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新诗”自诞生之日起,便始终行进于内部和外部双重矛盾的不断建立和化解中:首先,在“新诗”的诞生、成长历程中,每一个阶段都会“生产”出丰富的问题,而在某一阶段,纷繁的问题甚至可能掩盖了“新诗”本身,此所谓内部矛盾;其次,“新诗”又与“新鲜”、“莽撞”、“富有活力”、“破坏欲强”等特性相联系,此谓外部矛盾。本文正是以哲学矛盾概念为基准,从“新诗”的内部争执和外界争取两个层面深入探究其合法性问题。本文认为,在二十实际中国文学寻求现代性的大背景下,“新诗”作为一种文类,一方面,它在不少问题上和其他文类相通,比如语言变革的要求、思想启蒙的冲动等等;另一方面,由于其诞生方式的独特和文类的个性,“新诗”又有属于自身的问题。而后者,无疑是“新诗”研究的重点所在。早期新诗的“合法性”,正是本文所选取的一个能够有效地呈现“新诗”自身问题的观照角度。“新诗”的合法性问题是可以分层讨论的,即可以从外部话语空间的合法性和美学合法性两个层面分别进行论述。所谓外部话语空间合法性的寻求,是指“新诗”发生之后,面对“旧诗”作为一种传统投下的巨大阴影,必须迅速建立起自己的话语场地,并以此为据点,既有力地回击反对派的进攻,也从自我命名、观念演绎和文本塑造等各个方面建构一个“正统”的位置。媒体对“新诗”的热烈响应和“新诗”在文学中广泛传播,也是外部话语空间合法性成果的重要体现。所谓美学合法性的寻求,意谓在经过最初的热闹喧嚣之后,先天不足的“新诗”不可避免地陷入“寂寞”乃至“荒凉”的处境,“新诗”作品也被普遍指责为缺乏“诗味”,要改变这种窘迫的局面,就需要回到诗歌艺术的基本问题上来,在新诗坛内部的争执中修正既有观念的偏颇,重建“新诗”的文类观念,并从创作和翻译两个向度积极回应美学合法性的焦虑:创作方面,以徐志摩、闻一多为代表的“新诗”的诗歌写作,逐渐显露出一种艺术本体的自觉意识;翻译方面,经由观念的转变和技术层面的争论,翻译与创作之间的互动关系变得更加密切。“新诗”的合法性,尤其是美学合法性的寻求,与其说是一种完成时态,毋宁说是一个流动的探索过程。早期新诗寻求合法性产生的各种后果,虽然在当时往往被遮蔽,却在“新诗”后来的发展阶段中又渐次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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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论文文献
- [1].论早期新诗的“弑父”情结[J].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01)
- [2].论五四报刊“新诗”栏目的盛衰[J]. 东方论坛 2010(04)
- [3].“诗辨”传统与学衡派“新诗”概念的形成[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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