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工具,肩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公安机关履行其法律职责,完成其行政行为的主要方式是处理警务。处警是公安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及法律授予并限定的自由裁量权,处理日常公安行政事务和紧急治安和刑事事件的行政行为。根据警务工作的性质、内容和行为方式,大致可将警务活动分为日常类警务和处警类警务,处警类的警务活动又可以事件的性质和处置方式分为常规处警和非常规处警两个大类。非常规处警,也就是紧急处警,是指除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突发事件、火灾和交通等治安灾害事故以外,公安机关被请求帮助的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或处于危难境地,以及遇到必须经非常规警务活动解决的困难。按目的和功能不同、依是否为独立行使、调整的内容、紧急程度等标准又可加以细分。因此,紧急情况下的处警行政行为,即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保护具体相对人的个人安全和利益,而在必要或紧迫情形之下运用行政强制权对相对人的人身、财物及其他权利和利益所作的临时性强制处分。它具有强制性、具体性、可诉性、限权性、从属性和非制裁性等特点。紧急情况下的破门与否因此成了一个关键问题。是“程序第一”而虚化“优先原则”,还是积极遵照“以人为本”的思想,不考虑依法行政的要求,实施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作为,则成为警察在紧急情况下处警行为的难点。美国、德国等法律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在这方面有着具体、实用的规定,反观我国在处警行政行为的规定里,却存在着严重缺失,造成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性增大、违法性增多,结果导致处置行为的效率低下。由于突发事件形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立法预测能力显得有些力不从心,无法有效预设所有警察应对的处警行政行为,要想真正实现行政执法公正、高效的这一目标,还有很多的困难,这需要从观念到制度全面的创新,要以新型的行政法理论为指导,突破法治限度,引进先进的紧急避险、紧急权理论,有效拉张法律弹性,灵活适用突发事件处置的实践需求,以牺牲局部的、个别的权益,确保对公共秩序的维护、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但这种紧急情况下的处警行为必须符合“人权至上”、“程序优先”、“酌情处断”的原则,切实防止权力的滥用。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抓紧制订科学的处警规范加强立法;从实战出发,加强对处警行政行为的培训完善执法;从实际效果出发,严格要求民警规范处警,并充分考虑引进人文关怀的理念,顶防、减少侵犯人权的行为。从而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真正发挥好现实社会中警察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真正促进社会法治化的进程。本文在内容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主要简述处警行政的基本概念和分类,并由此引出非常规处警(紧急处警)在法律上的性质加以分析。第二章则是通过公安实践中所发生的具体疑难案例,讨论现实中的难以破解的困惑和难题。第三章是通过对其他国家在紧急处警方面的具体案例和相关规定加以比较并讨论我国在此类问题上的基本规定和存在的不足之处。第四章是通过讨论紧急行政理论层面的阐述,提出紧急处警行政中所应遵行的法治原则。第五章则是从公安实践的角度提出在法治条件下进行紧急处警应解决的立法、规范、培训等要求,以期能够保障依法紧急处警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