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11年对于中国经济来说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年。从2001到2011,中国入世整整十年,这十年见证了中国经济是怎样顽强的顶住国际市场的强劲冲击依然站立继而坚定的向对手发起猛烈反击的成长历程。这十年也是中国保险业发生翻天覆地巨变的十年,从五年过渡期的保护性竞争再到逐步完全独立、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入世后的中国保险业已经在国际保险市场挑战中逐步成长并大迈步前行了。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的开放幅度不断扩大,深度不断加剧,保险业如今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最深的部门。其中大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成为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最主要的标志。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为中国保险业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它不仅给国内市场带来了大量的外资、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丰富的保险产品,同时也加快了中国保险业与全球金融市场的融合。保险业是一国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社会的稳定器”,各国对保险业的开放都持谨慎态度,入世后的我国金融市场国内外市场环境都变的更为复杂,入世的这十年,我国社会经济在整体快速的提升,在经济快速奔跑的同时也较为明显的凸显了法律和制度方面的严重滞后和缺陷,由此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带来了许多障碍和潜藏的危机。其中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的法律法规更是少之又少且严重滞后,我国目前规制外资保险公司的法律主要有:1995年6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经2009年2月第二次修订和2001年12月入世时国务院颁布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4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条例》的实施细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此形成了我国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法是以《保险法》为基础,《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为中心的体系,这一体系充分体现了对我国保险业、国家经济安全的适度保护和维护国内市场经济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等目的。但是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入,现行的对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法律制度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如对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时的偿付能力的监管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造成了此项规定成了嫁接在他国制度之上的制度实质上形成了我国在此项监管的空白,这与当前金融全球化下各国越来越重视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趋势大相径庭的;而且,对外资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管中也存在着对其经营业务范围和形式的过分束缚的问题,同时,外资保险机构法律监管的透明度也是亟需改进的。本文从我国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法律监管的现状出发,从经济学和法理学的视角深刻剖析我国当前对外资保险公司监管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在坚持建立一个自由、平等、多元化的保险市场的理念指导下,对外资保险公司监管法制化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具体措施:首先,实现保险监管的法制化。对现有的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法律进行系统化并及时修改滞后性的条款、弥补法律漏洞而且还要提高其法律位阶,构建一个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实行放松管制与加强管制并举的统一、现代化的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还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保持司法和执法的公开化,畅通政府信息公开的通道,更好的贯彻WTO的法律透明度原则,而且对监管人员、兼顾手段和技术以及模式的改进也是法制化的应有之义;其次,对外资保险公司风险的有效控制最重要的是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有效监管,同时外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也必须要严格控制,这是外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保障,由于外资保险公司的复杂的国际背景,因此若实现对其风险的有效监管还要加强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