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选题对唐代地方监察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梳理,试图在研析文献的基础上,勾勒出唐代地方监察制度演变的线索,并进而归纳出若干特点。本文由绪论展开,共分七个部分,主要观点如下:绪论部分,通过考察唐前地方监察制度的演变,笔者认为,秦朝开始创建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体系,西汉时进一步加以完善,加强了对地方官吏的监察。东汉时地方监察制度略有变化,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演进,至隋朝的建立呈现出新的特点。隋朝御史台的监察御史主要承担地方的监察职能,炀帝时又增置谒者、司隶二台,并确定“六察”标准,以强化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唐前地方监察制度的演变,为唐代地方监察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第一部分,武德时期初步建构了由中央到地方的监察体制,中央派遣监察御史巡按州县,对地方官吏依法实施监察,州县长官、录事参军事和主簿都具有监察职责,地位较高。第二部分,贞观时期地方监察体制的完善,进一步强化了地方吏治建设,主要表现为扩大监察御史人数、划分全国为十道、派遣巡察使巡察地方、制定“六察”法规等。笔者认为,这些措施为监察官员行使职权和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表明地方监察体制正趋于完善。第三部分,武则天时期,在中央增设右肃政御史台作为专职按察地方的机构,并任用大批酷吏担任御史,逐渐使御史监察成为其打击政敌的工具。同时,天下告密成风,无视法规,大兴冤狱,最终导致整个监察体制的严重异化。第四部分,玄宗即位以后,在地方发展和完善了十道按察使体制,又改十道为十五道,设采访使驻地方按察官吏,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玄宗还注重朝集制度的建设,重视州县长官、录事参军事和主簿的选用,促使地方监察体制进一步强化。第五部分,肃宗时期,随着地方行政级制从州、县二级制向道、州、县三级制的演变,地方监察体制也得到了相应的调整。在道一级,节度使多兼领观察使,监察权和行政权集于一人,逐渐发展成为道级行政长官。在州县,录事参军事和主簿的监察职能不断加强,选任更为严格,表明州县监察机制得到有效调整。第六部分,从代宗时期发展而来的巡院机构,经过德宗时期的发展,更多地侧重于财政方面的监察,至元和以后逐渐拥有了全面监察地方的权力,原有的遣使监察机制主要表现为巡院监察。在府州,录事参军事监察职能也相应偏向于财政事务,由此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财政监管。第七部分为全文的结论。笔者通过析理唐代地方监察制度演变的六个阶段,大致归纳出唐代地方监察制度的四个特点:体制完备,持法监察,选任严格、震慑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