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犯罪中止及其处遇是刑法理论上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从各国关于犯罪中止及其处遇的立法规定说起,提出行为人的中止行为在没有成功阻止犯罪完成,不成立犯罪中止的情形下,如何对该行为人进行处罚这一问题。本文第一章介绍了各国犯罪中止立法规定,并根据我国的立法规定,提出了犯罪中止的概念。对于中止犯罪行为人的立法处遇,多数国家刑法都明确规定对成立犯罪中止的行为人即中止犯给于法定从宽处罚的处遇,但对于不成立犯罪中止的行为人即中止行为犯的处罚,很少国家做出明确规定,我国刑法也没有规定。第二章是关于犯罪中止理论争议问题。犯罪中止的成立与否直接关系到行为人中止行为的立法处遇,因此在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问题上,存在诸多争议,主要有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及主客观相统一的争议。在共同犯罪中,对于部分共犯中止行为未能有效阻止共同犯罪完成的情形下,对该部分共犯如何处遇,理论上存在诸多观点,有学者通过对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有效性进行变通,将该部分共犯认定为中止犯,有学者提出共犯关系脱离理论,本文在对各种观点进行介绍和评议后,立足于犯罪中止的本质,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时间性、自动性和有效性要件。而对于不具备有效性要件的中止行为,笔者提出中止行为犯、共犯中止行为犯等新概念及其刑法处遇问题。即在单独犯罪中,应基于中止行为的真诚性给于行为人法定从宽处罚的立法处遇,成立中止行为犯;而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的中止行为不具备有效性要件时,也应基于中止行为的真诚性给于部分共犯法定从宽处罚的立法处遇,成立共犯中止行为犯。第三章是关于共犯中止行为犯问题。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共犯中止行为犯制度,不仅维护犯罪中止制度的统一,实现对犯罪人的公正处罚,而且其设立具有合理性,有事实和理论上的依据。在共同犯罪中,其中止行为的认定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各种共犯中止行为的有效性及真诚性应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认定。本文从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来具体分析其中止行为的认定,以明确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