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现行合同法未规定旅游合同,这与当前国内发展如火如荼的旅游市场极不对称。由于目前国内旅游者多选择参加跟团包价旅游,且纠纷也往往集中在包价旅游中,故本文以包价旅游合同为研究对象,主要针对包价旅游合同中典型的、争议大的问题进行探讨。本文由既存在内在逻辑联系又有各自相对独立性的六部分组成。在第一章“包价旅游合同概述”中,本文首先明确了包价旅游合同的概念,并分别从理论学说与司法实践两方面分析其法律性质,虽然目前学者对旅游合同的性质暂无定论,但德国民法与台湾地区民法中将之视为类似承揽的合同是非常有道理的:当性质无冲突时,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性质发生冲突时,适用其自身规定。最后还简单介绍了旅游合同各方当事人——旅游营业人、旅游给付提供人、旅游者。在第二章“包价旅游合同立法比较”中,本文介绍了目前国际范围内较成熟的旅游合同相关的法律:布鲁塞尔《旅行契约国际公约》、德国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比较分析了其立法背景及相关内容,肯定了其进步意义,也指出了部分不足。第三章“包价旅游合同的订立与履行”首先探讨了合同订立与履行中的几个特殊问题:旅游行程表的效力、合同转让及合同内容变更。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营业人宣称行程安排表“仅供参考”的记载有违诚实信用,一般应该否定其效力。鉴于其特殊性,在民事领域几乎没有哪种合同能够如旅游合同般如此频繁地发生给付转让,至于转让后合同给付方的确定,关键在于该合同签订时旅游组织者是否将转包团队或拼团的事实如实告知旅游者。第二、三节了分析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及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在旅游业如火如荼的发展形势下,旅游营业人不可能也没必要与大量增加的旅游者个别磋商,于是格式化旅游合同出现了。包价旅游合同中签订格式化合同,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但其缺点也不容忽视。第四章“包价旅游合同与格式化合同”分析了我国目前格式化合同对旅游者的保护现状及法律规制问题。随着旅游者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对旅游营业人违约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逐步成为旅游业热点问题,第五章“包价旅游合同与精神损害赔偿”分析了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发展及我国目前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与旅游纠纷司法实践。第六章“我国旅游合同立法现状与前瞻”主要分析了王利明教授主编的民法典建议稿(人民大学草案)中关于旅游合同的规定,并对国内正在进行的旅游合同立法提出了拙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