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完善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论文文献综述
郑聿舒[1](2019)在《中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对比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通过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比分析我国的现有制度,从程序、立法、内容等方面提出我国目前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即法律体系单薄、缺乏关键概念的解释以及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缺乏救济手段、审查机构缺乏领导。最后针对所提出的问题,参考美国现有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即制定一部基本法完善法律体系、增加对关键概念的解释、增加救济途径、改变审查机构现有的结构。(本文来源于《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沈小蕙[2](2019)在《德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及对我国立法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外并购为企业转型、提升技术、资本运作等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是在面对跨国并购时,如何平衡并购与国家安全成了各国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各国政府纷纷通过法律手段引导和规范外国企业并购本国企业,在引入外资的同时保护本国的国家安全。作为世界工业强国之一的德国也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问题十分重视,并相继出台多部法律规范外资企业在德并购行为。德国在2003年《对外经济法》修订版中新加入的“外资如收购德国军工企业股份达25%以上,需向联邦政府申报并取得批准”的条文。2008年由德国联邦政府拟定并于2009年正式通过实施的《对外经济法》及作为其解释性规定的《对外经济法条例》是德国详细全面的有关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2017年7月12日,德国联邦内阁会议通过了对《对外经济法条例》的修订,这是几年来再度对该法进行修订,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并对原有的部分条款细化做出明确性规定。2018年12月,仅一年多后,德国再度出台该法的修正案,对审查门槛和敏感行业名单做出了新规定。德国在有关跨国企业对德收购国家安全审查方面的立法参考理论作为世界上公认最早建立且内容最完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国家--美国的相关制度,但也有自己的本国特色,且与欧盟的相关法律相衔接并引导推动欧盟范围内的相关法律统一立法。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来华投资并参与到并购中国企业的商业活动中,合理利用外资但同时保护中国国家安全则成了一个重要问题。法律层面的相关制度无疑是帮助实现该目的的良好工具。我国的现行外商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体系主要是以美国作为参照系搭建的立法框架,也随着改革开放历程而不断变化发展,但目前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通过分析德国的相关立法的变化发展及其动因探究可对我国相关立法起借鉴参考作用。(本文来源于《上海外国语大学》期刊2019-05-01)
郑盼盼[3](2019)在《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中,受到了很多的阻碍。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历史进程中可以看到,很多海外并购都未能成功。究其原因,海外国家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和企业之间的商业博弈都是重要原因。对这两者进行比较来看,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因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而更加获得大家的关注。与欧美很多国家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相比较而言,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起步比较晚,进程缓慢,立法文件数量有限,缺乏一些针对外资并购的专门立法。而历史的转折在2005年美凯雷并购我国徐工集团案。该案的出现,让我国对于外资并购影响国家安全的相关问题引起了足够的重视。但在当时,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有哪一个专门的国家机构可以作为总指挥去处理该并购案件,也没有详细的实体和程序法律对该案件进行规制。从此案件可以看出,在当时,我国并不具备较为完善的法律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美国在此领域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世界最先进和最完备的制度。相比较而言,我国在该领域则一直发展进程较为缓慢。直至2011年,我国通过了有关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的《通知》以及《规定》。2011年的立法,明确了外资并购的审查范围,规定了审查机构以及较为方便实践操控的程序。这是我国第一次有针对性地较为完善地提出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另外,《通知》还首次提出了重新启动机制。但是除了上述存在的优点,本次立法也存在了一些缺点。例如:一些立法存在模糊性;有的程序规定不详细;有的地方在实践中可能无法操作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自贸实验区中大量外资的引进,引发了我国社会各界对于国家安全的担忧。基于此,在2015年我国出台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对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采用了试点实践,以求可以在实践中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法。论文第一章主要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作了概念性描述和存在的必要性研究。第二章则是对立法源头和发展过程作了详细的了解,通过对2011立法的建立和试点的探索来分析我国的现状。第叁章,通过在第二章中全方位的分析,从中找出不足。针对定位功能的不足、实体法律的不足以及程序方面的不足,借鉴美国(世界上现今该制度最完善的国家),加拿大(世界上第一个使用该制度的国家)等国家的制度,进而,对我国的制度进行分析,从中可以找出合理方案对我国的不足之处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9-04-01)
梦园[4](2018)在《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新发展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经济体,有着完善的市场体系、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当今世界上接受投资并购最多的国家,并且在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方面最早进行了专门立法。随着中国企业在美投资并购的增加,遭遇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而失败的交易也逐年攀升。美国今年以来对中国发动了贸易战,在外资并购政策方面有一系列转变。近期特朗普总统签署通过《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扩大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审查权限和审查范围,对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总趋势是审查标准愈加严格,审查程序愈多障碍,管辖权愈益扩大,时间和成本愈益增加。本文通过系统解读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及相关法律的形成和演变,跟踪中美贸易战背景下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新趋势和新变化,全面和深入的分析了中国企业在美投资并购实例,首次提出“一个总趋势、四个新变化”的考察结论。就贸易战背景下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顺利通过国家安全审查,提出自己的研判和见解,为中国企业相关投资并购项目的实施提供参考借鉴。同时,就中国政府如何有效支持和保护企业在美投资并购,作者也做了思考并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8-11-01)
陈妙[5](2018)在《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与中国企业的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既是美国管制外资准入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美国国会与政府借以实现国家安全战略的一个重要载体。美国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是近年来中国企业赴美投资面临的主要障碍之一。作为国家安全审查的执行机关,由美国多个政府部门所组建的外国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以下称CFIUS)经常依据相关国内法认定我国企业在美并购交易对美国的国家安全造成了威胁,并据此阻碍并购的进行,或施加压力迫使中国企业撤回并购。中美两国之间的战略竞争已经被特朗普政府视为当前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中资企业在美投资与经营难免受到“特殊待遇”。此外,美国的相关立法正在修改过程中,新法有可能进一步加大审查力度,使中国企业面临更加严峻的投资环境。基于此,研究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并对我国企业赴美投资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围绕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与中国对策这一主题进行研究。首先,本文将从立法背景的角度,分不同的历史阶段,阐明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产生、变迁与发展动向;其次,对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规则及其实施进行深入研究;再次,选择中国企业赴美投资并购遭受国家安全审查的典型案例,分为成功案例与失败案例进行比较,力图探明可资借鉴的经验与教训;最后,从审查前、审查中与审查结束后这叁个角度,系统地提出中国企业应对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对策建议。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语之外,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阐明了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起源与变迁,目的是对该制度的立法背景进行研究。该部分将分为正式立法前的酝酿(CFIUS的成立)、正式立法的首次制定、“911事件”后的发展、2017年的立法修订建议等四个阶段。每一部分都揭示了该历史阶段美国所处的国际政治经济背景以及引发争议的某些外资并购案,把这两个因素视为美国立法的重要诱因。同时,阐明美国立法背后所蕴含的国家安全战略的变迁。第二部分探讨了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实施。首先,该部分以《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节为主线,分别对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进行研究,具体包括审查机构、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共四部分的实体规则以及申报/通报、初审、调查、总统决定共四个步骤的审查程序;其次,经分析得出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有如下叁大基本特征:(1)审查标准较宽泛;(2)审理过程不透明;(3)总统决定将受到有限的司法审查;最后,对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实施进行阐述,包括审查的概况以及审查机构特别关注的国家安全敏感因素。第叁部分是对中国企业赴美投资遭受国家安全审查的现状及案例分析。首先介绍中国企业对美投资的现状,其次对中国企业遭受国家安全审查的概况进行分析,最后将中国企业对美投资遭受国家安全审查的案例分为成功案例和失败案例,分别展开研究,以期通过成功与失败案例的对比发现影响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结果的具体因素,从而为中国企业赴美投资并购提供更好的建议和措施。第四部分是中国企业应对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对策建议。本文共提出叁个方面的建议:第一,接受审查前采取预防措施。具体来讲,中国企业要尽量规避国家安全审查的敏感因素,事先主动申报国家安全审查,寻求海外投资保险的保护;第二,审查过程中努力与CFIUS达成缓解协议。缓解协议为并购交易的继续进行提出了限制性条件,它有助于消除并购交易给国家安全带来的威胁以及美国政府的担忧。第叁,审查结束后寻求法律救济。在“罗尔斯公司诉CFIUS与美国总统”案中,总统与CFIUS因其行政行为违反“正当程序”而败诉,法院判决美国政府不得未经正当程序就剥夺外国投资者的相关财产。中国企业可借鉴罗尔斯公司的成功经验,必要时在美国国内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中国企业还可通过国际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叁个方面的建议旨在提高我国企业赴美并购的成功率,而且使企业在并购失败的情况下也能尽量减少自己的损失。(本文来源于《浙江财经大学》期刊2018-05-01)
文含章[6](2017)在《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及我国之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选取世界上建立最早、同时也是最为成熟的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对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体系和具体制度适用进行深入分析,并得出作者自己对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评价。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与中国目前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作对比,从而得出我国目前安全审查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而为中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出建议。本文分为叁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为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法律体系的介绍,分为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沿革和运行机制两部分。前者介绍了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法律渊源,后者重点介绍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具体适用,对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及程序进行深入的分析;第二章对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运行及特点进行归纳总结,对其优劣做出评价。为第叁章借鉴美国经验完善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打下基础。第叁章介绍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现状,并对近两年出台的自贸试验区《试行办法》和《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构建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然后对中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对比论述,得出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相较于美国的异同点及不完备之处,最后,分别从立法层次的提高、审查程序的完善等几个方面对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发展和完善提出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期刊2017-05-22)
李阳[7](2017)在《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外资并购,或称跨国并购,是重要的国际直接投资的形式,也是国际经济法学科下的重要概念。尽管外资并购可以给一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增添动力,但是同时也会引发该国对于某些特殊产业的担忧。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正是东道国调控国际投资的手段之一,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一般来说,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指,在外资并购交易完成前,如果东道国经过审查,发现该笔交易已经威胁到该国的国家安全、或者可能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被投资国可以运用多种手段进行干涉,对该笔交易进行限制乃至禁止该交易的一种制度。随着中国在其经济迅速成熟的情况下继续向新增长模式转型,2016年中国对北美和欧洲发达经济体的直接投资总额创下近千亿美元的历史新高。其中对美国的投资占北美投资增长的多数份额,在2015年至2016年间增长近200%。然而,2016年在美国有10项交易被取消,投资额总计超过五百亿美元。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美国政府出于国家安全考虑,介入并阻止了若干中国投资者的收购。对于中国企业来说,面对保护主义的代表——特朗普的就任,了解并熟悉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主导的国家安全审查,将愈发重要。2015年1月,中国条法司在网站上公布了由商务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对之前由叁资企业法等法律和配套行政法规共同组成的的外商投资制度进行修改,试图统一不同种类的外商投资,制订统一的外国投资法律制度。草案第四章即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了规定,将原先由商务部等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和办法上升到法律的层级,落实中国针对外资并购的审查规则。本文通过考察美国的制度设计,有助于中国制订和完善关于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框架,强化对外资并购的良性管理。本文研究的重点是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并会展开探讨其背后的理念,实施情况,以及给中国带来的启发。本文共分为叁章:第一章针对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沿革和重点概念进行介绍,同时分析中国企业在美开展外资并购接受国家安全审查的状况;第二章从美国宪法确立的叁权分立的原则出发,探讨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美国安全审查制度中扮演的角色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并针对我国机制设计提出建议;第叁章讨论中国企业在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下成功与失败的案例,对我国赴美进行国际投资的企业提出忠告。在美国的“叁权分立”体制中,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行使有着严格的界限,使得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结构设计存在其独有的特点。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可以看到美国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经历了从分散到统一、从鼓励投资到逐步加强监管的立法趋势,而立法者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从执法者的角度出发,总统和行政机关既可以根据授权承担部分立法职能,又是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执行者。从司法的角度出发,可以看到美国法院虽然是消极的监督者,但其可以根据宪法对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和执法进行监督。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国家安全审查的制度结构,但是依然应当借鉴美国法律模式中的制衡理念,增加审查程序的透明性与公开性。对计划赴美开展跨国并购的中国企业而言,通过对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成功案例和失败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到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并非不可逾越的鸿沟,更要看到自身在公司治理、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中国企业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掌握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核心风险,做好事前风险防范,熟悉美国安全审查规则,做好事中国家安全审查应对,事后也不放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唯有如此,中国企业才能够有效防范和应对并购过程中来自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风险。(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杨柳[8](2017)在《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外资并购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特征,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吸引外资的速度和数量迅速增长,在为国家经济发展助力的同时,也埋下了诸多安全隐患。“引进来”是把双刃剑,若是引进来的企业对东道国的某些重要产业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形成控制的话,将会对东道国的经济安全形成重大不良影响。建立一种制度,将可能对东道国的国家安全造威胁的外资并购“扼杀在摇篮中”一直是世界各国在寻求的办法,该制度就是本文所研究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以下简称“安全审查制度”)。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先后发布。《通知》和《规定》是中国第一次关于安全审查制度的专门规定,但但以上两个文件的法律位阶较低,难以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另外,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实施起来恐怕很难达到预期目的。美国的安全审查制度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演变,已经趋近完善,也是各国效仿的对象,中国也是如此,但是中国的借鉴过于粗糙,具体规定方面未学到精髓,本文致力于研究美国的安全审查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对完善中国的安全审查制度具体规定方面提出详尽的建议。第一章对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了概括性的阐述,并对国家安全的概念和涉及的领域进行了阐述,对外资并购对投资国和东道国的影响进行了阐述,并对安全审查的目的、标准和法律依据等进行了概述。第二、叁、四章分别对美国的安全审查制度的产生背景、初步确立、发展、完善的过程,及其现有立法体系、审查的机制、标准、对象、程序进行了具体阐述,并对其进行了评析。第五章主要分析了中国的安全审查的产生、发展及现状,并分析了其不足之处,选取美国的安全审查制度中有益的、适合中国的地方,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进一步构建和完善中国的安全审查制度的具体建议。最后结语部分是对全文进行总结归纳。(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石广[9](2016)在《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法律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的腾飞发展离不开“走出去”和“引进来”,梳理我国经济的发展史,“引进来”的外资在一定时期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添砖加瓦,虽然彼时外资在我国得到了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和优厚的报酬,但随着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弱化,潜伏于经济活动中的国家安全问题逐步式微,并没有消失。二十一世纪后,全球环境复杂多变,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斗争开始逐步转入经济活动中,跨国集团全球资源配置凸显了外资并购中国家安全审查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本文从外资并购的基本理论着手,通过外资并购这一经济活动,进入经济活动中的国家安全问题,凸出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接着对世界发达国家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活动进行制度的比较分析,同时在此视角下评析我国外资法对外资并购中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规定。接下来梳理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所有规定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并分析各自规定中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比照域外国家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审视我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所规定内容之不足,并提出完善意见和对策,一方面旨在使我国不因《外国投资法》的通过而减少外资的引入,另一方面又能够对外资并购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6-09-26)
王元[10](2016)在《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以绿地投资为主。近些年,随着我国市场环境的快速发展,外资并购发展势头迅猛。外资并购促进了我国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对我国市场化经济的发展在多个方面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但是如果缺乏正确的管理,也会对国家安全产生影响。为此,2007年《反垄断法》提出对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2006年至2010年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商务部、发改委等部门连续下发多个法规,加快推进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建设。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特别是我国对外开放力度进一步加大、一带一路政策逐渐落实的大环境下,建立和完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是势在必行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以维护国家安全为核心,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有利于完善利用外资政策法规体系,提高透明度、可预期性,促进外资并购有序发展。近年来我国加紧了相关立法,在遵循WTO原则的基础上,也同时借鉴了美国、加拿大等多国的经验。但是我国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建立起步较晚,对外资并购的规制经验也较少,因此立法尚有不完善之处。本文对我国当下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一些问题进行探究。本文除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我国外资发展的现状和本文利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之外,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发展现状,从现有立法和典型案例两个方面作为切入点,以点带面,看出我国现行法制的长处与不足;第二部分,介绍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若干基本原则,旨在分析外资并购国家审查的价值取向;第叁部分,论述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包括立法模式的选择、监管模式的选择和监督模式的选择等内容;第四部分,论述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程序方面的问题,包括审查前的非正式磋商制度、申报程序和二次审查程序等内容;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外资并购过程中的几个实体标准问题,包括对外资和并购的认定标准和认定影响国家安全的考量因素等。(本文来源于《中共中央党校》期刊2016-06-01)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海外并购为企业转型、提升技术、资本运作等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是在面对跨国并购时,如何平衡并购与国家安全成了各国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各国政府纷纷通过法律手段引导和规范外国企业并购本国企业,在引入外资的同时保护本国的国家安全。作为世界工业强国之一的德国也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问题十分重视,并相继出台多部法律规范外资企业在德并购行为。德国在2003年《对外经济法》修订版中新加入的“外资如收购德国军工企业股份达25%以上,需向联邦政府申报并取得批准”的条文。2008年由德国联邦政府拟定并于2009年正式通过实施的《对外经济法》及作为其解释性规定的《对外经济法条例》是德国详细全面的有关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2017年7月12日,德国联邦内阁会议通过了对《对外经济法条例》的修订,这是几年来再度对该法进行修订,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并对原有的部分条款细化做出明确性规定。2018年12月,仅一年多后,德国再度出台该法的修正案,对审查门槛和敏感行业名单做出了新规定。德国在有关跨国企业对德收购国家安全审查方面的立法参考理论作为世界上公认最早建立且内容最完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国家--美国的相关制度,但也有自己的本国特色,且与欧盟的相关法律相衔接并引导推动欧盟范围内的相关法律统一立法。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来华投资并参与到并购中国企业的商业活动中,合理利用外资但同时保护中国国家安全则成了一个重要问题。法律层面的相关制度无疑是帮助实现该目的的良好工具。我国的现行外商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体系主要是以美国作为参照系搭建的立法框架,也随着改革开放历程而不断变化发展,但目前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通过分析德国的相关立法的变化发展及其动因探究可对我国相关立法起借鉴参考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论文参考文献
[1].郑聿舒.中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对比研究[J].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2019
[2].沈小蕙.德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及对我国立法启示[D].上海外国语大学.2019
[3].郑盼盼.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9
[4].梦园.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新发展及启示[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8
[5].陈妙.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与中国企业的对策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2018
[6].文含章.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及我国之借鉴[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7
[7].李阳.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华东政法大学.2017
[8].杨柳.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9].石广.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法律问题探析[D].南京师范大学.2016
[10].王元.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问题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