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由于机动车数量的激增,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屡见不鲜,扩大了交通事故的危害,给案件处理带来了阻碍。虽然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正确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提供了一个重要标准,但是,无论从实践中的运行情况,还是从理论上的论证,刑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针对目前立法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展开论述,并提出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建议,以期能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简要阐述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构罪标准。第二部分是关于肇事后逃逸行为性质的考虑。根据我国刑法不存在救助义务的禁止性规定,从刑法意义上应将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认定为作为。第三部分是关于交通肇事逃逸中共犯问题的解析。我国目前对于肇事逃逸共犯的处罚规定与刑法基本理论存在矛盾之处,解决的办法是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以该罪的共犯加以处罚为妥。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即交通肇事逃逸罪立法可行性的研究。首先从现行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引出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必要性,之后参考国外相关立法实践,就设立该罪的可行性进行解析,最后提出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法定刑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