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鉴于实践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认定的争议,本文在结合我国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和刑法学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各种看法的基础上,重点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问题,从理论上阐述了自己的看法。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概述,第一节在比较分析学界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认为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义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是比较合适的。后两节分别介绍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特点和研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意义。第二章分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通过对比学界对本罪犯罪主体、客体和客观方面的各种观点得出结论: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存款的管理秩序。第三章探讨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分别将本罪与民间借贷和集资诈骗罪从理论上进行对比,以期能对司法实践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第四章结合吴英案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得出“为牟利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中间人,与吸收其资金的上家应构成共同犯罪。”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