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制度研究

预告登记制度研究

论文摘要

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和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法国、瑞士、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有该制度的设置。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真正的预告登记制度,立法界和学术界正为在我国创设该制度而努力。但要在我国建立完备的预告登记制度,还需对相关国家和地区有关该制度的立法和理论进行更深的研究,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进行整合,对学者的研究进行归纳总结。本文对预告登记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对我国物权法中该制度的设置有所裨益。 本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预告登记制度的基本理论。关于预告登记的概念,学术界有很多种表述,但各种表述中所体现的预告登记的内涵却差异甚小。预告登记具有从属性、临时性、法定性、设立上的非强制性等特征。学术界对于预告登记的性质也争议很大,由于预告登记兼具债权和物权的部分特点,在现行法上为其定性确有困难,可认为系于不动产登记薄上公示,以保全对不动产物权之请求权为目的,具有若干物权效力的制度。只所以需要设立预告登记制度,与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法的安全价值有着密切关系。预告登记与本登记、异议登记、让与禁止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第二部分是关于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例。预告登记制度发端于早期普鲁士法所规定的异议登记制度,被《德国民法典》的制订者所接受,此后相继为《瑞士民法典》、《日本不动产登记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法”所借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既有共同规则,又有具体内容的差异,但基本上都能达到稳定物权变动的目的。笔者在本部分对德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介绍,并归纳了这些国家地区的预告登记制度的特点。 第三部分是关于预告登记具体问题的研究。预告登记主要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也适用于以登记为物权变动公示方法的特殊动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包括以物权的设定、移转、变更、消灭为内容的请求权,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在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国家还包括物权变动未具备登记程序条件时的情形。预告登记的产生须具备相应的要件,在登记簿中记载后,预告登记才产生效力。预告登记具有预

论文目录

  • 引言
  • 第一部分 预告登记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预告登记的概念、特征
  • (一) 预告登记的概念
  • (二) 预告登记的特征
  • 二、预告登记的性质
  • 三、预告登记的立法价值
  • (一) 物权变动模式
  • (二) 物权法的安全价值
  • (三) 预告登记对风险的防范
  • 四、预告登记与相关制度比较研究
  • (一) 预告登记与本登记
  • (二) 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
  • (三) 预告登记与让与禁止
  • 第二部分 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例
  • 一、预告登记的起源
  • 二、德国民法中的预告登记
  • 三、日本民法中的假登记
  •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预告登记
  • 第三部分 预告登记具体问题研究
  • 一、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
  • (一) 适用对象
  • (二) 适用范围
  • 二、预告登记的产生
  • (一) 经预告登记的事项需是可以本登记的事项
  • (二) 需不动产权利人的同意或假处分
  • (三) 办理登记
  • 三、预告登记的效力
  • (一) 预警效力
  • (二) 保全效力
  • (三) 顺位效力
  • (四) 破产保护效力
  • (五) 除法院强制执行效力
  • (六) 排除政府征收的效力
  • 四、预告登记向本登记的推进
  • 五、预告登记的消灭
  • (一) 请求权不存在或消灭
  • (二) 预告登记的目的实现
  • (三) 除斥期间经过
  • (四) 抗辩成立
  • (五) 权利的抛弃
  • 第四部分 预告登记在我国的创设
  • 一、我国创设预告登记的必要性
  • 二、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现状
  • (一) 现行法律
  • (二) 地方立法
  • (三) 学者建议稿与《物权法草案》
  • 三、我国创设预告登记应采用的立法例
  • 四、我国创设预告登记的立法内容构想
  • (一) 预告登记的范围
  • (二) 预告登记的效力
  • (三) 预告登记设立
  • (四) 预告登记的消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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