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被害人自诉是一种最古老的起诉方式。在人类社会早期,犯罪被认为是私人之间的事情,与国家无关,实行不告不理,完全由被害人自行提起诉讼。随着社会的进步,统治阶级逐渐认识到,犯罪不仅仅是侵犯个人权益的行为,更是侵犯统治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对犯罪行为的追诉如果只由被害人个人来行使,不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于是,公诉制度应运而生,自诉制度逐渐衰落。当今世界各国主要采取两种起诉模式:一是公诉垄断主义,即刑事追诉权统一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被害人自己无权行使起诉权。另一种是在实行国家追诉主义的同时,兼采用被害人追诉主义。我国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模式。自诉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其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也日渐暴露出来。在本文中,笔者在对自诉制度的历史演变、含义、特征、价值、与公诉的关系、各国(地区)自诉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剖析我国现行自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自诉制度的一些探索性建议。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刑事自诉概述。该部分主要介绍刑事自诉制度的历史演变、自诉的含义、自诉的特征、自诉的价值、自诉与公诉的关系,即刑事自诉制度的发展概况和基础理论。第二章是其他国家(地区)自诉制度的状况。在自诉与公诉同时存在的起诉模式下,又具体分为两种模式:一是自诉与公诉双轨型,一是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型。笔者以这两种模式为分类标准,分别选取了泰国、中国台湾、中国香港、英国、德国、中国澳门为模版,简略介绍了上述六国自诉制度的现状,并作简要评析。第三章是我国自诉制度考察。该部分主要介绍我国自诉制度的历史演变,我国自诉制度的主要内容,即自诉的主体、自诉的范围、自诉与公诉的关系等。第四章是我国自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该部分以前三章为基础,重点阐述了我国自诉制度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点提出了一些关于完善我国自诉制度的探索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