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建筑物区分所有是现代民法上一项基本的不动产所有制形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按通说包含三种法律关系:专有权法律关系、区分所有权人之共有权法律关系和区分所有权人之共同管理法律关系。其中,共有权法律关系尤其复杂,现实生活中,因共有权而产生的纠纷占了区分所有权纠纷的绝大部分。我国《物权法》是首次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进行法律规制,而且仅用了一章14条的篇幅,笔者认为难免有疏漏之处,因此本文在参考各国相关立法并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及现实生活需要,对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共有权法律制度应予完善的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概论及其含义和特征,为引出下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共有权的论述作铺垫。第二部分论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共有权的种类、法律特征及其性质,重点分析了区分所有权人之共有权的性质,认为此种共有为准按份共有,即不得请求分割之按份共有,这也符合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原意。第三部分论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共有权的客体,即共有部分的范围及其界定方法,并特别强调了屋顶平台的空间利用权、建筑物基地利用权、窗前绿地的权属、车库及车位的权属和配套公用设施的范围界定五个方面,认为只有在明确界定了共有部分的范围后,才能为解决现实中的共有权法律纠纷提供明确的依据。第四部分论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就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违反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部分论述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共有权法律制度及其立法完善,主要结合我国《物权法》第六章的规定,分析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共有权法律制度的缺陷并提出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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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论文; 共有权论文; 共有权法律纠纷论文;