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银行业作为金融业的领军,是消费者满足金融需求最经常接触的主体,基于银行业本身所固有的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以及我国银行业延续至今的准垄断地位,我国对银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仍不完备,实践中银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从而出现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却得不到应有救济的局面,可见,加强对银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在我国势在必行。本文立足实际,列举了在实践中反映比较强烈的几种银行侵权行为:金融歧视、不当劝诱、乱收费问题以及包含不公平内容的格式合同问题,通过对这四类侵权行为进行理论分析、介绍他国规制此类侵权行为的制度或经验、提出相应的规制意见,从而回应现实、达到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之目的,希望本文的论述和研究对实践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本文共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理论概述。这部分对银行消费者及其上位概念金融消费者进行了必要的概念界定,重点是对银行消费者的内涵、特点和银行消费者所享有的特殊权益进行了梳理。银行消费者是金融消费者当然的一种,是指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或非因生产、交易需要)而购买银行产品或接受银行服务的主体。银行消费者不同于普通消费者,由于银行业特有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银行消费者相比普通消费者其弱势地位更为突出,防范能力也更弱,为保障银行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注重维护以金融公平权、金融知情权和金融隐私权为核心的银行消费者权益。第二,我国银行业典型侵权行为分析。这部分运用实证分析和对比分析的方法,将实践中银行业热点侵权案例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部分类型化为四类侵权行为:金融歧视、不当劝诱、乱收费问题以及包含不公平内容的格式合同问题。1、金融歧视,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各种途径包括营销手段、金融资源的定向倾斜等方式拒绝对某类群体提供服务或者提供较少的服务。对此侵权行为,美国主要采用制定政策法律的方式,规制不当歧视、引导银行业满足消费者的金融需求,保障银行消费者的金融公平权。英国则主要通过政府设立各种救助基金以及制定针对银行扶助弱势群体的鼓励政策等方式,满足弱势群体的金融需求。结合我国实际,应保证银行消费者基本的账户服务,同时积极推进金融创新以满足弱势群体金融需求的多样性。2、不当劝诱行为,是指银行销售人员在宣传以及销售理财产品时,未按照相关要求,如实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只重视销售产品数量,甚至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的宣传或销售行为。各国在规制不当劝诱行为时,主要通过加重银行方的风险告知义务以及遵循客户细分前提下的适当销售和了解客户义务,其实质是保障消费者的金融知情权。3、乱收费问题,国外银行收费建立在完善的市场细分战略下,而我国的银行业目前仍然主要靠绝对利润的获取来谋求发展,其无论是在相关法律制定还是市场分层以及价格形成机制上都不具备向国外的主要依靠业务收费的模式转变,因此,我国务必规制银行业收费问题,制定相关法律,完善银行业价格形成机制,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4、包含不公平内容的格式合同。主要通过对格式合同内容的异常条款排除制度、格式合同解释规则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格式合同效力限定等方式,确保接受格式合同的一方——即银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第三,银行典型侵权行为背后原因分析。银行业典型侵权行为也反映了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堪忧,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制度原因,即我国既存的金融压抑的体制影响;二是意识原因,即与监管当局监管理念偏差、银行业自身服务意识不足以及银行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有关;三是法制环境,即我国欠缺对金融类消费者进行保护的完备立法。以上原因综合导致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仍然与发达国家相差较远,从而不利于和谐金融环境的构建。第四,对完善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为提升银行消费者地位,完善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完善立法,包括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和完善司法救济制度;二是完善组织保障,建立三个层面的消费者保护组织体系:政府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民间消费者保护组织。以构筑全方位的银行消费者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