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海运当事人在提单中订立免责条款十分盛行,这些免责条款往往是当事人双方风险划分的重要手段和工具。通常,提单中免责条款的受益方是承运人,货物利益方(通常是货主和提单持有人)是这些免责风险的直接承受方。本文比较四个国际公约及我国《海商法》等有关国内立法,分析在不同历史阶段里,不同经济社会背景下以及不同责任制度下的提单免责条款的范围和内容,探究提单中承运人免责条款的发展、演进脉络,并阐释其内在原因,同时对有关重点条款的解释和援引进行研究。本文第一章分析了免责条款等相关基本原理,结合关于承运人免责条款的国际国内立法概况,分析提单中承运人归责原则、责任基础以及免责条款的历史发展概况、所处社会背景和研究意义,揭示了承运人归责原则从严格责任到不完全过失责任、再发展到完全过失责任,承运人责任制度从统一走向分裂,再从分裂迈向逐步统一的发展历程,对其中发生的重要法律事件进行了描述。同时,重点介绍了《鹿特丹规则》在提单承运人免责条款上的新规定。第二章结合海上运输的《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四大国际公约及我国《海商法》等相关国内立法,通过纵向历史分析和横向立法对比,采用法理、法条以及案例分析的办法研究提单中承运人免责条款的分类和内容,重点分析了航海或管船过失免责条款和火灾免责条款,并对航海或管船过失免责条款的存废之争进行了详细分析,同时列举分析了提单批注、无单放货、拒签提单等情况下的免责情形,从内涵到外延,从法条分析到理论分析,形成了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承运人免责条款比较完整的认识。第三章结合承运人的法定义务,对不适航、管货过失、绕航、迟延交付四种禁止免责事由进行分析,重点对承运人首要义务、绕航与货损关系进行阐述,论述了提单承运人援引免责条款的限制,从而对承运人免责条款的外延予以进一步确定。文章结语分析了《鹿特丹规则》的新颖性和进步性,指出国际海运秩序可能因《鹿特丹规则》的产生而进入新的时代,对国家是否加入新国际公约、海商法承运人免责制度修订和承运人如何适应新的国际规则提出了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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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论文文献
-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免责条款规定[J]. 现代商业 2016(02)
- [2].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间的空白和灰色地带[J]. 商 20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