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广播剧的概念,包括广播剧的定义、特征、分类和历史发展进程。广播剧作为伴随广播技术产生和发展而形成的一种新的艺术形式,理论界对其定义也有不同的认识。由于广播剧展现内容的部分方式与戏剧艺术非常相似,因此,学术界对广播剧的定义也主要以围绕广播剧是否属于传统戏剧作品范畴展开,分为戏剧说、艺术说和独特剧种说三类。笔者在本章对三种定义方式进行了分析和比较,阐述第三种定义方式更为科学和客观。在该部分,笔者还介绍了广播剧作为一种独特剧种,其具备的特点、以及与传统戏剧作品的区别。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广播剧作为一种纯声音的艺术,其创作和录制过程与在剧场内表演的戏剧艺术不同,广播剧是通过广播技术传播的,因此欣赏广播剧的听众具有不特定性和广泛性。本章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简单介绍了广播剧的分类以及中国广播剧的产生、发展历程,自1933年上海电台播放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广播剧之日起,截止到目前,我国广播剧经历了初级、成熟和兴旺发展三个阶段。在第一章介绍广播剧基本知识的基础上,第二章对广播剧的著作权法律地位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本章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广播剧的创作过程和创作主体。按照正常创作流程,笔者将广播剧的创作过程,分为剧本创作、导演二度创作以及演员表演、录音及后期制作三个阶段(共5部分),对各阶段的创作内容分别进行了阐述和说明,通过该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一部广播剧的创作过程与一部电影、电视剧的创作过程非常相似,各创作主体承担的创作任务和付出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都是非常巨大的,但是仅仅因为广播剧不具备画面这一点,使广播剧无法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这对广播剧创作者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同时,在第二部分,笔者还介绍了参与广播剧创作的各方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等,为下文分析广播剧著作权归属奠定了基础。在本章的第二部分,笔者主要分析了著作权客体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结合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论证广播剧的作品属性。同时,介绍了电影作品著作权法律地位,并与广播剧情况进行了初步的对比论证。在第三章中,笔者从著作权和邻接权角度分析了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剧保护的缺失,即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广播剧作为一种独特的剧种无法归属到著作权法中任一作品形式中,其部分创作者只能依靠邻接权的规定获得邻接权保护。而由于邻接权权利种类和保护范围的有限性,使广播剧创作者的权益无法获得应有保护。更何况,广播剧既然具备作品属性,以邻接权对其进行保护,本也不符合设置邻接权法律制度的目的,与著作权法立法原则相悖。前三章主要是分析和介绍广播剧的作品属性以及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剧著作权保护的缺失,在第四章中,就如何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剧的保护,笔者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并提出一定的解决办法,包括立法层面和其他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