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工程挂靠施工过程中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往往容易产生各种纠纷,当然也包括一些刑事案件。本文通过对一起工程挂靠施工过程中的刑事案件的分析,探讨本案中的行为人李某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分析过程中,本文主要着眼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研究,结合工程挂靠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解析本案中的行为人是否属于被挂靠企业的单位人员,最后得出结论。本文的写作旨在为工程挂靠施工关系中准确判明案件性质和区分相关罪名提供一点思考,希望本文的写作能对实践中解决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有所裨益。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介绍。王某借用某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揽到某希望小学的工程。李某某作为王某雇佣的技术人员在工地负责发放民工工资、购买小件材料,在工程进展到末尾时,李某某携带王某委托其代发给民工的款项共计15000元人民币潜逃,致使王某再次补发民工工资15000元人民币。第二部分是本案的分歧意见及焦点。对于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目前存在三种定性。第一种意见认为其构成职务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其不构成犯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其构成侵占罪。本案焦点是作为被告人的李某某是否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第三部分是本案的法理分析。这是本文的重点内容。笔者首先通过对职务侵占罪主体身份的理论解读,分析临时雇佣人员如果具有所在单位赋予的职务并利用该职权侵占本单位财物也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其次对案例涉及的工程挂靠施工做了全面分析,主要是将典型的施工挂靠关系和内部承包责任制关系做了对比分析,来进一步判断本案例中王某和该建筑公司之间是一种典型的工程挂靠施工关系。而在工程挂靠施工关系下,笔者认为王某不可能成为被挂靠方即该建筑公司的“单位人员”,而是相对独立并自负盈亏的一方主体,自然受雇于王某的李某某更不可能成为该建筑公司的“单位人员”。再次笔者对王某的项目法人身份做了分析,认为王某其不过是一个包工头性质的个人,并不具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务身份,显然王某雇佣的李某某也不享有所谓王某自己单位的职务身份,不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另外笔者分析被李某某侵占的民工工资的性质来源,其是王某个人事先垫付的,即属于王某个人财产,也不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最终笔者结合案情以及李某某的一般身份,从行为人的主观上、行为的客观方面来分析,认为李某某完全构成侵占罪,而并非无罪的结论。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研究结论。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某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主体身份,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成立侵占罪。第五部分是余论即造成本案的原因分析。本案除了办案人员业务水平存在不足,还有对侵占案在管辖规定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建议对于侵占案可以尝试采用自诉和公诉两种方式交由受害方选择。
论文目录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工程挂靠施工关系论文; 职务侵占罪论文; 内部承包责任制关系论文; 侵占罪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