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宪政是一种异质性的存在,不同质的各种阶层、各个集团、各种价值取向、各种社会思潮、各种利益诉求都同时而独立的存在于宪政体系之内,他们会不断发生冲突。只有宪政各组成部分力量大体均等,才能使冲突各方保持平衡,实现宪政的平稳运行。宪政的平衡要以一定的制度设置和程序规则为依托,违宪审查制度则正是这样的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则。平衡是违宪审查制度的功能之一。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设想的保民官是违宪审查机构的历史雏形,在卢梭看来,保民官作为违宪审查机构,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政治共同体的平衡,这也是违宪审查制度平衡功能的历史渊源。在现代社会,违宪审查制度要发挥平衡功能,要求违宪审查权具有一些特有的权力属性,包括独立性、与司法权和立法权的分离等。此外,违宪审查制度发挥平衡功能的实践原理表现为力量对比关系评估、正当程序和效果评估三部分。违宪审查制度平衡功能在宪政实践中的运作表现为它调控可能发生冲突的宪政组成部分,并使之达到平衡,这包括:民主与自由的价值平衡;国家权力横向和纵向的结构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这已在美、法、德、日等国家的宪政实践中得到了证明。违宪审查制度的平衡功能要在我国具有实际意义,必须深刻把握我国的特殊国情:在当下的中国,宪法在建构民主制度时忽视了自由的价值指向,因此违宪审查制度应更加注重对自由的保障;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还不具备真正权威,行政机关权力过大,司法机关不被信任,这要求违宪审查制度的建构应着眼于塑造人大的权威;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权威和地方权力时常发生冲突,本文以香港特区为例,阐述了违宪审查制度的维护中央与地方权力平衡方面的努力;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方面,中国存在着明显的强权力弱权利情况,违宪审查制度应当更加注重保障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