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问题的社会学分析 ——正规化与非正规化的视角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问题的社会学分析 ——正规化与非正规化的视角

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越来越多的法律、越来越多的法律人、越来越多的诉讼,都从宏观层面显示了中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展现了中国宏观景象中的逐步法制化。这是新中国法治建设好的方面。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司法助理员、赤脚律师的发展演变规律而言,这个发展方向是一直持续进行着的。与中国法制建设相应的,为这个进程输送人才的法学教育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法律人才严重匮乏的时代正在逐渐地离我们而去。不过,在越来越多的法学院、越来越多的在校生和毕业生、越来越多的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繁荣下,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方面却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而设计的衔接制度——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之后,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衔接都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在法律需求市场和法学教育两端均有所表现。对此,可以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过程进行细化考量,具体如下:从法律需求市场方面来看,这个问题有几个表现:西部法官、检察官等正规法律工作者出现断层,无法实现正常的人员更迭;有些城市和大部分农村基层社会中缺乏为特定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人才;全球化、城市化转型过程中,中国出现高级技术型法律人才短缺的现象;法律人才堆积在中端法律服务市场,造成部分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激烈。从法学教育方面来考量,当前的突出问题则是越来越多的法学专业毕业生难以找到工作,无法顺利进入法律职业。造成这个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中国法学教育迅速发展过程中,一些硬件、软件条件并不能跟上的法学教育主体参与进来,从而对法学教育质量构成威胁,导致出现法学教育所培养的部分学生缺乏实践能力,无法迅速地融入社会,提供有效用的法律服务。而从当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制度设计,即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而言,初步实施之时,由于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的估计不足,一元化的司法考试制度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须对西部问题承担一定的责任。从整个法律需求市场而言,司法考试遭受批评的原因,还在于它是社会主体视野中“唯一”的法律工作者遴选制度。中国法律需求的满足却并不应当、也不可能全部由经过司法考试遴选出来的法律工作者来完成,而是需要多层次的法律人才。法律需求市场的未完全饱和法学教育专业毕业生难以顺利就业之间的矛盾构成了当前中国法学教育所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也构成了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制度设计所面临的挑战。而这个最宏观层面上的矛盾就是本文关注此问题的现实意义。本文力求在这个宏观矛盾之下,通过对具体问题的解析来寻找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适时、有效的衔接制度设计。本文整体上以社会进化理论为基本指导思想,以正规化与非正规化为切入视角研析展开。社会进化理论(或称社会达尔文主义)由孔德、斯宾塞创立。简单而言,斯宾塞的社会进化理论认为,社会越变越好。不过,这种社会进化的过程并不是单单线条的,而是一种理性主义的。总体、宏观、终极目的层次上,社会从野蛮、暴力、专制完成向和平、民主的进化。而在具体层面,这种进化又是渐进的。依照社会进化理论,既然社会是一个整体演进的过程,那么,对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而言,也应当建构适应特定时代所需的制度。同时,适当的制度设计又不能脱离这个社会进步的总体趋势。也就是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效衔接是朝着正规化的方向迈进的,即朝着国家认同层面的四个特征——正式性、规范性、专业性、程序性——以及社会认同程度越来越高的方向发展。这个方向具体又通过法学教育、法律工作者和衔接制度三个层面的正规化来表征。法学教育的正规化可以从法学教育自身的发展进行验证即可。通过法学院系设立数量的发展变化,法学专业学生、教师数量的变化以及法学院系中法学专业师生比的发展变化等方面得到印证。法律工作者的正规化则可以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律工作者和赤脚律师的准入、人数变化、学历结构,以及解决诉讼的比例变化等指标得到印证。而衔接制度的正规化可以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准入制度的规范性、正式性、专业性和程序性程度不高,到一体化的严格要求方面得到印证,可以从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准入制度由国家层面的控制到地方层面的控制方面得到印证。所有的这些变化都是根据跨时间的考量而得出的,这是一个发展趋势。但是,这个发展趋势之下,演进的道路则是渐进的。本文正是在这种渐进的社会进化指导思想之下展开,以正规化与非正规化为切入视角进行的深度论证。这个切入视角主要取自朱景文教授在《法制建设的正规化和非正规化》一文中的定义。朱景文教授认为,“在法制建设上也有正规化和非正规化之分。它们的区别在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与事实上加以确认和保护的习惯之间,在法院的判决和居民委员会的调解之间,在大学法律教育和业余法律培训、普及法律常识的差别之间。法制建设的正规化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正式性,得到国家的正式承认;第二,规范性,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第三,程序性,实体权利的取得和行使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如立法程序、司法程序,司法考试、国家学位考试等等;第四,专业性,有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他们是一个国家法制队伍的“正规军”。而法制建设的非正规化,则往往没有国家的正式承认,缺少权威性;缺乏严格的法律规定,即使有规定也比较含糊;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合而为一,流于自然;不需要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也无须进行专门的法律训练。法制建设的正规化与非正规化相比,无疑具有规则明确、对执法者偏袒的有效限制、科学化程度高,办事效率高等优点。但由于它不易掌握,专门化,往往使人产生神秘感;一般人对法言法语生疏,不容易接近;程序繁杂,当事人有时觉得在被别人操纵;有时一个极简单的事实,也要经过法定程序的认定;再加上官僚主义作风,繁文缛节,一个案子很长时间不能结。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尽管正规化的法律制度有许多优点,但有时人们宁愿选择非正规化的形式解决问题。非正规化形式的最大缺点是法制化程度低,有时无明确的法律规则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依情不依法”,往往以旧的道德、习俗作为依据,不是着眼于分清是非,而是“和稀泥”,但它毕竟是从群众中产生的、人们习以为常的解决争端的形式。”朱景文教授的论述之中对正规化特征的四点概括以及续展论述是从国家层面和社会层面对正规化和非正规化各自具备的特征进行的延展,这对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而言,也同样适用。大体而言,中国法制化的人才供给流程中,同样存在着正规化和非正规化的区分。法律职业的正规军对法律市场的完全占据是中国法治发展的一个目标,是未来的可能方向。在当前中国转型时期,这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应当适时、适当地辅之以准正规、非正规手段,这也是为什么当前中国仍然存在着准正规、非正规法律工作者的一个背景。同样,以正规化和非正规化的视角切入到法学教育,也可以看到法学教育在面对法律职业的要求时所采取的各种非正规化应对方式,多种办学层次的存在以及普法教育都是现阶段为弥补正规法学教育的力量不足所采取的手段。但是,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衔接制度正规化发展方向之下,仍然存在着衔接不灵的问题。细化而言,在法学教育方面,主要表现在办学主体的不规范,分布的不均衡,法学教师配置的不均衡以及法学专业毕业生走向的不均衡等方面。而在现实的法律需求市场上,这个问题则以西部地区司法队伍短缺的实际情况表现出来:云南、宁夏、新疆、广西、青海、四川、陕西、甘肃等八个省级行政单位司法队伍断层的实例直接反映出了法律需求的西部问题。而基层法律工作者受到限制、法学专业学生不愿从事基层工作的现实,以及赤脚律师在乡土社会的生态样式则又反映出基层法律服务市场人才短缺的现实状况。与西部司法队伍断层构成悖论的是,新疆、陕西地区法学院系学生对在西部地区从事法律职业的态度并不是否定,而是希望的!这个西部问题以及基层、乡土社会的法律人才需求问题要求对衔接制度进行关注。同时,法学教育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与法律实践能力的养成脱节的问题。如果需要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关注法学教育的具体运作场域中存在的问题也是当为之举。通过华北、华中、华东、华南、西北等五大地区法学院系的问卷分析而言,可以看到,当前法学教育的规训效果和实践能力的养成还存在许多欠缺之处。当前司法从业人员的遴选制度主要是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这个制度的价值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并且需要逐步地更加正规化。但是,由于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过程中,对中国国情的非均衡性估计并不充分,因而,西部正规法律职业的断层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当前,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可能是初步实行时对中国社会法律需求在地区、社会层级方面的多元样式照顾不够,采用了“一刀切”的方式处理所有的问题,而不是采取一种渐进的、因时因地而宜的制度设计。在原来的律师资格考试与法官、检察官资格授予制度分立的情况下,西部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流动的可能性较低,这是一种事实层面的限制流动制度。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于这种情况虽然也采取了abc资格等级分类的应对措施,但事实效果表明仍然应对不足的。这是作为衔接制度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然而,对于整个社会的法律需求而言,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应当承担过多的责咎:转型时期所需要的法律服务类型是多样化的,这决定了要满足当前基层法律服务、乡土社会法律需求,仍然需要大量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从当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预期效果而言,“规则之治”应是首要的目标,而完全正规化的法律人之治,则不能操之过急。因而,对于为这些纠纷解决提供服务的基层法律工作者而言,适度地鼓励、允许,并通过各种方式实现国家的控制则是当下为实现法治目标的诉求所应当采取的态度。对中国的法学教育而言,在转型时期,既要关注法学教育外围的高等教育大众化问题,也同样需要关注法学教育自身所要完成的与法律职业进行有效衔接的问题。虽然这个衔接的方向是正规化,但对于正规化的路径选择而言,则应当采取渐进的、因地制宜的模式。在当前政法部门吸收法律专业毕业生的高潮已经过去的当今时代,法学教育应将自己的视界放在整个法律需求市场之中。关注包括基层在内的整个法律市场的满足,关注为西部法学院系法学专业毕业生进入西部政法部门的可寻路径。也就是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要充分考虑到各种非均衡情况的存在,既关注地区间的非均衡,也关注特定地区、特定社会空间法律需求市场中所存在的非均衡。当前,在完全正规化不可能的情况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应当采取一种多元的正规化进路,逐步实现社会纠纷在“法律阴影之下”的解决。要实现这个社会效果,那么,最佳的方式则莫过于“主体置换”。通过主体置换模式,首先实现准正规、非正规法律工作者主体专业化的打造,并随着社会进步而采取不同的国家控制方式,实现“规则”对社会的“治”的效果,从而最终完成科学化的衔接。同时,在这个目标之下,要对法学教育、衔接制度等进行建构,使之与时代所需相适应。具体而言:对于法学教育:首先需要转变教育理念,尤其是对本科法学教育,现实地应对法律服务需求,将精英的建构建立在教育——实践——教育的互动过程之中。同时,法学教育主体的科层化、准入制度的完善、具体教学方法等方面都需要逐步的规范起来,完成法学教育自身的正规化。同时,必须认识到,当前,正规法学教育也同样存在着不足之处,普法教育等其他形式的教育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还可能继续存在。法学教育的正规化本身要按部就班地进行,采取渐进的路径。对于法律职业而言,转型中国所面临的法律需求的多元样式使得正规化的控制手段多元。准正规、非正规法律工作者满足的社会法律需求样式并不完全相同,服务的人群也各具特征,因而控制的强度和方式也不应当是“一刀切”的。在特定时间空间中,允许、甚至鼓励准正规、非正规法律工作者的存在是有着必要性的。但是,国家需要对这部分法律工作者采取因职业、因地区而不同的态度,并通过主体置换的模式,最终实现法律职业的一体化。对于衔接制度,必须同时考虑到现实的法律需求与法学教育。要建构适应现实法律需求的多维的、均衡的衔接制度。这就要求衔接制度本身要对现实中所存在的地区、社会空间等进行充分的照顾。因时、因地、因行业而采取不同的衔接制度设计,从而最终完成法学教育对法律需求的非均衡、地区非均衡等特殊情况的均衡配置效果。有理由相信,通过对法学教育、衔接制度和法律职业的同时改造或改进,法学教育的正规化、法律职业的正规化,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正规化并不是实现不了的理想。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正规化道路上的问题
  • 绪论:写在题前
  • 0.1 选题背景
  • 0.2 自身与外围:法学教育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 0.2.1 理论意义
  • 0.2.2 实践意义
  • 0.2.3 小结
  • 0.3 基本理论假设与研究方法
  • 0.3.1 社会进化理论
  • 0.3.2 正规化与非正规化进路
  • 0.4 研究方法
  • 0.5 全文体例与各章内容
  • 第1章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关系演进过程中的正规化与法制化
  • 1.1 法学教育:作为主流的进步
  • 1.2 从法学教育到法律职业:法律工作者考量
  • 1.2.1 审判的正规化与法制化
  • 1.2.2 检察的正规化与法制化
  • 1.2.3 律师行业的专业化与正规化
  • 1.2.4 公证的正规化与法制化
  • 1.2.5 司法所的规范化与制度化
  • 1.2.6 调解的正规化与法制化
  • 1.2.7 赤脚律师
  • 1.2.8 小结
  • 第2章 正规化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 2.1 基层法律服务见闻
  • 2.1.1 缘起与经过
  • 2.1.2 法律服务市场的交叉与分层
  • 2.2 未来职业预期:华北电力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生问卷分析
  • 2.3 外患:市场与市场之外
  • 2.3.1 市场的多层次
  • 2.3.2 市场之外:嵌入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的法学教育
  • 2.3.3 正规化VS规模化
  • 2.4 内忧
  • 2.4.1 法学教育办学主体不均衡
  • 2.4.2 法学教育师资的不均衡
  • 2.4.3 法学教育毕业生走向不均衡
  • 2.4.4 小结
  • 第3章 西部问题与衔接制度考量
  • 3.1 西部正规法律工作者断层与西部法学院系毕业生就业愿望考察
  • 3.1.1 审判人员的缺乏
  • 3.1.2 检察人员的缺乏
  • 3.1.3 西部律师短缺的问题由来已久
  • 3.1.4 小结
  • 3.2 西部法学院学生对未来职业预期的考察
  • 3.3 衔接制度:基于司法考试遴选机制的考量
  • 3.3.1 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制度
  • 3.3.2 司法考试实际运作层面的时间与空间考量
  • 3.3.3 司法考试制度“局限性”的考量
  • 3.3.4 司法考试现状之成因:“唯一”与“均衡”
  • 第4章 问题的另一端:法学教育的运作场域考察
  • 4.1 正规维度内的比较
  • 4.1.1 选择学习法律的原因
  • 4.1.2 与法学教师之外的法律职业人接触程度
  • 4.1.3 未来职业的现实欲度分析
  • 4.1.4 学校知识传递与校内评价标准的认同度
  • 4.1.5 小结
  • 4.2 非正规法学教育
  • 4.2.1 选择学习法律的原因
  • 4.2.2 与法学教师之外法律职业人接触频度
  • 4.2.3 未来职业的现实欲度比较
  • 4.2.4 对学校知识传递与校内评价标准的认同度
  • 4.2.5 未来职业的二元选择
  • 4.3 两种层次的比较:从本科到硕士
  • 4.4 小结
  • 第5章:正规化的多元路径:一种“替代性”的正规化选择
  • 5.1 问题的总结
  • 5.2 法律服务市场的正规化
  • 5.2.1 法律服务市场正规化的可能性:基于个案的分析
  • 5.2.2 法律服务市场正规化可能性的事实支撑:宏观视角
  • 5.2.3 当前非正规化的“症结”分析
  • 5.2.4 对策:调控以及正规化的多元路径
  • 5.3 对不均衡的抗衡:一种临时的设想
  • 5.3.1 法学教育产品供给的多维性:宏观不均衡的应对
  • 5.3.2 地域不均衡以及对策
  • 5.4 法学教育对需求的应对
  • 5.4.1 法科人才的培养模式的正规化走向
  • 5.4.2 法学教育内部的科层
  • 5.5
  • 5.5.1 多维之“节”
  • 5.5.2 精英之“节”
  • 5.6 结语:渐进的主体置换模式
  • 附录
  • 附录部分说明
  • 附录 1 海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调查问卷
  • 附录 2 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调查问卷
  • 附录 3 海南三亚学院法学分院调查问卷
  • 附录 4 华北电力大学法学系本科生调查问卷
  • 附录 5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调查问卷
  • 附录 6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调查问卷
  • 附录 7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本科生调查问卷
  • 附录 8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调查问卷(31 题问卷)
  • 附录 9 新疆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调查问卷(33 题卷)
  • 附录 10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调查问卷
  • 附录 11 中国人民大学培训学院调查问卷
  • 附录 1-1 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生问卷统计表
  • 附录 2-1 海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问卷答案统计表
  • 附录 3-1 海南三亚学院法学分院问卷答案统计表
  • 附录 4-1 华北电力大学法学本科生问卷答案统计表
  • 附录 5-1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问卷答案统计表
  • 附录 6-1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问卷答案统计表
  • 附录 7-1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本科生问卷答案统计表
  • 附录 8-1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问卷答案统计表(31 题卷)
  • 附录 9-1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问卷答案统计表(33 题卷)
  • 附录 10-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问卷答案统计表
  • 附录 11-1 中国人民大学培训学院法学专业学生调查问卷答案统计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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