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新型人民调解组织的创设与发展 ——长宁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初步考察

城市社区新型人民调解组织的创设与发展 ——长宁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初步考察

论文摘要

当前,宏观的社会经济变迁及城市更新引起种种城市问题在社区集中体现,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组织规范、程序规范和协议效力方面面临着种种考验。上海在全国率先发展经济进行改革的同时,同样也率先遇到了各种各样新的社会矛盾和突出问题,并且社会矛盾呈现出了与以往、与其他内地城市、欠发达地区所不同的多元化、群体化、组织化、社会化、复杂化等新特点,社会纠纷的化解成为上海城市管理的一项重大课题。组织是一项制度的基础,上海社区中的人民调解组织率先遇到了这些考验,也率先给予了回应。上海的社区定位在街道层面,作为一种基层社会,它与建国后城市街——居体制的变迁密切联系。本文以上海市长宁区通过创设街道人民调解组织的专门机构,进行实体化运作;通过突破以居委会为依托建立居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定模式的实例从个体、微观、典型的角度,反映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社区组织,面对宏观的社会变迁,如何回应和推进这一变迁。新型的人民调解组织与社区内其他治理力量的整合方式和整合程度。国家的权力如何通过社区调解组织与制度渗透到社区内。强调新型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人民调解制度演进和发展中的重要性,组织形式的变迁实际上也反映出人民调解制度的变迁。城市社区新型调解组织创设的典型意义在于打破了原有的组织建制模式;在法律法规所能给予的空间中充分展示了基层的首创精神和创新力量;顺应区域化的社区工作要求在区域调解资源整合上提供了崭新平台和发挥空间;契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目标和民主自治的基层治理方向,从而为相关立法的完善和体制的构建提供具有价值的参考。纠纷解决及其机制的形成,永远是一个实践先行的动态发展过程,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国家权力融入民间社会的重要载体,在推进基层自治、贯彻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建立中国式的ADR和自身的法治化需求的各种因素的推动下,作为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制度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而在如今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多重矛盾凸显、司法资源紧缺的情况下,由立法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一些创新实践进行吸纳确认,无疑将有助于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和优势。同时即将实施的《人民调解法》,坚持了人民调解具有群众性、民间性和自治性,避免了过度规范,为人民调解组织的进一步创新预留了制度空间。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城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的历史面貌
  • (一) 关于概念的界定
  • 1、对社区的界定
  • 2、对人民调解组织的界定
  • 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形式
  • 4、城市社区中人民调解组织的形式
  • (二) 城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与街——居体制的相生相随
  • 1、概述
  • 2、地位与作用发挥
  • 二、传统人民调解组织的生存困境
  • (一) 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失去部分赖以存继的根本
  • (二) 社区人民调解的作用受到质疑
  • (三) 民间调解被抑制
  • 三、从个体的初步考察看城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的机构创设与体制突破
  • (一) 人民调解组织的运作实体化
  • 1、工作室与其他社区单位的关系
  • 2、信访代理与人民调解的互动增效
  • 3、社区新型调解组织是否有必要吸收大量的各种专业人员
  • 4、与社区其他纠纷化解力量之间的合作
  • (二) 在新兴居民区中充分利用区域资源开展调解工作
  • 1、创设的背景与现实需要
  • 2、法规的解读与大胆构想
  • 3、制度的建立与力量整合
  • 4、运作的机制和实效
  • 四、城市社区新型调解组织创设的典型意义
  • (一) 建设多能型的人民调解组织
  • 1、必要性
  • 2、可能性
  • (二) 成为社区整合调解资源的平台
  • 1、优势
  • 2、作用
  • (三) 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体系
  • 1、空间上的覆盖
  • 2、内涵上的拓展
  • (四) 推进人民调解法治化
  • 1、人民调解法治化现状
  • 2、为立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 五、启示与建议
  • (一) 强化基层社区人民调解
  • 1、需要加强的方面
  • 2、应当注意的问题
  • (二) 建立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长效机制
  • 1、界定参与范围
  • 2、规范参与方式
  • 3、分步实施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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