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真正的市场经济必然有银行破产现象发生。由于商业银行社会角色和功能的特殊性以及银行市场退出的传染效应,各国对银行破产大多采取特别立法或适用特殊规则。其中银行破产制度的设计是围绕破产标准这一核心环节进行的。商业银行破产标准的界定对监管机关和银行机构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银行破产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一方面很多危机银行或者得不到及时处理、资产恶化加剧,或者久救不死、浪费大量财政资源;另一方面监管权的行使缺乏明确边界,没有正当程序和合法性支持,产生监管机构和银行领导层的不配合或抵制状态,延误银行危机的解决和控制。科学的设定破产标准可以减少银行价值的损耗,保护债权人权益;防止监管权怠于行使或滥用,维护银行自身利益;减少财政浪费流失,维护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破产标准规定应符合确定性、效率性、可操作性和适度灵活性原则,保证破产措施合理、合宜进行,维护监管机构的权威;同时督促银行经营谨奉“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原则,预防银行危机囤积、爆发、蔓延;最终有利于严肃金融市场纪律,加强银行内控管理,降低破产发生概率,进而减少潜在的系统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纵观已有学说,多认为商业银行和一般企业有类似的破产评价标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唯一的区别是商业银行有监管性破产标准。对此,笔者有不同的思考路径。本文以法学理论为依托,配以经济学分析工具,探寻商业银行破产标准的理论根源、价值导向和实际意义。首先揭示商业银行破产和破产标准的特殊性,从法理和经济双重角度分析银行破产标准制度的理论基垫和法律意义。同时简要考察国外,尤其是英、美、韩等国不同的制度模式,比较分析其共同之处与差异根源。最后分析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破产标准规定的缺失与不足,结合已有上位立法和实际情况提出构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标准的相关设计。“魔鬼在细节中”,商业银行破产标准的设计至关重要。本文从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两个维度建构监管性标准体系。从定量和定性角度设计破产的客观标准,破产标准体系除包括资本性标准等硬性指标之外,还包括银行内部管理、市场信心、回复趋势等软性指标;从监管机构裁量权的行使程序角度规范破产的主观标准,既赋予监管机构随机判断权以保证破产程序的效率,又设计相关规范防止权力滥用。此外,银行破产标准若要在理论基础之上发挥实际功效,还需要相关制度和条件的支持,其中包括审计和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监管模式的选择、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以及存款保险机制的建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