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公民社会对国家提供社会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在国家社会提供社会服务进行行政干预时,行政法学界也将关注的重点放在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上。随着我国行政职能不断扩张,加之我国现阶段行政事实行为的规范化程度较低,出现了大量关于行政事实行为方面的立法较少、规范性法律文件较为混杂、执法混乱、救济无门等问题。因此要解决上述的现实问题,就必须加强对行政事实行为的规范。要提高行政事实行为的规范化程度必须先规范行政事实行为主体的行为理念,然后让理念细化为可操作的程序规则,最后是把经过实践检验的成熟的规则制度化。行政事实行为的规范化过程只有经过行为理念化、理念原则化、原则标准化、标准制度化及制度策略化才能使依法行政落到实处,才能真正规范我国的行政事实行为。本文先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理论及国内外发展动态进行阐释,然后开始本文的主要部分即规范化的路径。规范化路径之一:理念上的规范,具体包括行政事实行为规范化之认知模式与功能定位。笔者认为行为理念非常重要,因为行为是在理念的指导下进行的,只有先将其行为理念规范化,才能规范其行为。规范化的实施路径之二:原则上的规范,是把抽象的理念细化为具体原则。规范化的实施路径之三:标准上的规范,是把经过规范化的原则细化为可操作的实际标准。规范化的实施路径之四:制度上的规范,即把标准细化为制度性的规则体系。规范化的实施路径之五:策略上的规范,即把理想的制度体系转化为具体的实施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