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这个科技竞争愈演愈烈的新时代,自主创新能力无论对国家、地区还是企业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成为一个地区提高自身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山西省作为中部欠发达省份,主要从事煤炭、冶金、炼焦等传统工业的生产,其科技水平有限,创新能力与东部省份相比存在差异,因此提高山西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势在必行。而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影响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一个重要变量,研究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之间的关系,从而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策略,这对提高山西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已经逐渐成为学术界和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但是大部分研究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测量和计算研究相对较少。1990年Rapp和Rozek首次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了定量的测算,后来Ginarte和Park在此基础上提出更深入的测算方法。本文通过Ginarte-Park方法测算出山西省的立法程度,得出山西省立法体系逐渐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比较完备,特别是自从2001年我国大范围修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后,其法律条款已经逐渐完备。然而,仅仅通过立法程度这个静止变量无法全面的反映出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状况,于是引入了“执行效果”这个指标,通过立法程度与执行效果的结合得出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一直处于逐渐上升状态,特别是近几年上升幅度较大,这说明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逐渐增长,但是其法律执行效果却相对较差,因此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执行力度是提升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有效手段。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评价一直都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2005年11月国家统计局提出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包括潜在技术创新资源、技术创新活动评价、技术创新产出能力和技术创新环境这四大指标。考虑到指标的权威性和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采用此评价指标体系并结合主成分分析法对山西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行测算,得出自2000年以来山西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整体上处于不断上升趋势,但是创新能力发展并不平衡。企业自主创新活动能力相对强些,这说明企业逐渐加强了对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视程度,开展了更多的创新活动,但是相对其他创新要素,企业的自主创新环境方面就显得弱些,这就需要今后企业和政府要提供更多有利于企业创新的机会,逐渐改善企业创新环境。在分析山西省知识保护水平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基本状况之后,接着进一步探究二者之间的关系。关于二者之间的关系研究,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促进论者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鼓励原始创新,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而阻碍论者则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不利于技术转移,对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创新存在不利的影响。然而,对于山西省而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到底是促进还是阻碍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本文运用相关性分析、回归分析、协整分析及Granger因果检验等计量经济学方法,借助Spss统计软件得出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之间存在长期均衡的正相关关系,而且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Granger原因。于是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提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知识产权策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的有效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这为提高山西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供了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本文的主要贡献是运用相关计量经济学方法及统计软件实证分析了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之间存在的关系,得出二者之间存在长期的正相关关系,并且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Granger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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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论文; 主成分分析论文; 回归分析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