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之基本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该项制度在感召、敦促犯罪人认罪投诚、悔过自新、自我改造以及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避免累及无辜等方面,均具有积极功效,对于有效实现预防犯罪之刑罚目的,贯彻和落实罪责刑相适应之刑法基本原则,无疑具有重要意义。1979年刑法第63条在总结吸收古今中外自首制度以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自首制度作了相关规定,1997年刑法对1979年刑法关于自首制度规定的若干不足与缺陷,进行了重大的修改,扩大了自首的范围。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自首解释》)对自首制度的司法适用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解决了理论界和司法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若干重大问题。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自首的认定出现了不少新问题,加上对《自首解释》内容的理解和适用方面也不断产生一些认识分歧,需要认真探讨和总结。笔者拟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谈一些对自首制度的粗浅看法,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自首有所帮助。第一部分是自首制度概述,首先简述了我国自首制度的立法发展;然后探讨了自首的概念和本质,认为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的本质在于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悔罪不是自首的本质。第二部分论述了一般自首的成立要件:1、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必须发生在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归案之前,投案的方式有多种,投案对象是指有关机关与个人,投案应当具有自动性。2、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只要根据客观事实供述所犯的所有罪行,对事实既不缩小也不扩大,就应当认为符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条件。并对其中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是自首的认定,从六个方面对自首认定中的一些难点进行了探讨,具体包括共同犯罪、数罪、过失犯罪、余罪自首的认定,“双规”期间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犯罪人自首认定等。第四部分论述了自首犯的刑事责任。首先介绍了自首从宽的根据,自首从宽的主要根据是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减少和司法成本的节省;其次介绍现行刑法典对自首犯的处罚规定;最后阐述了自首处罚的司法裁量,在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的时候应当考虑自首的动机、自首的时间、自首的方式自首的形态及供述的情况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