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在刑事诉讼中切实保障人权、防止适用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非法方式获取证据的重要制度。在国外,这方面的制度和理论都已日臻成熟。但是在中国,这个问题在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探索研究阶段。2010年6月,“五机关”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在刑事诉讼领域设立具有我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迈出了极为重要的一步,也是第一步,必将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从上述两个规定出发,对非法证据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和理论基础进行探讨,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是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的取证行为所获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等不同法系国家和地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内容和发展的比较,梳理出域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框架。同时,就两个规定出台的性质、背景、意义等进行评析,并结合具体条文,逐一发掘两个规定中制度的亮点所在。两个规定虽然有诸多的突破,但在实际运作中,其效果究竟如何,尚不可知。而且,作为确实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开端,本身也存在着不少妥协的产物和值得发展的必要。本文最后则结合我国当前实践做法和法治化进程,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提出完善适用范围、明晰参与主体权责以及推进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等三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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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非法证据论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刑事诉讼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