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从制度演进上看,阐明权的最初规定见于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诉讼制度,阐明权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位置。阐明权理论在弥补辩论主义和当事人处分权主义不足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法官行使阐明权可以消除因机械、僵化地适用辩论主义而产生的不合理因素。西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关于阐明权的诸问题,如阐明权与辩论主义及处分权主义之间的相互关系、阐明权的性质、阐明权的内容、阐明权的范围、阐明权的定位等等,已形成了系统的研究成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民事诉讼受传统文化、经济体制等因素的影响,法院保留了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对诉讼的进程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有学者将我国民事诉讼称为超职权主义。在这样的体制下,阐明权并没有生存的必要与空间,自然在理论界也鲜有人探讨。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正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法律制度顺应社会潮流的变化而变化,表现在民事诉讼机制上,我国民事诉讼的超职权主义逐渐向当事人主义靠拢。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当事人完整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举证时限制度、证据失权制度,强化了当事人提出证据的义务,极大地削弱了法院的职权,进一步区分了当事人诉讼义务与法院职权,彰显了辩论主义的基本精神。但实践中,由于大量的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强人意,相关的律师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亦不能同步跟进,为避免借鉴当事人主义而导致我国民事诉讼走上某种“极端”,建立法官的阐明权制度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证据规定》虽然里程碑式地确定了阐明权制度,但是,对于阐明权的适用范围、行使的方式、行使的边界、效果与救济等操作性问题语焉不详。鉴于阐明权制度的复杂性与敏感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以恰好的“度”行使阐明权,常常成为困扰法官的一大难题。本文简要回顾了阐明权制度产生的历史与社会背景,阐述了阐明权制度在西方民事诉讼中生长的基本状况,并解析了阐明权制度的价值与意义,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与社会背景,提出了关于构建阐明权制度的若干建议,并围绕如何设计阐明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阐明权的限度与边界等问题展开了分析与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