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犯罪被害人是犯罪直接侵害的对象,在历史上曾经是刑罚的发起者和实施者,直至后来成为犯罪的起诉者。被害人的态度直接决定着犯罪人的命运。但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建立以后,在法的阶级话语霸权下,社会更多关注的是国家的利益,法律只是维护阶级统治、打击犯罪的工具。刑罚过程中的主角是国家和犯罪人,被害人逐渐被淡忘。由此司法公正变成了仅对犯罪人的公正。近些年,这一问题开始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改革刑事司法政策,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已成为学者和执法者们的重要课题。重视被害人权利救济就必须转变传统刑事司法理念,对传统的犯罪观和刑罚观作一彻底反思:犯罪本质不应采用社会危害性说,而应采用法益侵害说,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犯罪都直接危害国家、社会利益,对于伤害、盗窃等侵犯私益的犯罪,其侵害的直接对象是个体,因此应转变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让被害人参与到刑罚过程中,甚至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允许被害人与加害人采用和解的方式结案。让被害人参与到国家惩罚犯罪的过程中,积极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当属刑事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在传统法学中应属于民事领域中的问题,而不应是刑事法律关注的对象,最多也只是刑事法律中附带的问题。那么刑事损害赔偿究竟是否只专属于民事领域?其是否只是被害人个人的民事权利问题?它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如何等等,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本文所持观点是:基于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由绝对的对立到相互融合、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也不是绝对不可转换的趋势,损害赔偿就不仅仅是民事领域的专利。因为刑事损害赔偿不论对被害人、犯罪人还是国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刑事损害赔偿可以作为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或作为犯罪人的悔罪态度对其定罪量刑时作为从轻的情节。这一制度不仅在法院审判阶段有意义,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如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都有其发挥作用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