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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儿童是祖国的花朵,也是世界的未来。但近年来,由于中小学生伤害的民事纠纷案件,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伤害,因此加强对轻微事故和学生伤害责任的研究,对学校的教学和学生的秩序的法律保护不仅影响很大,而且对中国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未成年学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侵权责任
1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
近年来,未成年人伤害事故频繁发生,并呈逐年上升趋势。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已开始受到广泛关注。然而,对未成年学生的伤害没有准确的定义。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或学校附近的活动,教学活动的规定,负责建筑物的管理、场馆、学校、生活设施等教育教学设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因此,判断事故是否是学生伤害事故,最重要的因素是事故是否属于学校管辖范围内。笔者认为,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可以界定为发生在教育机构管辖范围内,不履行教育行政职责,对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学生进入学校后,父母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契约关系,即教育服务与契约的关系。根据合同内容,双方应有相应的权利,履行一定的义务。签订合同后,学校有义务保护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学生来说,使合同生效的关键是支付和登记。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因在于不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责任。
2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的认定
通过对学校与未成年学生法律关系的研究,可以看出学校在轻微伤害事故中承担民事责任。其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2.1在中国的归责原则是我国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其他的归责原则,则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任何侵权行为。这是侵权行为法所承认的归责原则。同时,中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础是过错责任原则,及归责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
2.2几种典型校园伤害事故的学校民事责任分析
校园事故的原因有很多。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分和查明各种原因。
(1)学校未成年学生侵权行为的人身损害
中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遭受人身伤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和管理上未能履行自己的责任,并应承担民事责任。也规定了学校责任范围内的有关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学校对侵犯行为能力的人的过错负有一般过错责任。这一过错的举证责任在于主张侵权的人。对于在学校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侵权行为,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不要求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但首先推定学校没有承担举证责任。学校和侵权人对任何连带责任不负责任,也不为侵权人的监护人共同负责。监护人的责任不是他的子女在学校里转移的,学校要对自己的过错负责。
(2)第三人在学校外进行人身伤害所造成的侵权行为
学校外有第三人进行侵权活动,即人身伤害是由未成年人或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能力有限的人身伤害造成的。此种侵权行为,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发生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当学校没有尽到教育和监督的职责,承担责任也只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即使没有实际侵权人赔偿,学校将不会取代实际侵权人对受害人负的责任。当然,在学校没有完成相关责任的前提下,学校只负责自身的过错,而不是所有的责任。由于学校的错误,学校以外的第三个人不会减轻他们的责任。
(3)个人在独自上学或放学后对学校的个人伤害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教学活动中发生违法行为,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学校教育和监管职责也要应用在非教学活动,学校应明确职工学校或教育机构的相关活动。例如,在假期期间,学校应安排工作人员对学校的安全负责。如果学校尽到监管职责,明确拒绝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将校园侵权行为及时制止,学校将不承担责任。当然,实际侵权人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但侵权人是上述两人,侵权责任应当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有责任照顾他们的孩子,这是没有任何转移,监护人必须承担这个责任,可以减轻监护人的责任,并不能免除责任。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能力的人,学校应尽其职责,被害人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学生的身体伤害是由于教育和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和设备等不安全因素造成的
如果学校的教学设施和设备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能力有限的成年人造成损害,可以根据有关对象进行人身损害处理,即过错推定责任。教育机构应当随时检查设施和设备,以确保学校的安全。如果学校的考试不及时,学校应对学生的身体造成的损害负责。如果学校要避免负责任,就必须在管理上承担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而不是要求证明学校有过错的权利。
(5)学生们在学校自杀
学校应该对学生自杀负责。我认为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即使学校无罪,也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教学活动。教学方法不当,造成学生自杀,由全体教师负全部责任。如果学校不是自杀的原因,但学校没有及时制止,学校应该承担不超过40%的责任。如果学生故意在学校自杀,学校承担10%的责任。
2.3学校的免责声明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只要学校有法律免责声明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学校的免责原则,可分为三类:
(1)由于事故。如台风、地震等意外事件造成的不可抗力;自伤事故;在体育活动中以及其他事故造成的。
(2)学生脱离了学校管理的范围。学生在校或上学时以离开学校;在寒暑假或其他学期教学以外的时间,学生自己留在学校。
(3)第三人的行为。学校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学生、教师和其他个人的犯罪行为。
3完善伤害事故中小学生学校侵权责任的建议
中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对校园伤害案件的未成年人承担责任的是监护人,这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现实相适应。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办学校开始增多。这样的法律法规在当前的社会实践中仍然存在以下不公之处。
首先,对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伤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不能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这样的规定对于监护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学生在校期间在学校的监督管理下,学校在没有过错,监护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此时却需要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这体现了法律的不公正。
对于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后果,双方应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年龄越大,未成年人的智力越高,后果的预见性就越强。那时候,学生的自我意识很强,学校的责任也应该小一些。二是监护人的经济状况。如果监护人经济困难,可以考虑学校的责任,因为学校作为一个单位,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如果让监护人承担大部分的责任,就会导致受害者无法得到足够的补偿。
4结语
总之,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包括所有的学生、学校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侵权造成家庭的痛苦,也会对学校的负面影响,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严惩故意伤害案件,保护学生的利益,这是中国的一个重大事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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