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诉讼制度论文-杨杰

群体诉讼制度论文-杨杰

导读:本文包含了群体诉讼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证券侵权,证券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

群体诉讼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杨杰[1](2019)在《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上市公司和机构的证券侵权行为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案件日益增多。证券侵权案件一般具有人数多且分布范围广的特点,是非常具有特殊性的,所以,对于此类侵权案件,要提起证券侵权群体诉讼是比较难的。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针对群体性案件所采用的诉讼模式,但代表人诉讼在证券侵权案件中的作用并不十分理想,无法满足投资者进行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现行要求。对于证券侵权案件,2002年《最高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2003年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主要依据,但《通知》和《规定》在保护投资者利益、赔偿投资者损失方面的效果并不理想。为了使投资者在利益受损后得到有效救济,使证券市场在金融供给侧改革的大浪潮中能够健康、稳定、有序发展,对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的研究甚是重要。本文采用文献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其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采用的诉讼模式,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我国在证券侵权群体诉讼方面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并从中发现哪种诉讼模式更适合我国今后在证券侵权方面的发展方向。在分析了其他国家所采用的模式之后,笔者发现证券集团诉讼模式相对于其他诉讼模式是一种比较成熟的诉讼模式,比较赞同我国引入证券集团诉讼模式。比如,“退出制”可以把大规模的当事人都包括在内,让每个诉讼当事人得到公平的赔偿成为可能。当然,在采用证券集团诉讼模式的同时也要考虑它所带来的问题,比如,胜诉酬金制会使一些律师抵抗不了诱惑,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使原告得到的赔偿少于其应该所得到的赔偿。本文以收集的数据为基础,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对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的模式选择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5-26)

杨海钰[2](2019)在《论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现阶段的中国社会,公民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民事纠纷逐渐朝着群体化和大型化的方向发展。在目前我国对于群体诉讼的保护制度仅局限于代表人诉讼制度,在现实应用中存在大量的缺陷,不能满足现阶段中国国情的要求。因此,吸收借鉴国外的优秀理论成果,构建群体诉讼制度对于现阶段的中国社会和推进立法的进程是非常重要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9期)

杨柳[3](2018)在《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侵权行为日益频发,证券侵权诉讼逐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证券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更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由于证券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多方主体,传统两造诉讼难以胜任于该类纠纷的解决;因此,突破传统两造诉讼的羁系,适用证券群体诉讼制度解决证券侵权纠纷显得尤为关键。我国现有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尚不足以有效地化解证券侵权纠纷,究其缘由,乃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相关制度尚欠完善。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法律与司法解释关于是否适用证券侵权群体诉讼的规定尚未统一、群体成员参加诉讼的方式尚显单一、诉讼代表人的相关规定较为粗陋以及裁判效力扩张的处理存在缺陷等等。完善的证券群体诉讼制度是保障证券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利器;因此,对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的研究意义重大。正是基于解除现实困境与完善程序法理的需要,本文拟从分析该制度的基本内容着手,结合对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最终落脚于对我国现行相关制度的评析,并尝试提出几点陋见。全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证券侵权群体诉讼的基础理论进行分析。笔者主要从以下叁个方面着手:第一,研究其基本概念;第二,阐述其特质;第叁,分析其功能。第二部分,检视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的现状。一方面,对我国的现行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进行分析并对其运行现状进行评析;另一方面,通过对代表性案例及相关统计数据的分析,论证完善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之意义。第叁部分,对域外证券侵权群体性诉讼解决机制进行比较研究。对域外相关机制进行研究分析,并得出结论:我国应改进现有代表人诉讼制度,并适当借鉴域外经验,以完善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的建议。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明确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的适用条件;其次,改进群体成员的加入方式;再次,建立代表人推选及监督机制;最后,弥补裁决效力扩张相关规定的缺陷。(本文来源于《中南民族大学》期刊2018-05-30)

何珊[4](2017)在《论我国证券欺诈群体诉讼代表人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证券行业的不断发展,证券欺诈所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由于证券欺诈的特殊性,证券欺诈所引起的诉讼多是原告众多的群体诉讼,但我国用来解决群体诉讼的代表人制度却在证券欺诈群体诉讼领域形同虚设。为了探索如何让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更好的在证券欺诈群体诉讼领域发挥作用,本文采取了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归纳法、个案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代表人制度在证券欺诈群体诉讼领域的适用研究进行了分析探讨。文章分为引言、正文、结语叁个部分,其中正文各部分分别为:第一部分是我国证券欺诈群体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概述。这一部分先定义了证券欺诈的概念,分析了证券欺诈产生的客观基础是经济系统的虚拟性、产生的直接原因是资源优势滥用,制约监督的缺乏也助长了证券欺诈行为的发生,接下来文章从发生主体、侵害的客体和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叁个方面比较了证券欺诈与传统民事欺诈的不同。在介绍完证券欺诈的基本问题后,文章对证券欺诈群体诉讼的作出了定义,并逐一分析了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当事人的广泛性、标的物的特殊性、诉求和责任承担方式的财产性、审理的专业性和影响的复杂性等五个特点。随后文章从权利人通知制度、代表人的选任方式、群体成员的诉权保障等叁个方面梳理我国了诉讼代表人制度的相关规定,并指出了证券欺诈诉讼代表人制度具有公益价值、经济价值和威慑价值。第二部分指出了我国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证券欺诈群体诉讼代表人制度被规避的现状。这部分先从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四部法律、司法解释入手进行分析,发现两部关于虚假陈述专门性的司法解释允许在我国虚假陈述群体诉讼领域适用《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但《民事诉讼法》第54规定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却被这两部专门性的司法解释忽视了。之后文章从大庆联谊案、东方电子案和光大乌龙指案等叁个典型案例入手,从立案方式、审理方式和诉讼代表人制度的适用等叁个方面对我国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司法运行现状进行分析,指出我国代表人制度不仅在立法上被忽视也在实践中被忽视。第叁部分是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这一部分先比较了中西群体诉讼制度制定的背景,指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价值定位存在偏差,基于规范我国证券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契合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摆正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价值定位;接着文章对美国证券集团诉讼首席原告的选任标准、挑选任命过程,首席原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其的制约监督等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指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具体操作制度规定粗糙,具体表现在我国代表人选任标准缺失、对代表人的激励机制缺乏,以及对代表人的监督制约缺乏;最后这部分从通知制度和退出制度入手介绍了介绍了美国、韩国对群体成员的诉权保障,而我国却没有强制的通知制度,诉讼标的和严格的适格当事人标准又限制了权利人提起诉讼,并且和解中也很少关注被代表人的意见,这些反应了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的第叁个问题是对群体成员诉权保障不足。第四部分是对我国证券欺诈群体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完善建议。文章认为我们不能盲目移植外国法律制度,要根据我国国情改进完善我国现有的诉讼代表人制度。首先我们应该允许人民法院以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形式立案;其次要明确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公益价值定位,此处的“公益”包含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两部分含义;接着要从立法上细化代表人制度的操作规定,具体包括完善代表人的选任标准、加大对代表人的激励和加强对代表人的制约监督;最后还要从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确立强制的公告通知程序,减小权利人提起诉讼的难度等方面完善被代表人的权利保护。(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1)

刘守娟[5](2015)在《论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群体性纠纷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地增长,群体性纠纷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体现在环境方面问题、消费者权益方面问题以及产品责任问题等多个方面的领域。最近几年来,随着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遭受到产品和服务方面的侵害、欺诈等情形频繁发生,并呈现出扩大的趋势。然而与此相对应的是,当前我国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的使用率却不高。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数量众多且有共同利害关系损害赔偿请求方面的案件,适用的是代表人诉讼制度,然而当消费者依此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却不是那么顺利。即便是案件审理终结,实践中也会出现执行难的难题,这种情况的出现使得消费者群体的诉求如口头支票,难以实现。此时,消费者们往往又会走上访的途径,混乱社会秩序。考虑此,一些法院往往又会采取将代表人诉讼制度搁置的途径,消费者们的诉求就更加难以得到满足,如此往复,恶性循环。由此,社会各界在对群体诉讼所应当采用的社会政策问题上,各有不同的看法。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代表人诉讼制度并没有改动,但是增加的“消费者公益诉讼”这一规定以及2015年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对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为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研究迎来了一个新的契机。本文在对比分析国外有关群体诉讼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和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情况,试图对我国的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进行完善。文章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消费者群体诉讼相关的理论。包括概念的界定以及消费者群体诉讼的价值与功能。其中将群体诉讼与集团诉讼、公益诉讼的概念相比较,归纳出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特征与意义,并总结了各国群体诉讼在价值和功能上的相似之处。第二部分: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分析与比较。重点考察了英美法系中主要国家的集团诉讼、德国的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通过对比分析出这叁种典型的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的异同从而探究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叁部分:现状分析。即对我国目前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现存状态进行分析。这一部分主要是对代表人诉讼和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两种制度各自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试从这些问题入手,为完善我国的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提供有益指导。第四部分:对我国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有益建议。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进行相应的立法以及构建并完善相应的制度是必不可少的。然而,任何一项制度的成熟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也不可能短时间就天衣无缝,它需要整合社会大众的力量,在各方共同的努力推进下,该项制度才会逐渐完善。这一部分就是在总结全文的前提下,对如何完善相关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设想和展望。(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5-05-01)

刘浩[6](2015)在《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证券市场自成立以来,经过二十余年的探索和发展,已逐步形成规模,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相比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而言,产生时间较晚,且仍属于新兴市场的发展初期阶段,大量的证券侵权行为充斥着证券市场,证券侵权群体性纠纷事件层出不穷,这引起社会各界对证券侵权群体诉讼机制的高度关注。加之我国正在打造全球经济中心战略,完善合理的证券法规制度是达到这一战略预期的重要保证。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虽已为解决证券纠纷提供了合理思路,但由于立法经验浅薄、实践运行时间短,未能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至现行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因此,完善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势在必行。如何完善我国现存的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没有达成共识,有一部分学者主张直接引进相似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也有学者认为应该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以现存的法律框架为基础修改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有鉴于此,笔者提出对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的完善设想,首先,阐述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的概念与特征,分析其功能与意义,以及历史演变与构建制度的必要性;其次,探究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的现状,从立法、执法与司法这叁方面对证券侵权群体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对立法存在的问题加以剖析;再次,研究和考察域外国家与地区有关此制度的规定,并做出简单介绍和评析;最后,笔者针对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先进经验,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其中不仅从具体问题的角度进行论述,而且还从转变理念、设立配套制度以及构建多元化的解决机制进行论述。(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5-04-01)

谢地[7](2014)在《中美群体诉讼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1世纪以来,我国改革开放速度加快,社会转型幅度加深,来自方方面面的群体性纠纷以诉讼而非上访的形式不断发生,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在化解群体性纠纷的同时,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课题。近年来,随着中美两国各层次的交流日益频繁,美国在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上的建树值得我们关注与研究。本文通过对中美群体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有针对性的为我国群体诉讼的司法程序与实践细节提供参考意见。本文共分为叁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群体诉讼概述,旨在通过对群体纠纷的形成与世界主流群体诉讼制度的功能与价值进行概述,发现共性与差异,指出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借鉴意义。第二章为中美群体诉讼程序比较。本章分别对美国退出制集团诉讼与我国代表人诉讼的主要程序环节逐一比较,展现集团诉讼与代表人诉讼在运行生态上的异同,为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改革指引方向。第叁章为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改革。本章通过对我国现有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司法实践进行研究与分析,提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相对应的美国集团诉讼成文法与判例,从框架到细节上为代表人诉讼的改革提供了具备参考价值的方向。(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10-15)

张卓颖[8](2014)在《论我国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中国的证券市场诞生于上世纪90年代,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壮大的。在这20多年的发展进程中,我国证券交易经过了最初的快速发展和繁荣昌盛,开始逐渐趋于平稳。在这一过程中,欺骗投资者、虚假陈述、内部交易等大规模证券欺诈纠纷频频发生,极大危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根本保障。然而,立法的现状却无法很好地解决当前所面临的群体性证券纠纷:传统的诉讼模式无法应对“小额多数”的证券纠纷,而出台的司法解释又将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排斥在外,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解决证券欺诈群体性纠纷,恢复投资者对于证券市场的信心,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有必要重新思考证券欺诈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方案,构建和完善证券欺诈群体诉讼的制度体系。鉴于此,本文从近期发生的现实案例“光大证券案”出发,通过对证券市场和群体诉讼制度介绍,对比国内既有群体诉讼制度和域外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制度的优劣情况,进行利弊分析,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制度的建议,希冀能对未来我国立法有所裨益。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概述。本章以光大证券案为例引出人们对证券欺诈群体性纠纷的关注和思考,从而简要介绍证券欺诈和证券群体诉讼的概况,最后指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运行的状况以及构建完善证券群体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第二章是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诉讼的立法模式。一方面,本章重点分析介绍了我国目前的两大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代表人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突出两大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明确这两种制度都无法直接适用于群体性证券欺诈纠纷领域。另一方面,本章也对当前法律规定的证券欺诈纠纷解决方式进行简要阐述,论证了目前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的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方式亦无法很好地解决证券欺诈群体性纠纷,从而为借鉴域外经验埋下伏笔。第叁章是域外证券欺诈群体诉讼模式研究。本章主要介绍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证券欺诈群体性纠纷解决上的制度经验。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构建了相应的证券诉讼模式,其中重点介绍了具有代表性的叁个国家的叁种制度,分别为: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德国的示范性诉讼制度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团体诉讼制度。文章从每种制度的历史发展、程序内容以及制度缺陷叁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最后得出结论:在当前形势下,传统单一式的群体诉讼制度无法很好地解决问题,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制度的优势,构建一个多元化的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制度体系。第四章是完善我国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制度的具体构想。本章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从我国证券欺诈群体性纠纷的现实状况出发,适当借鉴域外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路径选择和具体程序设计,构建和完善了一套以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为主,以示范性诉讼和团体诉讼为辅,借鉴美国集团诉讼的合理因素的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制度体系,为我国未来立法建设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方案。(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04-23)

张凡[9](2014)在《我国证券群体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群体诉讼是西方国家社会发展进入后现代阶段的产物,主要是大规模商品生产、销售与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小额多数分散利益纠纷与司法机能限度之间矛盾的产物。其制度设计从基本结构和目标、功能各方面都超越了一对一的传统的诉讼结构。证券群体诉讼,是在解决证券市场领域群体纠纷案件中的具体适用。目前,证券群体诉讼的具体形式在各个国家都有其特殊的表现形式,一般来说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的群体诉讼制度包括:以日本为代表的选定当事人诉讼制度;以德国为代表的团体诉讼制度;以美国为代表的集团诉讼制度以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代表人制度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基本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我国证券市场群体诉讼的概述,主要介绍了我国证券市场侵权现状以及我国证券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在该章中笔者首先界定了群体诉讼和证券群体诉讼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得出并列举出世界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证券群体诉讼制度。同时通过对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考察分析,指出目前我国证券群体诉讼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第二章主要探讨了如下两个问题。一是对域外具有代表性的证券群体是诉讼制度的考察和分析。主要介绍了日本选定当事人、德国团体诉讼和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有关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等。二是我国学者对完善我国证券群体诉讼制度的几种观点。在列举了我国学者的几种观点后,笔者又在结合本文第二章对域外法进行考察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学者的几种观点进行了评析。得出,在我国代表人诉讼存在上述学者所述的根本缺陷以及第一章中所述的存在立法缺陷和司法实践不足的情况下,应积极借鉴或引入具备群体诉讼本应具有的价值和功能并符合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的制度的结论。因此,我国证券群体诉讼制度今后改革方向的设定应以群体诉讼的功能和其所应具有的价值导向为根本,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证券市场发展情况的相应规制机制为基础。同时,也要评估某种制度的引入可能带来的一些负面和不良效果,并应合理预计能否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去防止此类负面效果的产生。第叁章主要探讨引入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价值(功能)以及障碍分析。在功能和价值导向下对美国证券集团诉讼所具有的功能和价值进行了分析。同时也对引入证券集团诉讼可能存在的障碍进行分析得出,这些障碍在我国体现的并不明显或者说即使存在也可以通过制定相应制约机制进行克服。再结合当下我国证券市场情况,笔者认为引进证券集团诉讼已刻不容缓。第四章,一是主要对引入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态度、指导思想和路径进行了阐述。在态度上笔者认为,应该在坚持引入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大方向的基础下,同时参照其他各国引入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经验,再加以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设计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团诉讼方案。在指导思想上应进一步纠正我国证券市场重融资功能的偏见,切实加强和重视中小投资者保护。同时,在设计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时应将相关的制度明确化、具体化,使其具有操作性。在具体的引入路径上指出应分两步走的策略。二是引入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具体方案设计。主要内容包括:1、修改《民事诉讼法》并制定《证券集团诉讼法》;2、明确确立“选择退出”规则;3、防止“滥诉”的制度设计;4、对其他集团成员的权利保障。(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4-04-18)

廖丽娟[10](2013)在《群体诉讼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经济发展迅速,社会尚处在转型期。因产品责任(食品安全)、房屋交易、劳工侵权、土地拆迁征地安置等等导致的大规模侵犯纠纷不断上升。但是存有多因素的原因,这些大规模的侵权没有被及时制止,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缺乏及时有效的救济渠道。一些学者认为:要改变目前这种状况,除了完善社会多元化管理制度以及诉讼外调解机制来解决群体性纠纷之外,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借鉴美国集团诉讼是可行的。也有的学者认为大力推行代表人诉讼也是必须而且迫切的。笔者认为群体诉讼制度具有预防侵害发生以及制止侵害继续,促进人们诉诸司法,迫使侵权方遵守公共政策等重要的价值和功能。但是,目前我过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受欢迎,适用的极少;法院自发形成的“模型诉讼”办案模式缺乏法律的规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难以保护。在借鉴国外示范诉讼,应将“模型诉讼”的办案模式以立法规范、给予正名。本文正是从我国人民法院解决群体纠纷的现状为切入点,以地方中级法院视角考察法院解决此类案件纠纷模式的成绩以及缺陷,研究群体纠纷案件现有模式的特点以及产生困境的原因,并提出完善修改意见。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群体纠纷的概念、特征,分析民事群体纠纷频发的原因,作为“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诉讼机制,在群体纠纷的预防和化解这一社会工程中,理应发挥着其应有的功能。介绍民事群体诉讼的价值与功能,通过民事群体诉讼的域外制度比较,引申评价我国目前群体诉讼机制的各种优势、分析梳理劣性,充分论证解决群体纠纷,不能单纯引进或套用域外民事群体纠纷的解决模式,我国民事群体诉讼制度必须深深扎根于我国的现实和历史,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第二部分重点对民事群体诉讼运行现状进行了分析:以实证调研的方式介绍了Q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Q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基层法院受理群体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通过对Q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群体性案件的方式研讨,以及对Q市群体性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于群体纠纷,我国法院对选择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一贯的司法政策,却在应对以维稳为大前提的司法环境之下自发形成类似示范诉讼的模型诉讼办案机制。第叁部分对民事群体诉讼运行的成因进行分析:以Q市的法院访谈样本为基础,详细解析法院以及法官不欢迎我国现有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司法政策原因、绩效考核成因、制度建设成因、社会背景成因。分析在法院法官解决群体性纠纷案件所普遍适用的“模型诉讼”不能参照国外示范诉讼制度加以制度规范的原因。第四部分明确民事群体诉讼制度的价值功能以及改革前提条件,提出路径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推进模型诉讼办案模式向“示范诉讼”制度化建设的转变,让民事群体诉讼制度,在解决民事群体纠纷时发挥其应有作用,建立多元化群体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针对群体纠纷的不同类型,围绕不同的诉讼价值和功能,可以选择不同的诉讼方式化解群体纠纷。(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3-10-08)

群体诉讼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现阶段的中国社会,公民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民事纠纷逐渐朝着群体化和大型化的方向发展。在目前我国对于群体诉讼的保护制度仅局限于代表人诉讼制度,在现实应用中存在大量的缺陷,不能满足现阶段中国国情的要求。因此,吸收借鉴国外的优秀理论成果,构建群体诉讼制度对于现阶段的中国社会和推进立法的进程是非常重要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群体诉讼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杨杰.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2].杨海钰.论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9

[3].杨柳.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18

[4].何珊.论我国证券欺诈群体诉讼代表人制度[D].华中师范大学.2017

[5].刘守娟.论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的完善[D].华中师范大学.2015

[6].刘浩.我国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研究[D].兰州大学.2015

[7].谢地.中美群体诉讼制度比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8].张卓颖.论我国证券欺诈群体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4

[9].张凡.我国证券群体诉讼制度研究[D].南京大学.2014

[10].廖丽娟.群体诉讼法律制度研究[D].华侨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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