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功能性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

论功能性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

论文摘要

目前,越来越多的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中出现了功能性特征的限定,这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和不容忽视的现象,而且其中有份量的专利申请大部分是外国申请,前沿技术基本上被它们所覆盖,因此,如何确定功能性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就是如何解释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使之不至于对我国产生不利影响,是一个需要引起我们足够重视的问题。本文首先对功能性特征的内涵、撰写方式、存在原因以及各个技术领域的运用程度进行了介绍。接着,对于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三种原则——周边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和折衷原则进行了介绍,并介绍了我国对于功能性特征的撰写要求和解释方式的规定。对于功能性特征,目前存在两种解释方式:第一种是认为这类技术特征涵盖了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一切方式;第二种是将功能性特征解释为仅仅涵盖了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现方式及其等同方式。本文通过两个案例说明,对于功能性特征的解释立场,我国目前存在审批阶段和侵权判断阶段不一致的现象:在《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了第一种解释方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专利审批和侵权判断的一审程序采用第一种解释方式,而侵权判断的二审程序则采用第二种解释方式。本文深刻阐述了产生这种不正常现象的原因,并且在比较研究欧洲、《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和美国的做法的基础之上,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1款的立法宗旨,对于这两种解释方式中的哪一种更为合理进行了深入探讨和分析,由此认为我国功能性特征的解释立场应当是采用第二种解释方式,而不是第一种解释方式。并且,对于功能性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侵权判断立场,主张将美国对采用功能性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的相同侵权判断中,原本应当属于等同侵权判断的那一部分划分出去,归入等同侵权的判断。在此基础之上,本文进一步对于功能性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在采用第二种解释方式下的审查方式进行了探讨,建议由原来的适用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改为适用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论文目录

  • 摘要
  • 第一章 功能性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的内涵及存在原因
  • 第一节 功能性特征的概念及其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
  • 一、功能性特征的概念
  • 二、功能性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
  • 第二节 功能性特征的存在原因及运用程度
  • 一、功能性特征的存在原因
  • 二、功能性特征的运用程度
  • 第二章 功能性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 第一节 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关系
  • 第二节 我国关于功能性特征的相关规定
  • 一、关于功能性特征是否允许的规定
  • 二、关于功能性特征解释方式的规定
  • 第三章 我国现状——审批阶段与侵权判断阶段中解释方式的不一致
  • 第一节 两个相关案例
  • 第二节 不一致存在的原因
  • 第四章 其他国家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欧洲专利局的做法
  • 第二节 《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的规定
  • 一、《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中的规定
  • 二、《实体专利法条约实施细则》(草案)中的规定
  • 三、《实体专利法条约实用指南》(草案)的规定
  • 第三节 美国的做法
  • 第五章 我国功能性特征的解释立场及侵权判断立场探析
  • 第一节 对美国做法的评述
  • 第二节 对我国立场的探析
  • 一、对我国解释立场的探析
  • 二、对我国侵权判断立场的探析
  • 第六章 对我国功能性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的审查方式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目前的审查方式
  • 第二节 美国的审查方式
  • 第三节 对我国审查方式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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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功能性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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