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改革的沿革

家事审判改革的沿革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207)

摘要:“让司法有温度、法官有温情”充分发挥法院的而教育疏导功能,依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各试点法院在实践中大胆探索符合家事审判的特别程序。试点法院积极探索家事案件心理辅导干预、家事调查、婚姻冷静期、诉前调解、案后回访等制度,力求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家事审判一定要建设专业的法官团队,一定要加强法官法理、情理的培养,成立专业化家事审判机构和队伍是深化和巩固家事审判改革的重中之重。

一、“家事审判”的沿革

(一)家事审判在我国古代的发展

从古至今,“家”这个概念从来都是社会关系的核心,是国家的枢纽,婚姻家庭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婚姻家庭关系不仅关系着个人,也关系着社会。我国古代禹去世后,其儿子启继承了父位,从此世袭制代替了禅让制,中国开始了“家天下”的历史,这一从侧面反映了家及家族核心“父权”在一个大家庭中的重要作用。宗族关系虽然沿袭了氏族组织的遗制,但实际形成了以父权家长制为核心,按其辈分高低和族属亲疏等关系来确定各级贵族的等级地位。这种宗族观念也深深地影响了对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机制。古代奉行的是家族司法审判,审判程序可以宣示家族法订立的重要性和正义性[1],是家族成员拥护家族审判组织、服从裁决的而重要基础。古代家族审判主要呈现一下几个特点:第一,从家族方面来说,家族长是主要审判者。婚姻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具有附属性,婚姻是只是家庭的附属品。《昏义》中提到:“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2]。”古代婚姻主要以传宗接代为主要目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没有自由恋爱,有的只是家长对婚姻的包办,家长在一个家庭中具有绝对的权威。从西周开始就明文规定“六礼”的程序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否则婚姻关系是不成立的。家长在这个个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奠定了家族长的地位。《江州陈氏义门家法》中规定“立主事一人,夫主事二人,管理内外诸事。内则敦睦九族,协和上下,约束弟侄,日出从事,必令各司其局,毋相夺伦”。可见族长在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也会同有名望者共同审理,这样才能使得内外和睦。第二,家族审判具有法律效力。家族的审判具有“执行力”。族长家长掌握着一家一族的管理、教育、惩罚的权利。家族族长家长所做出的惩罚决定,受惩罚人必须接受和执行。第三,从司法发面来说,我国古代司法官员在化解家事争讼中将“情”始终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秉持务实、通变、能动与衡平的司法理念与风格,并力求打破僵硬、机械的教条,不死抠法律条文,能够务实灵活地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综合考虑社会风俗习惯和民意民情,以利益衡平的精神,通过“以和为贵”“崇尚和谐”“注重教化”的司法理念和因案制宜、调解息讼的判案技艺,来实现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这对于当今的家事审判或许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二)近年来我国家事审判的发展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一文,其宗旨在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保护未成年、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要求树立人性化的审判理念,关注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正确处理家庭纠纷。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在家事审判中重调解的解决方式。其实,早在2016年我国就开始了家事审判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100个左右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3]。这足以说明我国越来越重视调解在家事审判中的作用,家事审判更加人性化,不再机械化地走程序。

二、“家事审判改革”在中国发展的原因

(一)家事纠纷不断增多,亟待有效的家事纠纷解决方式

家事纠纷不断增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从经济方面来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社会物质财富飞速增加,人民生活水平不断上升、社会关系愈加复杂,各种纠纷也是突飞猛涨。例如,离婚率极高。第一,婚姻价值观发生了变化,婚姻家庭观不再那么强烈,从一而终的禁锢已经荡然无存、一生相许的情结受到了极大的挑战。第二,社会经济的急剧增加,社会生活丰富,社会交往也更加复杂使得人们的婚姻观发生了巨变,人们对婚姻的忠诚度降低,增加了离婚率。二是会方面来看,老龄化问题突出。三从文化方面来看。中西方文化交流加强,国外某些较为先进的观念传入中国,中西方文化的交流使得国外比较开放的婚姻观念、观念发生变化,国人的传统伦理观也就发生了变化。

(二)传统家事审判存在缺陷

第一,传统的家事审判不够”温情”,并没有注重感情的调解。相比于传统的民事而言,家事纠纷更为复杂,因为家事案件主要是由婚姻而联合在一起的涉及到财产纠纷、亲情关系纠纷,背后更是蕴含了更多人伦感情,这是家事审判改革更加要做重视的问题。传统的家事审判方式就案件本身来审判案件,并没有充分的考虑人伦,司法效果往往差强人意。第二,法院审判工作没有把家事案件与财产类案件区分开来,往往用财产类案件审判模式审理家事案件。家事案件不等于财产案件,家事审判案件i传统的财产案件复杂的更多,家事案件往往具有特殊性,所涉及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这些大多都基于婚姻家庭和血缘关系,在审判时、执行时都要考虑到家庭亲情,当然,这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就更高。当前家事审判机制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生活中的家事纠纷,家事审判改革偏向情感伦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顺应现实社会的要求,探索家事审判改革的而新模式是中国司法前进的必然途径。

三、家事审判过程中仍然存在的问题

我国家事审判改革刚刚起步,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第一,家事审判司法工作人员思想难以转变.传统的家事审判重司法效果忽视社会效果,偏向于调解的改革使得已经形成了惯性思维的司法工作人员难以转变审判理念。第二,家事审判内部的纠纷界限模糊.家事审判终本身就交织着各种复杂的纠纷,比如财产纠纷、婚姻纠纷、抚养赡养纠纷等等,而这些纠纷本身就不可能完全划清界限,有时调解不一定是最好的纠纷解决手段,很难将家事审判改革理念运用到实际司法审判过程中。第三,调解存在难度。在案件处理方式上,忽视家事案件的感情色彩和人伦,调解往往是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司法工作人员之间的博弈。调解的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难以兼顾,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往往采用的是简易程序,但是家事审判本身的纠纷又不允许走简易程序。第四,证据收集困难。当事人存在证据收集的困难,而司法工作人员则存在证据采信的困难。例如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条本身就是凭借主观来断定的,司法工作人员的主观意识变成了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而关键因素。

结语

家事审判在我国的司法案件中占了很大一部分,解决好家事纠纷,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重视调解在家事审判中的地位是我国家事改革的必然要求。良好的解决家事纠纷有利于维护司法在人民心中的权威地位,有利于推动我国司法进程的前进步伐。强化家事审判人才的培养不仅有利于解决家事纠纷也有利于提高我国司法专业化程度。总之,家事审判改革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相信我国司法能够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

[1]吴国祥.论我国家事审判中存在问题及建议[J].江苏法制报,2017,(3)

[2]赵秀举.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与路径[J].当代法学,2017,(5)

[3]王德新,家事审判改革的理念革新与路径调适.[J]当代法学,2018(1)

作者简介:敬晓雪(1995.08-),四川南充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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