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举证时限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新规定的内容,它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民事证据制度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的问题。本文从举证时限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入手,通过对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分析以及对其法律价值的分析,比较美国、德国、日本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国法治实际情况,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对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制度运行状况以及司法实践的经验,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进行思考。导言部分主要说明了选题的意义及写作的目的。第一部分主要列举了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举证时限制度在司法适用中所遇到的诸多问题,并且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回顾了举证时限制度的发展历程,从诉讼原理上多角度说明了此项制度法律价值,认为该项制度有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有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体现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美国、德国、日本关于举证时限制度的一些规定和其在司法适用中的应用。可以看出,以上各国的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都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且都有其各自特点。对于我国举证时限制度完善,应当对于其他国家的经验认真学习并加以借鉴,根据国情确定较为适合的举证时限制度,并设置其他相关配合的制度,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行较为充分地保障。第四部分是关于完善举证时限的法律思考。首先应对举证时限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完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举证后果的相关规定。其次完善与举证时限制度相应的诉讼程序。最后,针对现阶段举证时限尚未立法的现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保障《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举证时限规定的有效适用进行探索,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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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立法论文; 程序论文; 举证时限制度适用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