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一个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虽然尚未注册,却可以阻却他人的不正当抢注行为。这是商标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例外条款,其目的是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得比较原则,与其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对其适用条件的解释不多、规定不明确,在具体理解上存在不少争议,给商标实践带来许多困惑,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偏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以《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和适用为中心,试图运用文义、目的、体系、历史、比较等解释方法,结合有关国际条约、外国法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案例,分五章对该条款的适用要件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第一章“《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简述”,概述了该条款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要件;第二章“在先商标的界定”,讨论了在先商标的未注册性、可注册性问题;第三章“不正当手段的界定”,分析了恶意在不同层面上的含义与表现形态,研究了几种恶意对认定不正当手段的意义;第四章“已经使用的界定”,分析了商标在先使用的商业性、合法性、地域性和连续性问题;第五章“有一定影响的界定”,探究了商标具有一定影响的判断标准、判断主体和时间界限。通过以上研究,以期为准确理解《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适用条件、有效规制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提供思路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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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章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简述第一节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立法宗旨一、立法宗旨二、理解立法宗旨的意义第二节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适用要件一、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条件限制二、适用要件的法律理解第二章 “在先商标”的界定第一节 “在先商标”的未注册性一、对“在先商标”的理解二、未注册商标的含义及表现形式第二节 “在先商标”的可注册性一、可注册性的理解二、可注册性的条件三、可注册性的例外第三章 “不正当手段”的界定第一节 “不正当手段”的法律理解一、商标法律实践中的“不正当手段二、“不正当手段”的法律性质与功能三、“恶意”与“不正当手段”第二节 “恶意”的法律理解一、民法理论上的恶意二、商标法上的恶意三、商标实践中的恶意第三节 “不正当手段”的认定一、对“欺骗注册”行为的认定二、对“明知或者应知注册”行为的认定三、认定“恶意”的时间界限第四章 “已经使用”的界定第一节 “使用”的商业性一、“使用”的商业性争议二、“使用”的商业性依据三、“使用”的商业性要求第二节 “使用”的合法性一、“使用”的合法性争议二、“使用”的合法性要求三、合法性的判断依据第三节 “使用”的地域性一、“使用”的地域性争议二、“使用”的地域性依据三、“使用”的地域性要求第四节 “使用”的连续性一、“使用”的连续性要求二、连续性“使用”的停止第五章 “有一定影响”的界定第一节 “有一定影响”的法律理解一、“有一定影响”的认识要素二、“有一定影响”的认识分歧三、“有一定影响”的把握第二节 “有一定影响”的认定一、“有一定影响”的判断标准二、“有一定影响”的判断主体三、“有一定影响”的时间界限余论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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