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空白罪状是罪状的下位概念,存在于刑法分则条文之中。其最根本特征在于某种具体犯罪构成的行为要件全部或者部分的需要参照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来确定。这实际上也是一种“立法授权”,即最高立法机关只规定某一犯罪的罪名和法定刑,而将该种犯具体构成特征的全部或者一部授予其他国家机关通过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来加以填充。因而使得空白罪状具有了开放性和包容性的特征,也能够起到严密刑事法网、保持刑法典的稳定性等功能,所以受到了立法者的青睐。空白罪状在我国刑法中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扩大,其数量将会进一步的增加。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有些刑法条文的规定内容繁多,采用空白罪状的形式可以保持法条的简练性;另一方面,空白罪状的一些参照依据对社会的发展变化反映迅速,可以在保持刑法条文稳定性的前提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然而,空白罪状的开放性和包容性特征势必带来扩罪的可能性,似乎违背了罪刑法定这一原则,这是空白罪状在理论上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实践中,面对我国刑法分则中众多的空白罪状条文,司法人员如何准确的予以识别和把握,关系到能否准确的定罪量刑,从而实现刑法的目的。因此,对空白罪状进行全面的研究,意义重大。本文共分四个部分,三万字左右。第一部分是空白罪状的概说。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空白罪状基本范畴的归纳总结,并分析异同,进一步明确了空白罪状的界定。在对空白罪状的本质特征进行概括的基础上,又将其分为绝对空白罪状和相对空白罪状两种,提高了对空白罪状的认识。第二部分是空白罪状的存在基础,包括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就理论基础而言,因空白罪状将具体犯罪构成的行为要件部分或者全部的交由其它规范性文件来加以补充,似乎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本文从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主义的民主法治原则、法律专属性原则、法律明确性原则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从而揭示了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一致性,为空白罪状的存在提供了理论支持。就现实基础而言,我国刑法中空白罪状的数量繁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将会持续增加,是法治社会刑法特有的现象,也是不可避免的过程,并从空白罪状存在的内在原因、外在原因和现实根据三个方面加以论证。第三部分是空白罪状的补充规范以及有关空白罪状的溯及力问题。重点探讨了空白罪状补充规范范围的确定和我国空白罪状补充规范的范围,最后得出我国空白罪状的补充规范应该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等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为主,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以及规章制度,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补充规范的特殊渊源,而习惯与惯例则不能成为补充规范的渊源这一结论。关于空白罪状的溯及力,主要探讨了在不同情形下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否合理这一问题。第四部分是我国刑法中空白罪状的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在对我国现行刑法中空白罪状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其存在的弊端,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以期能对现实产生一些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