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更好的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但是法律具有滞后性,法律也不可能涵盖生活的方方面面,诚实信用原则就有了适用的空间。第一章介绍了目前国内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和运用的现状。根据对现状的分析第二章接着指出了劳动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理论依据不足,法律的僵化压缩了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空间和责任不明确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法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第三章针对劳动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理论依据不足的问题,为诚实信用原则运用提供理论的依据。针对法律过于僵化的问题提出了劳动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可以适用的情形。第四章考察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主要考察了德国、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总结了其他国家和地区违反劳动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责任承担对我国的启示。第五章接着提供了实务中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审理案件的解决办法,为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法司法实践中运用的责任承担提供了一种解决思路。然后分析了违反劳动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关系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解决了责任不明的问题,并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修改提出了建议,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了强制履行、拒绝履行、赔偿损失、解除合同、行政处罚、禁令声明等方式。在结语部分进一步重申本文采用的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是比较宽泛的。指出了法律具有滞后性,诚实信用原则有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同时指出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应用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向前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