不得请求损害赔偿,仅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使投保人丧失其保险利益;最后分析告知义务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通过分析有关告知义务理论依据的各种学说,包括“瑕疵担保说”、“诚信说”、“意思合致说”及“危险估计说”存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提出综合经济学和法学的视角来解释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为了避免交易成本过大而导致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就应该由最廉价的信息提供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从法学的角度来说,一方面,告知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先合同义务,而先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诚实信用原则是告知义务存在的基础。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合同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射悻合同,有关保险标的的信息对双方来说都至关重要,因此,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对保险人的信息优势加以限制,与此同时,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也应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第二章研究告知义务的主体。这一章主要解决“谁履行告知义务”的问题,首先通过比较德国、韩国、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例,并站在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确定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一致时,履行告知义务的义务人除了投保人以外,还应包括被保险人,当然也包括实际上充当投保人的代理人角色的保险经纪人;关于告知义务相对人的问题,其关系到告知义务人向谁履行告知义务才具有法律效力,作者经过分析认为,告知义务相对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人的业务员和体检医生。第三章研究告知义务的履行。这一章的主要内容是解决“履行什么样的告知义务”的问题,该章通过分析、考察我国《保险法》有关告知义务履行的相关规定在实务中引发的争议及所带来的问题,就告知义务的履行期、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以及履行内容等具体规则,分别寻求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立法、学说和判例的支撑,并在此基础上就完善我国告知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则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基3本主张是:应基于对我国保险业和保险法的现状及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利益平衡的综合考量,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告知义务履行的相关具体规则,增加保险合同中止后复效时告知义务的履行;完善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在已有的“询问告知”的模式下,规定告知义务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确立真正的“书面询问告知”模式;完善有关告知范围的规定,特别是告知义务免除规则,明确将“保险人已经知道的事实、保险人应当知悉的事实、告知义务人无法知悉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作为免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事由。第四章剖析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本章结合两大法系有关违反告知义务的理论及英美法上有关阻却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制度,剖析了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一是有可归责于告知义务人的过错,二是有可归责于告知义务人的不实告知的行为;揭示了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的缺陷及疏漏,即在投保人故意隐瞒的情形之下,我国的现行规定只注重投保人的主观心理,而忽视投保人隐瞒的事实是否重要及
论文目录: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反思
第一节 告知义务的定性分析
一、对告知义务的定位
二、对告知义务的定性
第二节 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
一、瑕疵担保说
二、诚信说
三、意思合致说
四、危险估计说
五、笔者的观点
第二章 告知义务主体的重新界定
第一节 告知义务人
一、各国关于告知义务人的立法例
二、告知义务人的范围
三、小结
第二节 告知义务相对人
一、保险代理人
二、业务员
三、体检医生
四、小结
第三章 告知义务的履行问题研究
第一节 告知义务的履行期
一、保险合同订立时
二、保险合同订立后
第二节 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一、告知的方式:“自动告知”抑或“询问告知”
二、告知的形式:书面告知抑或口头告知
第三节 告知义务的履行范围
一、应当告知的范围:已知或应知的重要事实
二、告知范围的限制:告知义务的免除
三、小结
第四章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分析
第一节 解除权的产生: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
一、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之一:有可归责于告知义务人的过错
二、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之二:有可归责于告知义务人的不实告知行为
第二节 解除权的行使
一、行使解除权的相对人
二、行使解除权的方式
三、行使解除权的期间
四、行使解除权的效果
第三节 阻却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事由
一、弃权
二、禁止反言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发布时间: 2005-07-04
参考文献
- [1].保险缔约告知义务履行之司法判断标准研究[D]. 段小华.中国政法大学2016
- [2].保险合同告知义务诸问题论[D]. 石忠波.烟台大学2009
- [3].保险告知义务研究[D]. 戴云.长春工业大学2010
- [4].论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制度[D]. 徐洁.复旦大学2012
- [5].告知义务违反之构成要件研究[D]. 王学士.华东政法大学2012
- [6].个人信息使用者告知义务研究[D]. 张艳楠.湖南大学2017
- [7].论海上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D]. 王少冲.河北经贸大学2018
- [8].论公共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的告知义务[D]. 李雪.中国民航大学2018
- [9].经营者告知义务制度研究[D]. 韩楠楠.烟台大学2017
- [10].论欺诈行为中的实质信息[D]. 顾珍.杭州师范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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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试论我国保险法上告知义务的立法缺陷及完善[D]. 杜小军.四川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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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保险告知义务研究[D]. 曾真.西南政法大学2006
- [6].保险法告知义务制度研究[D]. 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2002
- [7].论我国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D]. 刘军利.四川大学2003
- [8].论保险法上之告知义务制度[D]. 易卫中.华侨大学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