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们现在的城市生活中,每一个人都面临的物权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规则。一般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组成部分是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但是,《物权法》第七十条,它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分为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变化的内容是成员权,成为了共同管理权。业主的共同管理权是小区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专有权与共有权不可分离而形成的对建筑物整体进行共同管理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业主通过一定的途径或方式行使专有权、共有权权利的体现,即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共同管理权包括业主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请求权、撤销权等。业主无论是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所享有的共同管理权利,还是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几乎都需要区分所有权人组成一定的团体来实现。业主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大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来对建筑物进行管理。本文就上述问题作了全面阐述,旨在能使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得以充分行使和得到切实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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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物权法论文;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论文; 共同管理权论文; 行使方式论文; 管理团体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