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12年1月30日,WTO上诉机构发布美欧墨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的终裁报告,裁决中国对9种原材料采取的部分出口限制措施违背WTO相关规则以及中国对WTO的承诺。裁决在国内资源出口行业和学术界引起强烈反响。2012年3月13日,美日欧紧接着将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措施诉诸于WTO。鉴于两个案例从所涉及标的到涉及措施的相似性,人们普遍担忧中国现行的稀土出口限制政策会重蹈原材料出口限制案败诉的覆辙。对此,本文欲根据包括GATT第11条第2款(a)项以及第20条(b)项、(g)项在内的WTO相关可适用规则以及争端解决机构对先前案例的报告,深入分析和研究WTO框架下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措施所涉及的稀土出口配额制和出口关税两部分的核心法律问题,借鉴中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原材料案中的抗辩思路,旨在为中方在稀土案中的抗辩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建议,以期帮助国家更好的处理WTO规则之下的稀土贸易摩擦和争端,捍卫国家的尊严和正当的国家利益。本文共分为三部分对上述内容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WTO框架下稀土之诉的抗辩思路梳理。在本部分中笔者着重梳理了稀土案中中方可采取的抗辩思路。首先介绍了稀土案的起源及发展,并从现有的稀土案WTO公开文件分析申诉方美日欧的申诉观点,找到稀土案争议焦点,其次,就稀土案焦点,也就是我国目前稀土出口限制措施的核心政策一稀土出口配额制和稀土出口关税征收的设置和发展作了简要的分析,然后通过比较找出稀土案和前期美欧墨诉中国原材料案的诉讼标的和争议点相似之处,分析原材料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时针对同类争议点援引的条款以及中方援引的抗辩条款,为稀土案的抗辩选择可能可行的抗辩思路。第二部分是中国对稀土出口配额制抗辩的可行性分析。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也是抗辩难点所在。该部分着重就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措施中最关键的出口配额制度的抗辩可行性进行了分析。通过论证稀土出口配额制是否符合相关例外条款的适用要件,分析发现,中国援引GATT第11条第2款(a)项和GATT第20条(g)项两条例外条款对稀土出口配额制抗辩成功的可行性较大,稀土出口配额不符合GATT第20条(b)项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因此无法援引GATT第20条(b)项进行抗辩。第三部分是中国对稀土征收出口关税抗辩的可行性分析。笔者在这一部分通过论证稀土出口关税征收是否符合中国在《中国入世议定书》和《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中的承诺以及是否符合相关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系统分析得出结论,出口关税制度不符合《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1条第3款,也不满足其指向的例外条款附件6注释部分以及GATT第8条的适用要件,就《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关于出口关税部分的承诺援引GATT第20条的可行性也不高。第四部分是本篇论文的结语。对于此次的稀土之诉,中国应积极备战。稀土之诉中,中方有很多可以通过明确举证和严谨抗辩成功论证的要件。不管最终的抗辩结果如何,中国援引例外条款进行抗辩的过程就已经能为中国以后的稀土政策改革带来许多思考,而稀土案的最终裁定也会给中国的稀土产业政策指出长远的发展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