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全世界经济一方面享受着产业化大生产所带来的丰硕果实,另一方面又面临着与我们密切相关的自然环境频频告急。从温室效应到有毒食物,从石油泄漏到核污染,触目惊心。单单一个石油泄漏,就对我们所处的自然环境造成严重伤害,破环生态,摧毁海洋生命。当鸟类和哺乳动物身体粘到油污,从而试图清洗身体就会吸收有毒物质;海洋的鱼类则通过腮对石油直接接触和吸收。因石油泄漏产生的间接破坏力之持久更为惊人。就海洋生物而言,石油会伤害鱼的卵和幼体,鱼群繁衍受到影响;而通过食物链,鱼或其他野生动物又会将携带的少量有毒成分不断积累到最终捕食者。目前针对环境侵权,发达国家普遍以司法途径作为公民环境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以美国为例,美国法院自1970年以后在处理环境侵权等案件时,法院不再要求法律保障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原告才享有起诉权,只要原告受到“实际上的损害”就可提起诉讼。从司法途径对环境保护起到了卓越的作用。反观我国环境侵权就司法救济方面颇有些力不从心的,目前主要依赖政府的行政管理。例如:湖北省潜江市开发区环境污染问题。因为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生产所导致的环境污染,最后由湖北省环保厅责令该公司停止40万吨合成氨、30万吨尿素技改项目的试生产,及改正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排污沟渠破损等问题。但对因此给当地居民造成的损害则直接忽略。当遇到地方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冲突时,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常常偏移天平,选择保护可以产金蛋的企业,容忍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再加上环境侵权事件中,权益受害方大多都是普通百姓,典型弱势群体,能想到的救济方式非常有限。大多通过环境信访,媒体举报,当遭遇行政部门不作为的时候要么忍受,要么采取有自助性质的“闹事”手段,很少想到利用司法途径来救济和维权。这是由于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滞后以及社会环境正处于大发展大建设的阶段导致:一方面我国环境法治尚不健全;另一方面,许多发达国家在环境侵权司法救济上经验成熟,但立法者没有及时学习和合理引进。本文通过环境侵权理论与环境侵权主要代表国家发展历史及体系的研究,深入对比剖析现阶段我国社会环境下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现状,并对未来在现有国情下如何建设环境侵权司法制度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环境侵权行为”,以侵权行为为基础分析环境侵权行为主体、内容、特征及分类来进一步的理解环境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涵义。第二章“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分析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特点:举证困难,关系隐蔽,证据隐匿。探讨了目前因果关系推定的理论有优势证据说,疫学因果说和间接反证说的学说理论,明确了现有推定理论的局限性,最后对我国现行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法律状况进行了概括和分析。第三章“环境侵权法律责任”,通过对自然环境、环境法律责任的定义分析,同时在本章对环境法律责任的特征作了概述:范围扩大化,环境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发生松动,综合性。第四章“外国环境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本章主要介绍了德国、日本、美国和韩国的环境侵权法律责任发展情况,并运用比较的手法,对各国的环境侵权基本制度以及设立条件做出深度的剖析。另外,笔者还在本章就各国理论界研究的核心问题,即侵权责任制度对我国的借鉴,进行了介绍和分析。第五章“我国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及其不足”,重点分析了我国现有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法律规定,从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两个角度探讨不足。第六章“完善《侵权责任法》中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探讨”,在前面数章的基础上,与目前现行的中国法律相抵触或法律空白之处,从而对环境侵权制度的立法,就侵权责任划分方式、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及设立事前禁止令制度等内容给出构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