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证据开示制度是英美国家民事诉讼准备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真实情况和其它信息,为诉讼当事人在民事案件开庭中作准备。它有效的防止庭审中证据突袭现象的发生,在英美民事诉讼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也对大陆法系国家产生深远的影响。我国现行的证据交换制度是对英美法系证据开示制度的粗略模仿,证据交换制度存在着法律制度不健全、具体程序规定不详和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制度等诸多不足,严重制约着审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发挥。文章对英美法国家民事诉讼证据开示的立法形式、证据开示的启动方式、证据开示的范围、证据开示的主持机构、证据开示的方法及操作程序这五个方面分析了证据开示制度在其国家的具体运作。通过对中西方国家证据开示制度的比较研究,提出构建我国的证据开示制度的具体程序设置,提出应首先转变我国的诉讼观念,为证据开示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其次,应健全证据开示的操作规则,完善开示的范围、时间、主体、程序,适用保密特权原则来保护重要的社会关系,引进书面质问与自认等证据开示方法来确定案件争点,完善证据开示的机构设置。文章最后围绕如何健全证据开示制度的配套制度,设置诉答程序、审前会议程序等问题提出了构建起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一些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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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民事诉讼论文; 证据开示论文; 证据交换论文; 审前证据准备程序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