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主要就不作为侵权问题进行研究,主要通过对于其前提——作为义务的研究及其对于不作为侵权构成的特殊影响,来深化对于不作为侵权的认识,作者也希望借此能够更深刻地理解这种不作为侵权类型在侵权法中的特殊意义和制度功能。本文的结构与内容为:导言部分提出问题。主要着眼于介绍为什么要写这篇论文,必要性何在。第一章,介绍“不作为无责任”这一理论。这一理论是不作为侵权的法理前提。基于哲学上、道德上的考量,也基于经济学上的分析,“不作为无责任”原则自有其坚实的基础,不作为侵权仅仅是作为一种例外,在特殊关系中的领域而被发展出来。第二章,研究和分析“作为义务”及其来源。“作为义务”的存在是不作为侵权的必要前提。本部分在分析相关国家立法例及立法评注,案例法的基础上,对已有的类型化的作为义务做了一个比较细致的描述和审视。本部分也对作为义务的来源,包括对非法定的作为义务确立、发展的历史(以案例为主线)进行重点描述。第三章和第四章,是关于不作为侵权特殊构成的研究。作者首先分析了不作为侵权的不法性的特殊构成,即作为义务的存在及其违反;接着,从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不作为的可归责性这两个最有争议的问题入手,分析它在构成上与传统的作为侵权的区别。第五章,讨论我国侵权法上不作为责任的现状,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还有特别法上的危险责任包括公害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坏境保护法》),危险活动责任(《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民用航空法》,商品责任(《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等。显得散乱没有统一的原则和相应的制度构架。作者将试图提出不作为责任在侵权立法体系中的纳入,以及司法评价体系的衔接等的有益意见。作为义务与司法评价体系的衔接主要讨论作为义务融入司法评价体系的路径和时点。根据对学者已提出的侵权法草案四大方案的分析,我们发现我国立法草案在注意义务与司法评价体系上,均选择了与过错衔接的路径,但在作者看来,这并不是唯一的范式:《欧洲侵权法》草案建议稿工作组所采用的模式是,归责原则一般条款,和“法律相关性损害”相结合,即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或者防止损害发生的权利符合公平、公正及合理的原则时,才构成法律相关性损害,法律相关性损害是对违法性和损害的一种概括。这就为我国注意义务在立法体系上的出路提供了一个选择方案,即通过“法律相关性损害”这一概念与注意义务衔接。德国法上对于一般注意义务的检验现基本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段进行。即在对某个特定人之非故意损害后果构成要件符合性加以考量时,与责任成立上的因果关系一同进行检验。因此,德国法上又提供了另外一种可能性。最后为结论,与引言相呼应,对全文作最后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