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多元社会的正义事业——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社会统一论”研究从问题意识上看,罗尔斯后期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旨在回应现代社会的“合理多元论事实”向其正义理论提出的下述挑战:在自由平等的公民因各种虽不相容却合理的宗教、哲学和道德“整全学说”而产生深刻分歧的情况下,合理的社会统一如何可能?进而,该社会如何在共识和统一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正义、基于正当理由的稳定性和法律合法性?罗尔斯虽然明确提出了“社会统一问题”,但却为此建构了极为抽象、复杂的政治自由主义理念体系。这在很大程度上致使既有讨论因忽视或混淆了“社会统一”这一核心问题意识而误解该理论,甚至低估其理论意义。有鉴于此,本文采取“基于问题意识的重构性路径”,从罗尔斯的问题意识入手,将罗尔斯围绕“社会统一问题”进行的理论建构称为政治自由主义“社会统一论”,并将其置于问题提出的背景和罗尔斯本人的理论脉络中进行了理论重构,以把握其内在理路;同时,本文还采取了“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相结合的路径”探究其理论意义和局限。通过考察“社会统一论”的出场背景,本文纠正了认为罗尔斯的理论转向是为了回应共同体主义对“正义论”的批判这一通行看法。进而认为:“社会统一论”的提出是为了修正在现代多元社会中“正义论”因预设了某种相对同质的社会而存在的内在理论困境,并回应“正义论”无法解决的“社会统一问题”。通过考察“社会统一论”的论证基础并对该理论进行重构,本文认为:“社会统一论”将现代社会占支配地位的政治哲学基点从伦理理想层面(即何谓美好生活)“下降”到与法律的基本要求直接相关的、最基本的社会规则层面(即我们应当如何正当地生活在一起),并把围绕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观念“扩大共识,缩小分歧”作为基本目标。为此,罗尔斯首先通过将“道德建构主义”改造为“政治建构主义”的理论改造,使其正义观念脱离了康德式整全学说,进而使之成为从现代民主社会“公共政治文化”中提炼出来的、既避免了真理问题的争议又具有某种客观性的独立的“政治正义观念”。在此基础上,罗尔斯在“良序社会”这种社会理想图景的指导下,通过正义观论证、稳定性论证和合法性论证这三个层面的论证,阐明了“社会统一论”旨在基于共识而达致的三重政治价值理想及其实现条件。其中,正义观论证阐明了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念依凭怎样的条件才能具有道德上的可接受性,因而能够得到不同整全学说的共识;稳定性论证阐明了现实社会中持不同合理整全学说的公民们实际上如何就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观念达成“重叠共识”,从而促进正义观念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合法性论证则阐明了公民们怎样将达成的共识固化为具有合法性的法律法规,从而以法律的方式保障社会的正义和稳定。为了从外部保障“社会统一问题”的解决、良序社会的实现,罗尔斯也从政体、国家(政府)和公民这三个层面建构了“社会统一论”的法律建制。通过重构罗尔斯的社会观,本文考察了正义观念的终极权威和社会统一的深层根源,并得出了不同于某些共同体主义论者的如下结论:罗尔斯不仅将现代民主社会理解为其成员具有合作需求的“社会联合”社会,而且也将其理解为社会形式和历史传统对其成员的身份具有巨大型构作用的“社会内嵌式”社会。在这种社会观的参照下,自由主义政治正义观念的终极权威和社会统一的深层根源就来源于作为世世代代的社会成员集体政治社会实践结果的社会生活形式和社会生活传统。通过探究“社会统一论”的理论意义,本文认为:从其自身的理论发展和自我期许来看,罗尔斯“社会统一论”的提出一方面回应了“正义论”无法解答的多元社会如何统一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促成了自由主义理论从整全性自由主义到政治自由主义的范式转换。而相较探寻道德真理的“整全理论”和霍布斯式的“权宜之计”论,“社会统一论”对“社会统一问题”的理论求解可谓一种“现实乌托邦式”的探求。它为理论寻求实践关怀,将政治哲学或法哲学应当发挥的作用定位于实践作用、定向作用和调和作用。它在理想与现实之间谋求最佳平衡,承认政治法律解决方案的特定时空性,并为社会统一的实现过程设定了一个由不同层次和梯度组成的“现实—理想结构”,而不是一种终极性的、完备的方案或目标。它也为政治问题探求道德基础,将自身的出发点和目标确定为通过政治法律建制维护并促进每个公民平等的道德人格。“社会统一论”的“现实乌托邦式”探求与贯穿罗尔斯理论发展始终的某种“终极关怀”密不可分,即:人生在多大程度上是可以救赎的?如何构设一种“现实乌托邦”作为我们集体生活的最终道德目标,从而消除放任自流和愤世嫉俗的危险,并提升我们生命的价值?然而,如果跳出罗尔斯的问题意识、理论预设和论证逻辑,我们会发现:无论是“社会统一论”的道德基础还是其哲学基础都有待发展和拓深。在这些方面,无论是尤尔根·哈贝马斯从“重构论”出发、迈克尔·桑德尔从“自治共和国”出发进行的批判,还是查尔斯·拉莫尔和乔治·克劳德对其道德基础和哲学基础的推进,都为我们进一步反思或推进罗尔斯的“社会统一论”提供了有益的理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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