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的确定问题,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算定问题作为研究课题,结合国内外有关算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论研究现状和立法实践,采用比较的、系统的和实证分析的法学研究方法,进行了系统的理论研究和探讨,并提出了作者对算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系统方法,力求为这一问题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贡献。本文第一部分系统研究了精神损害的基本理论。首先探析了精神损害的概念问题,通过考察各国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现状,归纳了定义精神损害所下的二种学说:狭义说和广义说,在分析二说的得失基础上给出了本文对精神损害的定义。其次分析、总结了精神损害所具有的三种特征:非财产性、独立性及单一性。最后着重辨析了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讨论了二者的区分标准,并在质疑居于通说地位的这种损害“两分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本文第二部分集中分析了算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司法难点,这些难点包括:损害程度的主观性、客观量化标准缺位、损害证明依赖法官心证、救济方式的非对等性、加害人过错程度成为裁量要件。正基于此,本文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定量难的原因归纳为:“主观感受”的损害→由法官依“主观标准”→而为“主观判断”。本文第三部分系统研究了算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现有立法实践和理论成果。首先本文在考察各国在具体算定抚慰金数额时所使用的方法的基础上总结了抚慰金算定方法的现有理论,包括:酌定赔偿法、固定赔偿方法、最高限额赔偿方法、医药费比例赔偿方法、日标准赔偿方法、区分不同损害的赔偿方法。其次本文归纳并检讨了我国现行法关于算定抚慰金的方法。本文认为现行法就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主要为酌定法,且现有的“酌定”标准过于原则。就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形成过程而言,并无细化的心证运作规范。相应的司法实务也具体表现为:法律思维模式缺乏系统研究与统一,裁量技术简陋,甚至流于恣意。因此,有必要探讨算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思维模式及相关司法技术的设计与运用。本文第四部分详细解析了本文关于算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法:即在现行精神损害规范结构下,应确立由“基础金额”至“责任金额”的法律思维模式;通过司法技术的参与,由基础金额之运作体现法的安定性,而由责任金额之运作实现法的妥当性;其价值目标在于节制自由裁量权,并使法官法律适用过程更加简便、缜密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