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优先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PPP,公共利益,行政优先权
行政优先权论文文献综述
王燕琴[1](2019)在《PPP项目合同行政优先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PPP模式在我国的不断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正逐步成为公用事业的主要经营模式。PPP项目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社会资本与以为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在理念、利益的碰撞显得尤为激烈,政府能否在PPP项目合同对项目进行有效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PPP项目合同作为PPP项目的核心内容,其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和合同目标,政府方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中享有行政优先权。同时,PPP项目合同作为行政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兼具单方强制性与契约合意性,行政优先权作为一种相对于合同相对方的一种超越性权力,对其行使条件与行使程序的把握就显得尤为重要。行政优先权作为一把双刃剑,若行使不当,极易损害政府公信力与社会资本方的利益,造成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随着PPP项目相关争议不断增多,与PPP项目中行政优先权的争议也愈显。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与实际案例,可发现当前PPP项目合同的行政优先权行使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行政优先权缺乏统一的立法规定,PPP项目合同中的行政优先权行使条件过于空泛。在实践与理论中,对引起行政优先权行使的原因即公共利益的判断上存在很大争议,这给行政优先权的滥用与争议留下了空间;二是我国PPP起步尚早,在法律规范缺失的背景下,对于行政优先权的行使程序缺乏专门的立法规定。对于PPP项目这种涉及主体众多,利益关系复杂的大型项目纠纷而言,现有关于行政优先权的程序性规定过于简单,针对性不强。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政府方行使行政优先权的合理性与公信力,更损害我国PPP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PPP项目行政优先权行使问题的解决应着重于合理有效的制度构建。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在总结我国现有PPP项目的实践经验与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应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各类行政优先权的启动条件,特别是完善公共利益认定标准,细化公共利益的识别要素,明确行政优先权的具体内容;其次是对PPP项目合同中行政优先权行使加强程序规制,包括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听证与说明理由制度等;此外对与PPP项目中典型的单方变更解除权、临时接管权与履行评估权的行使作进一步明确,包括细化听证、决定、启动、执行、终止等程序性规定等。(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9-06-03)
殷守革[2](2019)在《论行政和解中的行政优先权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般情况下,行政和解中均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行政优先权,以维护公共利益,实现治理目标。但行政优先权的过度行使会损害行政和解的合意性,侵害行政相对人等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和解中的行政优先权必须在一定限度内行使。为了防止行政主体以合意之名行单方管制之实,必须对行政优先权的行使进行规制。(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9年05期)
王熙[3](2017)在《行政协议中的行政优先权规制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优先权是行政协议制度的重要内容。伴随着行政协议在我国行政实践中的广泛运用,行政优先权在行政活动及司法审判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既是协议的履行者,又要充当公共事务的管理人,难以确保行政优先权行使的客观公正性。行政优先权争议已经出现并进入行政诉讼中,如何规范这种“特权”成为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行政优先权作为公共利益的保障手段,自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也需要防止行政恣意对公共利益及相对人个人利益造成损害。实现行政优先权规制一方面须认清行政优先权性质及其行使的特点,另一方面在规制手段(尤其是行政程序规制)上要对其性质、行权特点准确定位。目前,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模式与行政优先权的特殊性质不能很好适应。行政程序规制具有对裁量权控制的优越性,因而可结合行政程序及司法审查实现对行政优先权的妥善规制。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概述如下:第一部分主要探究行政优先权的性质及其运行特点。行政优先权是为确保公共利益得以实现与行政职能顺利行使而出现的一种权力,性质上类似于行政职权。理论上行政优先权一般包括四种类型:指挥监督权、单方变更解除权、强制执行权、处罚权,实践中须有具体法律规定才能行使。合意确定的权力,不属于行政优先权。行政优先权的行使须具备外部条件、符合公共利益以及予以合理补偿,以确保行政优先权不会损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同时平衡双方经济效益。第二部分是从行政优先权规制的必要性及我国行政优先权规制现状,探讨其规制径路。行政优先权规制已有理论与现实两个层面的必要性:其一依法行政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优先权运作不能脱离法律监督;其二行政优先权纠纷已现实地出现。对规制径路的选择上,我国行政诉讼法合法性审查模式并不能很好地实现行政优先权全面审查,司法规制有所欠缺。结合外国经验来看,行政程序具有约束行政优先权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对于裁量权的良好约束力与其处理个案上的灵活性。规制径路上可以采用行政程序与司法审查结合的模式。第叁部分主要分析我国行政优先权的程序规制。程序设计上,主要采以协商、告知程序为基本程序,听证程序为特别程序的模式。要求行使行政优先权必须同相对人协商,并且在行使时告知行政优先权内容及救济方式。对于相对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还可赋予其听证权。行政程序本身具有规制行政优先权的效果,而且也为司法规制提供了程序审查的途径。因此要确保程序规制与司法规制的有效对接,良性互动。第四部分主要研究当前行政诉讼法制度下的行政优先权的司法审查及审理规则。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评价,是规范行政优先权的重要制度。当前行政诉讼制度下,法院对行政优先权的审查只能以合法性审查为主,需要灵活运用行政诉讼判决类型。本部分结合案例对行政优先权的审理思路、审查内容进行了梳理。同时也对诉讼中行政优先权争议问题的举证责任分配,各种判决如何适用进行简要分析、说明。(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11)
赵刘珍[4](2016)在《BOT特许权协议中的行政优先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BOT作为公用事业与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的模式,广泛应用于我国污水处理、公路建设、能源供给等领域,作为一种由私人承担投融资义务的运作模式,与政府垄断投资建设相比显示出巨大优势。与此同时,在BOT项目如火如荼的运用中也产生了一些的问题,部分项目因各方面原因无疾而终,很多学者针对政府保证、投资回报等问题进行了研究。BOT特许权协议作为BOT项目的核心,其能否得到双方当事人善意全面履行是BOT项目能否成功运作的关键,但是在现实中政府一方滥用行政优先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BOT项目的正常建设运营。因此本文主要对BOT特许权协议中行政优先权进行研究,在确认其具有国内法契约与行政合同属性基础之上,根据现有规范归纳现有行政优先权的种类,然后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对BOT特许权协议中行政优先权不当行使的表现、原因以及规制的必要性进行阐述,最后从实体、程序以及司法救济途经叁个方面提出规制优先权行使的相应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现有的研究成果、研究方法以及研究内容。第二部分首先对BOT以及BOT特许权协议的概念及特征进行阐述,在介绍国内外关于BOT特许权协议性质观点的基础上,明确BOT特许权协议的属性,结合现有关于BOT模式的规定,归纳出BOT特许权协议中行政优先权的种类,并对赋予行政主体行政优先权的必要性进行论述。第叁部分结合近来的BOT项目案例,介绍现实中行政优先权不当行使的一系列表现,从立法层面、公共利益、司法救济等方面分析出优行权行使失范的原因,从而为第四部分提出针对性措施提供现实依据。第四部分首先说明对行政主体优先权的行使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其次提出对其进行规制的路径。针对现实中行政优先权滥用的原因,在实体层面针对立法、行政优权行使条件以及公共利益的认定提出建议,在程序层面通过引入告知、协商与听证、说明理由制度赋予相对人程序权利,在司法救济层面结合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提出需要明确行政诉讼为相对人的司法救济途径,并将调解程序和民法规则引入行政诉讼之中。(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6-05-01)
刘洋[5](2014)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优先权行使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摘要:随着服务行政理念的发展,行政合同已逐步成为政府行政的重要方式。由于行政合同中行政色彩的“弱化”,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享有行政优先权,较之传统行政优先权也形成了一种“弱化”,具有和传统行政优先权不同的特征。行政合同中行政优先权的正确行使,既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实现,也关系到相对人的正当权益能否获得保护。因此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先权不能任意行使,必须要有确定的行使原则和制度。一般而言,基于公共利益考虑是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行使行政优先权的基础和前提,即只有当公共利益遭受较大损失时才能行使。行政合同作为权力意识和契约精神的契合,既具有契约性又具有行政性。行政合同行政性的一面表现在所有行政合同制度都应该受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理论的约束。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行使行政优先权也不例外,也应该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正当程序原则、公开原则和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使得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行使行政优先权时必须符合程序正义的最低要求。公开原则使得相对人能够参与行政合同中行政优先权行使的整个过程,这对于保障相对人正当权益极具意义。比例原则能够限制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滥用行政优先权,即在行使前必须做到必要的利益衡量。原则和理论对实践的指导具有抽象性,因此必须在其指导下要建立一系列具有操作性的具体制度。建立行政合同中行政优先权行使的听证制度,最大意义在于使得相对人能够参与到决定行政优先权行使的程序中来。建立行政合同中行政优先权行使的告知与协商制度,是贯彻行政合同契约性的必然要求,体现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合意。建立行政合同中行政优先权行使的第叁方评价制度,最大程度保证评价的客观、真实,从而抑制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行使行政优先权的任意性。由于我国,关于行政合同的理论和实践尚不成熟,其中的行政优先权行使的具体制度设计更是刚刚起步,只存在于一些学者的只言片语或轻描淡写中,行政合同中行政优先权行使制度亟待具体化、系统化,在具体制度构建中,听证制度、告知与协商制度、评价制度是不可回避的重要内容,这对于正确行使行政优先权,维护相对人正当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期刊2014-05-01)
黄俊慧[6](2011)在《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先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合同作为一种行政权力色彩相对较弱的行政行为方式,因其具有更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求等优越性,而在实践中得到了日益广泛的应用。其核心问题是作为合同当事人之一的行政主体在合同中所享有的优先权问题。但我国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尚且存在诸多问题,如对其还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对其性质存在争议、对其正当性基础缺乏研究等等。本文首先从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先权之一般理论入手,通过分析国内学者关于行政优先权的诸多观点,厘定了行政优先权的概念,确定行政合同中行政优先权的性质,探讨了行政优先权的外在表征。进而以行政优先权之一般理论为基石,论述了行政优先权的类型和行使边界,为认定与归结我国现行立法规则中的行政优先权提供原则性指导。论文始终以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先权为主题,梳理了行政合同中行政优先权之现行法律规范,并进行评析,找出了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先权在现实领域中的缺失。最后针对行政优先权存在的缺陷,从立法方式、明确行政合同优先权的内容、加强相对人的权利保护、程序规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合同中行政优先权制度之具体构想。(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1-05-01)
余雅风[7](2010)在《论教师聘任合同行政优先权及其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立中小学校教师聘任合同建立的基础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首要目的是推行国家教育政策、维护教育公益、实现教育目的。为保证该目标的实现,必然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或)学校享有包括监督和指挥合同履行权、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对违反合同规定的教师的制裁权在内的行政优先权。而行政优先权的存在又必然使教育行政部门和(或)学校处于与教师地位不平等的状态。如若不通过立法对教师聘任合同行政优先权进行合理控制,必然导致权力腐败、专横以及合同的失控。必须从教师聘任合同行政优先权的内容、程序以及法律救济叁个方面进行有效的控制,在充分保障社会公益的基础上,确保教师合法权益的实现。(本文来源于《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3期)
林辉[8](2008)在《论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先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最主要的区别之一在于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享有行政优先权。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所享有的该项优先权是一种弱化的行政权。它在行政合同的成立、运行、解除、救济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先权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对公共利益的保障,其合理性在于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在行政合同的整个运行过程中,要实现行政合同契约性与行政性的契合,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发挥行政合同的优越功能和积极作用。综观国外行政合同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由于受法律传统、文化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它们在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先权制度的价值取向、配置模式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多的差别。目前行政合同在我国已得到广泛运用,但制度较为混乱,个案中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因此,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对国外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先权制度加以合理借鉴,以构建完善的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先权制度就成了我国的当务之急。为了保证行政主体确实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而行使行政优先权,使行政相对人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优先权而导致的利益损失得到有力的保护,必须将行政合同案件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中。文章从基本理论入手,通过比较、实证等方法,对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先权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述。(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08-09-01)
张淑芳[9](2004)在《行政优先权与法律优先之鉴别》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优先权在我国行政法治层面上包括了行政法关系的单方面性、行政职权的推定正确性和行政主体行政权威等内容;理论层面上则决定了我国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发展脉络,并成为与西方控权性行政法的分水岭;方法论层面上则使平衡论、管理论、服务论有了似乎合理的解释进路。然而,加入WTO以后,行政法的国际化倾向则不能容忍行政权优先于法律。为了理清法律优先的经纬,本文以对比的方式从宪政思想、法治理念、调控方式等方面对行政优先权与法律优先予以分析,并使我们必然对法律优先作出选择。(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04年01期)
行政优先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般情况下,行政和解中均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行政优先权,以维护公共利益,实现治理目标。但行政优先权的过度行使会损害行政和解的合意性,侵害行政相对人等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和解中的行政优先权必须在一定限度内行使。为了防止行政主体以合意之名行单方管制之实,必须对行政优先权的行使进行规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优先权论文参考文献
[1].王燕琴.PPP项目合同行政优先权研究[D].湘潭大学.2019
[2].殷守革.论行政和解中的行政优先权行使[J].行政与法.2019
[3].王熙.行政协议中的行政优先权规制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4].赵刘珍.BOT特许权协议中的行政优先权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6
[5].刘洋.行政合同中行政优先权行使问题研究[D].中南大学.2014
[6].黄俊慧.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先权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1
[7].余雅风.论教师聘任合同行政优先权及其法律规制[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8].林辉.论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先权[D].苏州大学.2008
[9].张淑芳.行政优先权与法律优先之鉴别[J].政治与法律.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