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韩超[1](2020)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问题探析》文中研究表明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保障公民最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基本制度,事关我国社会的长久安定。我国当前时期的任务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毋容置疑民生保障已是题中之义,而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建设以及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都应受到广泛的关注,尤其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更应受到重视。社会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性、收益率关系着每一位普通老百姓的基本保障,可谓是老百姓的“保命钱”。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经济发展的压力以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风险不断凸显,如何控制风险提高收益满足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目标,就是我们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面对当前问题,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我们应当从多层次、多角度分析原因,要从顶层设计开始制定法律来构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我们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收益率,使得每一位公民知道资金的流向与收益;通过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才能够为社会保障基金的高效运营提供制度保障,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基金对维护公民基本生活的物质作用,为我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文章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当前运营的监管状况并结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分析,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基金法律监管建议。本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范畴,明确与社会保险基金的区别,并收集统计社会保障基金运营及监管现状的信息。第二部分:通过对上述资料分析,提出社会保障基金现行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社会保障基金法律体系不完善、运营缺乏透明度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第三部分:分析社会保障基金现行监管的问题,主要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监管法律配套程度不高和监管法律制度过于分散等原因。第四部分:通过上述分析提出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建议,首先要加强专项立法,提升立法层次;其次要健全监管体系,明确政府职能;最后要增强内部监督,强化信息披露。
张珊[2](2020)在《全国社保基金投资风险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社保基金,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和实现互助共济作用的经济基础,保证其安全性不受侵害非常重要;自全国社保基金建立以来,社保基金结余的不断增多,保证其价值的保值也非常重要;加之近年来,我国的老龄化程度加深,养老金面临的巨大支付压力也使得全国社保基金的收支压力剧增,保证基金的增值亦同样重要。为实现上述“安全”、“保值”、“增值”目标,我国社保基金不断地寻找投资的有效渠道。但是随着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金融工具的逐渐丰富,以及投资市场的变化莫测,必然使得社保基金的投资风险随之增大,但社保基金异于其他普通基金,它作为一项未来必须偿还的债务,作为百姓的“养命钱”,安全和收益是必须始终坚持的目标。所以,研究投资风险如何进行规避的路径极为紧迫。文章总体上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的原则,通过“风险剖析-风险度量-风险应对”的总体策略,详细探析现阶段社保基金的投资风险相关问题,从而为今后我国社保基金在投资风险方面应当如何进行应对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对策,同时也给未来期间的投资计划及风险规避路径提供一定的借鉴。文章首先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基础概念和投资现状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得出了目前社保基金投资平均报酬率虽略高于通胀率,但却存在着收益不稳定、投资领域集中、未呈现分散化趋势的弊病与风险。其次,对目前我国社保基金投资方面存在的致险因素进行了分析,认为目前我国社保基金投资存在着投资结构不合理、收益率波动大、金融工具匮乏、相关法律滞后等致险因素。另外通过划分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分别阐述了其对社保基金投资的影响,并采用CAPM模型对社保基金投资的合理比例和风险进行一个详细的测算,旨在为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的合理比例提供借鉴。最后,在分析和测量的基础上,分别在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提出了对策,在微观层面提出应当坚持分散化投资原则、优化投资结构、加快金融工具创新和人才培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激励问责机制等对策,在宏观层面,提出了应当健全社保基金投资法律体系、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预警机制、创新监管模式等相关对策。
朱聪影[3](2020)在《社会保障基金治理的法治化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综合国力的明显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愈发受到期待和重视。然而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新生儿的出生率没能和平均寿命的延长共同增长,人口老龄化呈现加剧之势。而我国的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的影响,存在“历史欠账”的状况,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时代背景下面临着支出压力。而当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在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等特定时期无法满足发放时,作为储备基金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就会对社会保险金的支出进行补充和调剂,为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实提供着强大的资金支撑。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投资和支出过程中的法律制度建设,对于推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2017颁布实施方案,要求划转国有资本的10%来充实我国的社保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充实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2019年初开始实施的社保入税政策,稳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取来源,维护了我国社保基金金额的稳定。随着社保基金的规模越来越大,社会保障基金进入市场进行投资活动,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剧带来的支出压力的必然结果。但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一种具有储备性质的基金,可谓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因此在运营的过程中必须首先要保障基金运营的安全性,先实现保值,再追求增值。但是一旦社会保障基金流入市场,就要遵循和承受市场的规则,资本市场不会因为社会保障基金的特殊性质而为其打开保护伞。2016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对基金的来源、作用都进行阐述,同时规定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基金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具体职责,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稳健型投资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基金的运营,但是该条例对于社保基金的问题的阐述不够全面具体,难以满足法治的要求。本文通过对收集到的资料和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利用定性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法,首先介绍选题背景与意义,然后通过分析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内涵,理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治理的价值,进而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治理从收入、经营、支出各方面,理出其法治化的不足之处。比较法学上的分析是为了看到其他国家在社保基金治理上的经验,同时法学是一门触类旁通的学科,在如何推动社会保障基金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可以借鉴经济学的相关成果,以期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曹书[4](2019)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现代经济体系改革的日益深化,在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过程中,资源型城市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保障义务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权利间的矛盾冲突愈演愈烈,通过利益补偿机制化解该项“非对称性矛盾”已然成为区域协调发展紧迫的现实需求。为此,国家通过资源税改革及中央财政专项拨付等方式为资源型城市提供了纵向补偿,形成了补偿机制“纵多横少”的格局。但是财税体系的纵向补偿因周期性与有限性无法独力扭转资源型城市颓势,还须为资源型城市脱困振兴提供长效性横向补偿机制。2018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在“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当中将“健全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利益补偿机制”予以重点强调,指出“围绕煤炭、石油及其他矿产等重要资源,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调控相结合,加快完善资源开采、生态治理等外部成本内部化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鼓励资源输入地通过共建园区、产业合作、飞地经济等形式支持输出地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加快建立支持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长效机制。”可见,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获得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横向利益补偿之正当性已经得到国家认可,资源型城市要避免矿竭城衰的悲剧,必须构建切实可行的横向补偿机制,引导非资源型城市利益回流,让资源红利反哺当地。但在当前,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问题仍停留在战略与指导思想层面,其具体机制的构建问题亟待学界破题。横向补偿研究的滞后主要表现于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权利义务关系、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方式等要素尚未制度化、权利化与法律化,一套科学合理的横向补偿法律机制能够为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提供理论基础与权利依据,以权利结构为指引设计横向补偿技术性措施,并在确权入法中引导和鼓励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与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间建立约束性横向补偿关系,落实横向补偿效应,从而推动资源型城市利益横向补偿向权利化、法律化及常态化的补偿路径倾斜。截至目前,法学界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理论研究还很少,无法为操作层面提供有效支撑。本文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法律机制展开研究,其目的即是为了从经济法学角度填补这个法律机制短板。因此,该项研究具备一定的理论价值、现实迫切性与实践指导意义。本文主文部分共分为六章,形成递进与总分的逻辑结构。首先以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为开端,指出横向补偿机制对资源型城市的重要意义;随后分析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紧接着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在前三章所述内容的基础上,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方式展开论证,包括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三种类型。具体要点如下:第一章——“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资源型城市纵向补偿的不足、横向补偿机制的价值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作用。首先,界定资源型城市的基本内涵与外延。尽管人们对“资源型城市”一词早已熟知,但其具体内涵与外延却在随情势变更而不断变动,对其作出限定实有必要。同时,经济发展停滞、社会保障落后及生态环境恶化构成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发展障碍。因此,本文在深入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有必要将资源型城市的基本范畴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阐述清楚;其次,明确横向补偿机制的应有之义。补偿机制在各学科及同一学科不同领域均有广泛且深入的研究与应用,并衍生出众多的研究范畴。究竟是哪一学科最早将补偿机制作为一种专业术语加以使用,现已无从考证,但近些年在法学领域对补偿机制的研究持续升温却是不争的事实。法学的初期研究领域主要在于国家合法行为对公民损失的行政补偿机制,而后开始转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各要素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补偿机制开始分化为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等机制类型,各自的内涵与外延也在不断丰富、发展与演进。故此,在本文深入研究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对横向补偿机制的限定也十分必要;再次,提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找准现有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为法律机制研究提供价值依据。从现实国情角度看,对资源的大量开发与过度开采,导致资源型城市的迅速崛起,为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资源的有限性与不可再生性,长期开发后的资源型城市也必将面临资源储备量递减甚至枯竭,资源型城市也随之衰落,并引发了产业升级转型、下岗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不足、生态环境修复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仅靠资源型城市自身是无法承受的,也不该让其独立承担,亟待外部大量的资金、资本及其他带有活力的生产要素投入。相较而言,非资源型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要远高于资源型城市,这些城市在资金、资本及优质生产要素方面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是改革发展成果的实际享有者。因此,本章揭示出资源型城市发展滞后与非资源型城市“受益板块”的高速发展之间存在显着关联性,提出“两类城市的损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观点,并在梳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机制之后,发现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所在,为后续法律机制的构建指明了方向。第二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构成”。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机制的权利化意义、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生成的可行性,以及横向补偿权的基本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等问题。首先,明确由横向补偿机制向法律机制蜕变的路径。法律机制是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工具,法学领域业已关注法律机制在资源型城市补偿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对法律机制的含义、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的路径以及权利作为法律机制核心的认识等方面仍未深入,只谈法律机制之形,不谈法律机制之魂,造成机制与法律机制混为一谈。因此,在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具体措施之前,应率先对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路径予以界定,并对横向补偿权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以描述出该法律机制权利化的具体形态;其次,证明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权最早出现于因资源开采引发生态环境问题所进行的补偿实践,但资源型城市能源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等多重保障义务对传统补偿权提出了挑战。考察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有助于更准确的理顺新型补偿权的内在法律逻辑,指导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举措的设计;再次,揭示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由于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属于现有行政区域关系的横向化,主要以横向补偿权为核心的法律机制来完成,故而将横向补偿权称为该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此外,与传统生态补偿权不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权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且错综复杂,因此在阐述横向补偿权基本内涵与权利结构的基础上,应在不同类型利益关系中界定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第三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的原则、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及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三方面。首先,在进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时,具体的横向补偿措施与补偿标准应当依据一定的原则设定。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须遵循区域利益协调、社会福利增加、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四大原则。其中,区域利益协调原则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社会福利增加原则为横向补偿措施的评价原则,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则为横向补偿行为的适用原则;其次,总体设计横向补偿方式。基于前述分析,资源型城市确实存在“资金、公共事业与生产要素跨区域补偿”之客观需要,且该横向补偿客观需要具有显着的层次性。⑴资源型城市公共事业横向补偿因主要围绕民生改善,可被界定为满足生存需要的补偿,即生存性补偿方式,其在横向补偿方式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⑵对资源型城市资源价值、生态保护、公共事业及经济可持续的资金横向补偿虽可对资源型城市系统生存与发展各方面予以全面补偿,但无法做到按需补偿,是在保障资源型城市基本生存条件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发展机会的适当补偿,即兼具生存性与发展性的适当补偿方式;⑶资源型城市经济可持续需要新兴产业的培育和接续产业的选择,关键在于劳动力、土地、资本、信息、科技及企业家才能等优质生产要素的引入,非资源型城市在良性资产充裕度和优质生产要素活跃度等方面均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这些优质生产要素的跨区域补偿属于发展性补偿方式。本文认为,基金、公私合作PPP模式及对口合作三种制度的功能性与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客观需要具有一致性。三种制度与具体补偿领域相结合,能够形成横向补偿基金、横向补偿PPP项目和短缺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三大横向补偿方式。三大横向补偿方式只有紧急结合,形成合力,方能全方位保障资源型城市的资源有效输出、经济可持续发展、民生改善及生态保护等多元任务的落实;再次,设定横向补偿标准。在将经济学外部性理论确定为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后,本文深入探讨了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第四章——“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首先,指出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资金不足”是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资源型城市的资源价格与价值剪刀差、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建设、产业升级与转型及民生福祉的提升均需要大量资金的注入,但资源型城市现有的地方财政收入及中央财政纵向补偿规模与上述事权并不匹配,资金缺口很大,亟需另觅补偿资金来源;其次,归纳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如前所述,资金缺乏是资源城市面临的共同问题,绝非某类资源型城市所独有。就此而言,中央财政专项划拨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实质上是一种应急措施。早在首批资源枯竭型城市评选之前(2007年),国家就着手设计能够全覆盖各类资源型城市的基础性、长效性的资金补偿筹措机制——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并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希望在2015年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结束之季由准备金制度接力,继续对资源型城市转型提供资金保障。但时至今日,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仍未出台,中央财政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也已疲态尽显。那么,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在理论上如何设计的?是否在实践中已有试点?相关指引迟迟无法出台的原因为何?存在哪些缺陷?上述疑问均须作出准确解答;再次,总结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横向补偿基金具有多元的资金来源、分散的资金用途与多变的资金管理三大典型特征,将有效弥补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既有相同点,又存在显着的差异。二者的相同点体现于资金用途的分散性,即所提取的资金均被用于资源型产业的升级、接续与转型、战略新兴产业的培育、生态环境治理、民生福祉的改善等资源型城市系统问题的解决,而非专门用于某方面问题的风险处置,这是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之间形成合作关系的基础。二者的不同点在于:⑴资金来源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源于当地资源型企业,准备金的多寡与企业的资源开采数量正相关;横向补偿基金则由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组成。其中,原始资金来源于非资源型城市政府横向财政转移支付、非资源型地区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额的提成及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积累资金为原始资金的投资收益,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所形成的基金由中央政府集中用于资源型城市系统建设。⑵资金使用方面。总体而言,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所负担的任务过重,有些任务并非仅凭资金支持即可解决,还须其他方式配套进行。同时,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对政府与市场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分工作出了明确划分,但分配给资源型企业的负担过重,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过轻;横向补偿基金在使用上须明确补偿基金的专用性与适当性,并须强调“哪些问题应该由政府承担、哪些方面要由市场实现”,充分考量政府与市场能力范围的前提下实现其责权利的平衡。⑶资金管理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不具备增值功能,横向补偿基金则应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投融资市场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总之,正是基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与横向补偿基金的异同关系,二者方能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共同保障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充裕。第五章——“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本章主要讨论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及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首先,挖掘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中,不仅可以通过设立横向补偿基金实现对资源型城市的资金补偿,还可以由非资源型城市优质社会资本方与资源型城市政府间通过PPP项目实现资本补偿,以大幅度提升资源型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与公共服务的效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是PPP模式的精髓,这一精髓决定PPP模式具有横向补偿的品质;其次,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资源型城市能够运用PPP模式在与非资源型城市公私合作中实现资本的跨区域补偿,横向补偿PPP项目可以成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主要方式。与一般PPP项目相比较,横向补偿PPP项目更加强调公私合作对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效果,这种补偿效果的落实须依赖横向补偿PPP项目评审对象的合理设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及相应合作类型、实施主体、采购方式、特定融资方式及评估方式五个方面;再次,规范与重构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作为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先行者,国有资本应起到样板作用。但是,横向补偿PPP行业有效市场的形成更须充分激发民营资本的参与热情,PPP制度优势才能得以发挥。同时,也应清醒的意识到,由于资源型城市营商环境的恶化、机制体系的陈旧及支付与消费观念的落后,致使非资源型城市民营资本对该区域的PPP项目必将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民企的谨慎态度主要源于因股权变更限制所导致的横向补偿PPP项目投资回报周期长和资本运营效率偏低问题。作为平衡政府与民企对股权变更限制与自由的重要工具,我国PPP模式锁定期制度应发挥消除民企参与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顾虑,确保横向补偿PPP行业形成有效的市场环境。第六章——“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本章主要讨论对口合作的源流与横向补偿效应、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与缺陷,以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首先,梳理对口合作的源流,抽象其横向补偿效应。在横向补偿中,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不仅可以通过资金、PPP项目方式对横向补偿权予以具体化,还可以结成对口关系,以对口合作机制促成二者间的横向补偿关系。对口合作源于对口支援,但并非仅限于对口支援的适用范畴,将对口合作机制引入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的结对关系中,能够起到横向补偿资源型城市的效应。其次,指出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对口合作横向补偿应然效果以“飞地经济”为理论基础,但其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还须配备可行性路径。当前,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对口合作主要以中央积极参与和地方主动对接为主要推动力,但存在“领导力与执行力”不足的风险;再次,设计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法制化能够为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政府间对口合作提供稳定的领导力与执行力。法制建设的内在逻辑品质是从实践经验出发,发现规范对象的内在规律性、存在使命与本来面目,不仅要回答“是什么”,还须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只有实然与应然的结合才能够理解法制建设对于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协调发展战略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的法制化是其“领导力与执行力”的长效来源,但地方立法对“对口关系”方互补共赢的规范力度不足,无法胜任该法制化要求,唯有跨区域经济法制建设才能满足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法制化的客观需要。为此,须在地方协同立法的基础上,加强国家层面的综合性立法与专门性立法,以便真正落实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的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实效性。
周舟[5](2019)在《我国机构投资者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募集资金环节是私募股权基金进行后续投资、管理、退出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一级市场严峻的募资困境已成为了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和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掣肘,虽然近期监管机构的严监管政策对募资有一定影响,但是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募资结构中机构投资者参与度低,募资结构不合理。借鉴国外相关投资立法对我国机构投资者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法律进行反思,发现我国监管规范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四类机构投资者均存在制约投资的负面影响,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合法性、投资比例、方式、范围存在诸多问题。对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最早的美国进行域外研究,无论是引导还是限制投资,美国均有明确的投资规范和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且与其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我国也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对机构投资者进行法律监管,消解投资法律灰色地带,使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时有法可依。现阶段应重塑监管理念,遵从宏观市场导向和机构投资基金领域的私法自治,同时从制定投资基本法、改变政策性监管方式、实行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相结合三个方面构建投资监管框架。具体到培育各类机构投资者的举措应从加强银行理财资金投资私募股权衔接度、降低保险公司投资私募机构门槛规定、出台社保基金和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细则几个方面进行。通过上述措施为提升我国机构投资者投资规模和优化私募股权基金募资结构扫清制度障碍,促成机构资金增值保值和私募股权行业稳健有序发展的双赢局面,最终完善资本市场运作体系,提升股权投资效率,为企业发展提供长期资金支持,进一步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陆草[6](2019)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配置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十九大报告将以往社会保障制度“保基本”改为“保障适度”,并且要求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保障水平的适度性和制度的可持续性均依靠社会保障制度的偿付能力,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收益密切相关。当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扣除通货膨胀后收益水平较低且波动明显。而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境外投资具有较大的增长空间,且绿色投资作为当前的投资热点,其公共物品属性和收益的长期性符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公益性属性和长期性的投资特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扩大境外投资和绿色投资具有重要意义。境外投资与境内投资相关性小,有利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享受全球发展的红利。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支持绿色投资产生改善环境作用,进而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身体健康又对用于支持老龄化高峰时期养老保险需要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产生有益影响,从而构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绿色投资和身体健康三者之间的良性循环。因此本文构建条件风险价值模型,以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研究时间区间,选取境内银行存款、中证国债指数、中证企业债指数、绿色投资指数和沪深300指数,境外彭博巴克莱综合债券指数和标准普尔500指数的月收益率为研究对象,以此构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探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开展境外投资和绿色投资对基金风险及收益的影响,并进一步结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目标收益率和风险政策,探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最佳投资组合中进行绿色投资的适度水平。通过实证研究发现进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境内外投资产生了两者优势互补的作用,有效改善了投资组合的风险和收益。在境内外投资的基础上增加绿色投资在一定的风险水平上可以产生增加基金收益和降低基金投资风险的作用,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但当前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设定的低目标收益率和低风险容忍度限制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绿色投资的扩展。进一步结合实证分析结果以及日本、加拿大、挪威和新西兰公共养老储备基金的投资经验,提出了扩展境外投资,谨慎拓展绿色投资、探索责任投资和修订暂行办法的政策建议,以期促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提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对未来社会保障支出的能力,确保基金的可持续性。
卢回垚[7](2019)在《中国社保基金股市投资的“窗饰行为”研究》文中指出社保基金是我国重要的保障性基金,承担着国家的战略性任务,它的投资运营需要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同样属于委托-代理型的机构投资者,社保基金的投资过程中是否也存在着业绩虚假的“窗饰行为”?对于投资者和监管者而言又要如何识别这种行为?本文对此进行了专门研究。首先,通过理论分析发现负责社保基金股市具体投资的投资管理人,其行为取决于对社保基金会不同类型博弈下的最佳决策。在熊市行情下,由于跟随社保基金会的高风险偏好进行决策,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会做出“窗饰行为”;在牛市行情下,由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内部的惩罚成本减小,而且社保基金会类型不再明确,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更可能自主选择激进的投资行为,因此也会出现“窗饰行为”。然后,通过对社保基金历史持仓数据的统计分析,发现“窗饰行为”的迹象存在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组合的“新进-退出”持仓股票样本内。接着结合“窗饰行为”的定义,利用统计检验方法,验证得到熊市行情下社保基金的组合窗饰行为存在;在熊市行情下由于年度考评的压力,社保基金显着利用了年报结束期窗口进行业绩窗饰;而在牛市行情下业绩窗饰行为普遍存在。最后,对影响社保基金两类窗饰行为的因素进行了扩展性研究,以利用这些因素对社保基金的窗饰程度进行判断:熊市行情下表现强烈的组合窗饰主要由管理资金规模小的社保基金组合产生,并多以前期机构参与程度高的股票作为窗饰对象;业绩窗饰倾向在牛市行情更强烈,管理资金规模小、内部基金经理配置不够或说是职位兼任的社保基金组合更具窗饰动力,前期成交不活跃的个股提供的窗饰机会更大。在关注社保基金持仓信息时,上述特征的大小可以有效反映出社保基金的窗饰程度。根据研究的结论和问题,本文从投资者跟随投资、社保基金监管角度分别提出了相应对策与建议。
单大圣[8](2019)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建立、发展及未来展望》文中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成立十几年来,规模不断扩大,投资运营表现良好。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基金规模还较小,没有制度化的资金来源;投资限定过严,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大;法制不健全,管理运行缺乏有效约束和规范;基金管理体制和治理机制不健全。下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思路是:继续拓宽筹资渠道,壮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进一步拓宽基金投资范围,实施积极的资产配置策略,提高基金治理水平,统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林森相[9](2018)在《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保障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正不可避免地走向人口老龄化,面临着“未富先老”的境地,养老问题日趋突出。城市化进程的开展,吸引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导致农村的人口老龄化程度远比城市严重。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探索与总结经验,终于在2014年初步建成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在随后的几年里逐步惠及全体农村居民,以确保农村居民的老有所养。当然,城乡居保制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已经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我国正致力于构建“三支柱”体系的养老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落后以及保险业自身局限性,导致商业保险仍未深入渗透农村,农村养老的“三支柱”体系也因此还任重道远。商业保险参与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构建,笔者希望通过对两者的研究,探索出得以推动商业保险在农村地区加速发展的法律路径。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起源与发展的介绍以及分析当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讨论,指出我国当前农村养老保障主要面临的三个问题:第一,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效率低,保值增值困难;第二,基本养老保险对农村居民保障程度低,缺乏正常增长机制;第三,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立法滞后。第二部分分析了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保障的现实条件与经验借鉴。从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满足农村人口结构变化带来的需求、缓解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以及满足商业保险业自身发展需求四个角度论述其动因;从商业保险自身优势、国家政策支持以及农村经济发展三个角度讨论其优势。在经验借鉴方面,主要列举了“宜兴模式”中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养老保险经办的例子。从“宜兴模式”中总结出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与养老经办的经验基础上,可以更进一步,参与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第三部分为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制度构建。针对上文发现的保险基金运营问题,提出制度建设方案,即强化省级政府责任,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建立完善的基金投资管理人约束机制以及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机制。第四部分是对商业保险机构进入农村养老服务市场法律制度的设想。主要从保险资金投资于养老服务机构的合规性分析以及建立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法律制度的角度论述。本文旨在从法律层面提出各类完善建议,探索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有效路径,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参与到广阔的农村养老市场中来,从而实现既能缓解农村养老难题,又能为保险业创造效益的双赢目的。
黄洪榕[10](2016)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中的优先股法律制度研究 ——以优先股权能和股东权利保护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社会保障制度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减震器”,社保基金是国民的“养命钱”,关系着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关系着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提升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功能,不能单靠财政补贴、国有股转持等办法充实社保基金,而应引入优先股等多种投资理财产品,优化投资结构。本文从优先股的相关理论入手,简单阐述了优先股的概念、性质、特征、分类及权能。同时,以社保基金投资优先股的法律构造方面结合《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优先股与社保基金投资人的股东权利保护方面结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借鉴美国社会保障制度、优先股制度等海外先进的投资管理模式,以优先股权能和股东权利为中心,研究社保基金增值保值中的优先股法律制度,完善风险监控机制,注重投资配套法律环境建设,为后文的论述做铺垫。笔者采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选取普通法系中美国的社保基金发展模式、优先股制度进行分析,阐述优先股在美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中的应用。笔者认为,美国优先股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社保基金进驻优先股投资产品领域,提升社保基金增值保值能力。最后,从优先股权能与股东权利保护出发,按照社保基金运营原则与要求,提出我国社保基金增值保值中的优先股制度设计,促进社保基金增值保值的稳定发展。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 |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概述 |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范畴界定 |
(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现状 |
1.基金财务状况 |
2.基金投资业绩 |
(三)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现状 |
1.法律依据 |
2.监管主体 |
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社会保障基金法律体系不完善 |
1.法律监管体系严重滞后 |
2.缺少资金来源监管机制 |
(二)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缺乏透明度 |
1.多层委托代理风险 |
2.信息公开程度不足 |
(三)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缺位 |
1.监管效率低下 |
2.监管手段单一 |
三、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问题分析 |
(一)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缺少可操作性 |
1.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紧迫性 |
2.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程缓慢 |
(二)监管法律配套程度不高,缺少专项立法 |
1.基金独立性规定不足 |
2.基金信息公开程度低 |
(三)监管法律制度过于分散,缺少强力监管 |
1.监管制度不完善 |
2.专业化程度不高 |
四、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加强专项立法,提升立法层次 |
1.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
2.完善基金独立性的法律规定 |
3.加强对委托代理风险的控制 |
(二)健全监管体系,明确政府职能 |
1.整合各部门监管职能 |
2.建立国家级监管机构 |
(三)增强内部监督,强化信息披露 |
1.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
2.完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2)全国社保基金投资风险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3.3 文献评析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与不足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社保基金 |
2.1.2 社保基金投资 |
2.1.3 社保基金投资风险 |
2.2 相关基础理论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风险-收益理论 |
2.2.3 短视的风险厌恶理论 |
2.2.4 现代投资组合理论 |
第3章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现状及风险分析 |
3.1 社保基金投资方式及投资范围 |
3.1.1 投资方式 |
3.1.2 投资范围 |
3.2 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现状 |
3.2.1 投资规模 |
3.2.2 收益情况 |
3.3 社保基金投资中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
3.3.1 政治风险及政策风险 |
3.3.2 利率风险 |
3.3.3 经济周期风险 |
3.3.4 通货膨胀风险 |
3.3.5 市场风险 |
3.4 社保基金投资中面临的非系统性风险 |
3.4.1 投资决策风险 |
3.4.2 委托代理风险 |
3.4.3 操作风险 |
3.4.4 道德风险 |
第4章 社保基金投资中的风险致因 |
4.1 宏观层面 |
4.1.1 社保基金投资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且滞后性严重 |
4.1.2 社保基金投资风险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
4.1.3 投资监管体制不科学 |
4.2 微观层面 |
4.2.1 社保基金投资结构有待优化 |
4.2.2 社保基金投资回报率偏低且波动性较大 |
4.2.3 股票投资领域未呈现分散化趋势 |
第5章 基于CAPM模型下社保基金投资风险的实证分析 |
5.1 基础理论分析——投资组合的风险与报酬 |
5.1.1 期望收益率和标准差的计算 |
5.1.2 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与有效边界 |
5.1.3 证券投资最优组合的确定 |
5.2 CAPM模型的建立 |
5.2.1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数学表述 |
5.2.2 β的计算 |
5.2.3 投资组合理论分析 |
5.3 CAPM模型应用——社保基金实证模拟 |
5.4 实证研究结论 |
第6章 我国社保基金投资风险防范对策 |
6.1 宏观层面 |
6.1.1 加快立法进程、健全法律制度 |
6.1.2 完善风险管理体系、优化投资环境 |
6.1.3 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及风险预警机制 |
6.1.4 创新监管模式、实现社会监督 |
6.2 微观层面 |
6.2.1 社保基金投资坚持分散化投资原则 |
6.2.2 优化投资结构,拓宽投资渠道 |
6.2.3 加快人才培养、提升基金管理人决策能力 |
6.2.4 加快金融工具创新 |
6.2.5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社会保障基金治理的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第二章 社会保障基金治理基本理论 |
2.1 社会保障基金的基本内涵 |
2.1.1 社会保障基金的概念 |
2.1.2 社会保障基金的特征 |
2.2 社会保障基金治理的价值 |
2.2.1 社会保障基金治理的安全价值 |
2.2.2 社会保障基金治理的公正价值 |
2.2.3 社会保障基金治理的效益价值 |
第三章 社会保障基金治理法治化不足 |
3.1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收入过程的法治化不足 |
3.1.1 对中央财政预算拨款的动态监控缺少法律指引 |
3.1.2 地方层面国有资本划转缺少法律规制 |
3.2 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缺少法律规制 |
3.2.1 关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立法不完善 |
3.2.2 境外投资中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严格 |
3.2.3 信息披露制度难以满足法律监管的需要 |
3.3 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监管无法满足法治要求 |
3.3.1 支付环节可能出现权力寻租 |
3.3.2 基金支出的监督模式可以优化 |
3.4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缺失 |
3.4.1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的基本原则不明确 |
3.4.2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不够完善 |
第四章 国外社保基金治理的经验 |
4.1 美国联邦社会保障基金的法律治理经验 |
4.2 智利养老金进行委托投资运营的经验 |
4.3 日本政府年金投资基金的治理经验 |
4.4 韩国国民养老金的治理经验 |
第五章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治理法治化的完善 |
5.1 完善国有资本划转的相关法律制度 |
5.1.1 法律制度建设应考量国有资本划转的最优比例 |
5.1.2 中央和地方均需完善国有资本划转相关法律 |
5.2 完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管法律体系建设 |
5.2.1 投资监管立法应考量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 |
5.2.2 推动专门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管法》 |
5.2.3 推动专门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监管法》 |
5.3 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机制,确保法律实施 |
5.3.1 确定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的基本原则 |
5.3.2 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5.3.3 动态监督和多元化监督相结合,确保法律实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4)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 |
第一节 资源型城市的范畴与问题 |
一、资源型城市的内涵 |
二、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分布与类型 |
三、我国资源型城市的经济发展困境与成因分析 |
第二节 补偿机制的分析 |
一、补偿机制的语义分析 |
二、纵向补偿机制与横向补偿机制的区分 |
三、本文语境下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的涵义与特征 |
第三节 我国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辩考 |
一、纵向补偿机制的实效与资源型城市的补偿预期不契合 |
二、仅靠市场亦或自愿协商无法驱动横向补偿 |
三、横向补偿法律机制:对市场与自愿协商“不健全”的法律回应 |
第二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核心构成 |
第一节 由机制到法律机制的蜕变 |
一、机制与法律机制的法理界分 |
二、权利化: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生成的核心步骤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权的证成 |
一、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可行性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 |
一、横向补偿权的含义与特征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宪法逻辑 |
三、横向补偿权的权利结构与类型 |
第三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 |
第一节 横向补偿的原则 |
一、区域利益协调原则 |
二、发展成果共享原则 |
三、多元主体参与原则 |
四、比较优势互补原则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 |
一、横向补偿基金先行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筑巢引凤 |
三、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催动经济振兴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 |
一、确定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 |
二、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 |
三、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 |
第四章 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体系 |
第一节 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 |
第二节 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 |
一、国内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理论与实践 |
二、我国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 |
第三节 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 |
一、与横向补偿基金相关的立法规范及缺陷 |
二、横向补偿基金中原始资金的来源 |
三、横向补偿基金的用途 |
四、横向补偿基金的运营模式 |
第五章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 |
第一节 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 |
第二节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 |
一、横向补偿PPP的项目范围、合作类型及具体方案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实施主体 |
三、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采购方式 |
四、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估方式 |
第三节 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重构 |
一、我国PPP锁定期制度的现实缺陷 |
二、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修正 |
第六章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 |
第一节 对口合作的源流及其横向补偿效应 |
一、由对口支援到对口合作的演进 |
二、资源型地区与非资源型地区间的对口合作 |
三、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效应 |
第二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 |
一、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理论基础 |
二、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现实障碍与应对思路 |
三、基本思路的缺陷 |
第三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 |
一、省内经济法制的自足与对口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空白 |
二、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经验借鉴 |
三、国家层面立法的应有形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我国机构投资者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理论与实际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本研究课题的来源及主要研究内容 |
1.3.1 本研究课题的来源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第2章 机构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现状 |
2.1 商业银行 |
2.1.1 投资资金不明确 |
2.1.2 投资方式异化 |
2.2 保险公司 |
2.2.1 投资比例不明确 |
2.2.2 基金资格门槛过高 |
2.3 社保基金、养老保险基金 |
2.3.1 投资资格不明确 |
2.3.2 投资细则缺乏 |
第3章 机构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问题 |
3.1 监管存在的问题 |
3.1.1 条块分割,多头监管 |
3.1.2 法律体系混乱 |
3.1.3 监管过于严苛 |
3.2 原因 |
3.2.1 分业监管模式下的权力分割 |
3.2.2 自治领域的公权力扩张 |
3.2.3 对市场机制与功能的漠视 |
第4章 完善机构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对策 |
4.1 重塑监管理念 |
4.1.1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监管理念 |
4.1.2 弘扬私法自治的法治理念 |
4.2 建构监管框架 |
4.2.1 制定投资基本法 |
4.2.2 改变政策性监管形式 |
4.2.3 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相结合 |
4.3 完善具体规则 |
4.3.1 加强银行投资私募股权衔接度 |
4.3.2 降低保险公司投资私募机构门槛规定 |
4.3.3 完善社保基金和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细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配置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和不足 |
1.4.1 研究创新点 |
1.4.2 研究不足 |
2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
2.1.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 |
2.2 理论基础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投资组合选择理论 |
3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现状 |
3.1 管理方式 |
3.2 投资方式 |
3.2.1 直接投资与委托投资 |
3.2.2 境内投资与境外投资 |
3.3 投资组合 |
3.3.1 投资类别及目标 |
3.3.2 风险控制 |
3.4 投资绩效 |
4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的实证分析 |
4.1 数据来源 |
4.2 数据特征 |
4.3 模型构建 |
4.4 实证结果 |
4.4.1 境内投资 |
4.4.2 境内外投资 |
4.4.3 增加绿色投资 |
4.4.4 目标收益率 |
4.4.5 风险政策 |
5 国外公共养老储备基金的投资运营 |
5.1 日本年金积立金 |
5.2 加拿大养老金计划 |
5.3 挪威政府全球养老基金 |
5.4 新西兰超级基金 |
6 研究结论和对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1.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不足 |
6.1.2 绿色投资具有投资价值 |
6.1.3 责任投资发展缓慢 |
6.1.4 财政部和劳动社会保障部第12 号令滞后 |
6.2 对策建议 |
6.2.1 增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 |
6.2.2 谨慎拓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绿色投资 |
6.2.3 探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责任投资 |
6.2.4 修订财政部和劳动社会保障部第12 号令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国社保基金股市投资的“窗饰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对“窗饰行为”的研究 |
1.2.2 国内对“窗饰行为”的研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和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第2章 社保基金投资存在“窗饰行为”的理论分析 |
2.1 社保基金的概念 |
2.2 社保基金的投资模式 |
2.2.1 社保基金的直接投资模式 |
2.2.2 社保基金的委托投资模式 |
2.3 社保基金的投资理念与方针 |
2.4 社保基金“窗饰行为”存在的理论依据 |
2.4.1 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下存在利益不一致问题 |
2.4.2 投资主体之间存在风险偏好的转换 |
2.4.3 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环境下存在监管不足 |
2.4.4 投资管理人与社保基金会之间存在类型依存博弈 |
2.5 社保基金“窗饰行为”影响因素的来源 |
2.5.1 社保基金窗饰动力因素 |
2.5.2 社保基金窗饰机会因素 |
2.5.3 环境压力因素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社保基金股市投资的持仓趋势及现状分析 |
3.1 社保基金股市投资的参与情况统计 |
3.1.1 投资管理组合的数量变化 |
3.1.2 单个管理组合持有股票的规模变化 |
3.1.3 单个管理组合对单只股票的持有时长变化 |
3.2 社保基金组合持仓中新进股的统计 |
3.2.1 新进股票的数量比例变化 |
3.2.2 新进股票的流通比例变化 |
3.3 社保基金持仓中新进-退出股的统计 |
3.3.1 新进-退出股的数量比例变化 |
3.3.2 新进-退出股的流通比例变化 |
3.4 社保基金组合持仓中新进-退出股的基本面变化 |
3.4.1 每股收益EPS的变化 |
3.4.2 净利润同比增长率的变化 |
3.4.3 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的变化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社保基金股市投资存在“窗饰行为”的检验 |
4.1 研究样本和数据的说明 |
4.1.1 选择新进-退出股票样本的说明 |
4.1.2 数据的来源说明 |
4.2 组合“窗饰行为”的识别检验 |
4.2.1 社保基金持有数量的统计检验 |
4.2.2 社保基金买入强度的统计检验 |
4.3 业绩“窗饰行为”的识别检验 |
4.3.1 全部报告期结束前后的收益反转检验 |
4.3.4 年报结束期前后的的收益反转检验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社保基金“窗饰行为”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5.1 变量定义与度量 |
5.1.1 组合窗饰变量 |
5.1.2 业绩窗饰变量 |
5.1.3 各影响因素变量 |
5.1.4 控制变量 |
5.2 模型设计 |
5.3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5.4 描述性统计 |
5.5 相关系数分析 |
5.6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6.1 社保基金组合窗饰的影响因素实证结果 |
5.6.2 社保基金业绩窗饰的影响因素实证结果 |
5.7 对回归结果科学性的讨论 |
5.8 本章小结 |
第6章 促进社保基金股市健康投资的对策与建议 |
6.1 重视对社保基金会的监管,防范风险偏好的转换 |
6.2 规范投资管理人的行为,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和奖惩机制 |
6.3 鼓励投资管理人之间的监督行为,完善同行竞争监督机制 |
6.4 健全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利用媒体舆论监督 |
6.5 利用有效的识别判断因素,防范和禁止社保基金“窗饰行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全国社保基金所有的投资管理组合信息 |
附录 B 各时期社保基金组合持有市场CAR组合的数量比例统计结果 |
附录 C 各时期社保基金组合对市场CAR组合的买入程度统计结果 |
附录 D 攻读学位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学术论文 |
(8)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建立、发展及未来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建立 |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发展历程 |
(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 |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 |
(三)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 |
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体制及运行绩效 |
(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体制变化 |
(二)基金筹集渠道逐步拓宽,基金规模不断扩大 |
(三)基金投资范围不断拓宽,资产配置合理 |
(四)投资收益表现良好,开辟了地方社保基金管理新路径 |
(五)积累了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管理的有效经验 |
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中的问题 |
(一)基金规模还较小,没有制度化的资金来源 |
(二)投资限定偏严,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大 |
(三)法制不健全,管理运行缺乏有效约束和规范 |
(四)基金管理体制和治理机制不健全 |
五、完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治理的思路与建议 |
(一)继续拓宽筹资渠道,壮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
(二)进一步拓宽基金投资范围,实施积极的资产配置策略 |
(三)提高全国保障基金治理水平 |
(四)统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治理 |
(9)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保障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探索阶段(1986 年-1990 年) |
二、试点与推广阶段(1991 年-1998 年) |
三、整顿规范阶段(1999-2001 年) |
四、创新阶段(2002 年至今) |
第二节 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现存问题及其法律分析 |
一、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效率低,保值增值困难 |
二、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程度低,缺乏正常增长机制 |
三、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立法滞后 |
第二章 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保障的条件分析与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保障的动因分析 |
一、构建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的客观需求 |
二、农村人口结构变化的现实需求 |
三、缓解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压力的必然选择 |
四、商业保险的发展、扩大的必然结果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保障的优势分析 |
一、商业保险自身拥有的优势 |
二、国家政策支持带来的契机 |
三、农村经济水平提高呼唤商业保险的参与 |
第三节 “宜兴模式”的借鉴与思考 |
一、“宜兴模式”介绍 |
二、“宜兴模式”中,商业保险机构的角色定位分析 |
三、“宜兴模式”施行效益分析 |
四、对“宜兴模式”的评价及思考 |
第三章 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法律、政策相关研究以及完善之策 |
第一节 现行法律、政策支持与运营模式的解析 |
一、法律与政策的分析 |
二、运营模式解析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制度完善 |
一、强化省级政府责任,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
二、建立对商业保险机构完善的约束机制 |
三、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机制 |
第四章 商业保险投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律制度完善 |
第一节 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律规制 |
一、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机构的性质认定 |
二、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机构的合法性 |
第二节 建立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律制度 |
一、明确机构分类标准 |
二、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管制度 |
三、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预防制度 |
四、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监管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中的优先股法律制度研究 ——以优先股权能和股东权利保护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优先股概述 |
(一)优先股概念、性质及特征 |
(二)优先股分类 |
1.累积优先股与不可累积优先股 |
2.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 |
3.可赎回优先股与不可赎回优先股 |
4.可调整优先股与不可调整优先股 |
5.参与优先股与不参与优先股 |
(三)优先股的权能 |
1.红利分配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谈判与博弈 |
2.清算索偿权:法律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的平衡 |
3.类别表决权:优先股股东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的平衡 |
4.公司回赎权:投资者合法权益与公司合法利益的平衡 |
5.股份转换权: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
二、社保基金投资优先股之法律架构 |
(一)社保基金运营管理主体的法律架构 |
(二)社保基金投资优先股行为的风险防范机制的法律架构 |
(三)不利后果的法律架构 |
三、优先股与社保基金股东权利保护 |
(一)优先股发行问题 |
(二)优先股权利保护问题 |
1.股利分配优先权的保护 |
2.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的保护 |
3.回购或转换中优先股权利的保护 |
四、美国社保基金的发展模式、优先股制度对中国的借鉴 |
(一)美国社保基金的发展模式 |
(二)美国的优先股制度 |
(三)优先股在美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中的应用 |
(四)借鉴意义 |
五、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中的优先股制度设计 |
(一)从平稳起步原则与保障社保基金稳步增值的要求出发 |
(二)优先股设计更偏向于红利分配权权能的发挥 |
(三)完善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中的优先股股权变动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本人在读期间的科研成果 |
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问题探析[D]. 韩超. 山西大学, 2020(01)
- [2]全国社保基金投资风险及对策研究[D]. 张珊. 山东大学, 2020(02)
- [3]社会保障基金治理的法治化研究[D]. 朱聪影. 南京财经大学, 2020(08)
- [4]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D]. 曹书.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我国机构投资者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研究[D]. 周舟. 湖南大学, 2019(07)
- [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配置优化研究[D]. 陆草. 武汉大学, 2019(06)
- [7]中国社保基金股市投资的“窗饰行为”研究[D]. 卢回垚. 湖南大学, 2019(06)
- [8]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建立、发展及未来展望[J]. 单大圣. 社会政策研究, 2019(01)
- [9]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保障的法律制度研究[D]. 林森相.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10]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中的优先股法律制度研究 ——以优先股权能和股东权利保护为中心[D]. 黄洪榕. 云南财经大学, 2016(12)
标签:社会保障基金论文;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论文; 投资结构论文; 基金风险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